关于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12号提案会办答复的函
市卫计委:
何自珍委员在政协四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中医药养生机构维护中医养生行业良性发展的建议》(第12号)提案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会办答复如下:
我们已经注意到,我市的养生保健行业确实存在何自珍委员在提案中所述的无序乱象问题,市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虽然也进行了诸如打击“黑诊所”之类的监督检查,但治理效果并不明显。结合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我们从以下几点加强养生保健行业综合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一、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除目前仍然保留的34项行政审批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外,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的行政审批已不是工商登记的前置,实行“先照后证”,这就要求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
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对养生保健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亟待加强,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养生保健的需求和服务不断增长的情况下,需求推动市场,难免会出现鱼龙混杂的乱象。要尽快出台相关规范,对养生保健进行科学界定,对从事养生保健行业行为进行规范。
二、办理营业执照时,要继续坚持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严格审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对非诊疗养生保健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医疗”、“中医”等字样,对经营范围的表述也不得含有诸如中医“针灸”、“拔罐”等医疗技术性用语。
从事中医养生保健经营应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审批方可经营。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养生保健机构广告宣传的审查,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性用语的表述,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对养生保健机构发布虚假不实广告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齐抓共管,规范经营秩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市场巡查、尽职履责的同时,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查无照经营,卫生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取缔无证从事中医养生保健非法经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通过大力开展法规宣传,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才能使我市养生保健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联 系 人: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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