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6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孙广珍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把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粒)所必须治疗药物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纳入到医保药品报销目录中来》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目录确定权限问题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权在国家人社部,各省有10%的目录调整权,其权限在省人社厅。地市无权对医保药品目录进行调整。
二、关于格列卫医保报销问题
我局就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使用格列卫能否纳入报销问题曾专门请示省人社厅,答复是:在恶性肿瘤靶向药物集中谈判未实施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药品目录的相关规定。
目前解决途径:2013年我市实行了大病保险制度,对慢性病患者使用格列卫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经办机构核实后,按兜底政策予以(职工50%、居民45%)报销。
感谢你们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办理类别:B类
联 系 人: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 张涛
联系电话:3376031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2日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要评论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