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281号提案的办理答复函
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281号
提案的办理答复函
鲁冬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小区居民楼内乱建汗蒸房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小区内居民楼内设汗蒸房日渐增多,管理滞后。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于休闲养生要求不断提高,各种形式的汗蒸房应运而生,由于其投资少、门槛低、方便群众,以及沿街门面房租金较高等特点,在居民楼内开设经营性汗蒸房日益增多,由此带来诸多安全隐患和问题,而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人民群众特别是开设汗蒸房周边邻居反映突出。
二、关于“绝大多数汗蒸房没有消防验收和备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汗蒸房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因此不需要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三、建议加强源头管理,多方联动配合。《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使用房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在小区内住宅房内开设经营性汗蒸房系违法在先,理应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中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由规划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未经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主管部门,对在居民楼内开设经营性汗蒸房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擅自开业经营无管理权限,只能对其日常生活秩序进行治安管理,对于其经营过程中的案事件及噪音扰民进行依法查处。
四、下步工作措施。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高频次播出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安全提示,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大力宣传普及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结合当前全国开展的夏季消防检查,联合工商、卫生等部门,突出汗蒸馆消防安全检查,强化四个能力建设,全力清除火灾隐患。三是加强派出所三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为此,我们将加大派出所消防监督培训力度,督促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确保消防安全。四是建议由政府牵头,从其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无证经营等入手,多方配合联动管理。五是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本辖区内居民楼内开设的经营性汗蒸房进行摸底登记,以便配合规划、工商等部门进行管理。督促经营业主守法经营,不得扰民。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关心和支持!
上述答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联 系 人:罗锋
联系电话:3378351
六安市公安局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