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3号建议答复的函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发布时间:2015-07-27 00:00
字号: 下载我要纠错打印 收藏

尊敬的盛祝平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对符合生育政策行输卵管复通术者纳入医保或给予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6年12月2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六政〔2006〕43号),第九条第2款规定:除依法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的费用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2007年,市医保中心印发《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六市医保〔2007〕22号),规定参保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的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新修定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三十六条规定: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2014年,省卫计委、人社厅印发《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规定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现再生育,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服务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综上,对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有再生育意愿的育龄夫妻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可根据情况对照上述政策,分别由生育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和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予以报销或补助。

感谢你们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办复类别:A类

联 系 人: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  张涛

联系电话:3376031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2日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要评论

  • *正文:
  • 验证码:
  • 勾选显示真实姓名(如不勾选,默认会员用户名评论)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