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时间:2024-06-2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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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永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土地流转协议、稳定粮食生产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粮食生产的关注和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倡在虾稻连作田块发展再生稻生产来稳定粮食面积和产量建议的办理情况

截至2023年底,全市稻虾田面积150万亩,种养模式分为稻-虾共生(挖环沟式)和稻-虾轮作(无环沟式),占比分别为15.62%、84.19%,水稻种植模式以一季中稻为主,部分农户会在水源条件优越的稻虾田内发展再生稻,据统计,全市稻虾田发展再生稻面积14.52万亩,占稻虾田总面积的10.87%,主要集中在霍邱县、裕安区和金安区。稻虾田发展再生稻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如应选择水利设施条件好的稻区,土地平整,土壤肥力水平中等或偏上,具有独立的灌排条件,确保涝能排旱能灌;水稻品种选择要具有优质高产潜力、抗病、抗倒、再生能力强、生育期在135天以内、头季能在8月上中旬成熟的品种。

目前我市正在探索“4月中旬前精养,5-7月放养”收两季小龙虾和“一种两收”再生稻的种养模式生产技术要点,此外,结合市委市政府招才引智成果,我市在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的支持下,已在霍邱、金安、舒城、叶集布点8个稻虾综合种养基地,开展再生稻虾种养试验示范。2024年3月5日,我局印发《六安市2024年再生稻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了2024年再生稻生产目标94万亩,要求各县区充分挖掘稻虾田发展再生稻能力,减少占用稻麦、稻油等两季轮作耕地。其中霍邱县83万亩再生稻生产任务中,有35万亩为再生稻虾田。针对您提出的在土地流转协议中增加发展再生稻内容,否则不予申报农业类补贴的建议,土地流转协议属于流出方与流入方自愿协商后拟定的合同文件,在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未有土地流转行为中不发展再生稻就不给予申报农业类补贴的规定,因此,政府部门不宜以申报相关农业类补贴作为强制条件来干预。

二、关于大力提倡流转户土地耕种模式稻稻、稻麦、稻油建议的办理情况

我局坚持科学谋划指导,全力促进多种粮,筛选发布主推品种,推进稻-麦、稻-油等作物茬口合理衔接,科学拟定夏种、秋种种植任务,组织市级督导指导组在关键节点,赴一线开展现场专项指导和技术服务,确保颗粒归仓、应种尽种,2023年夏种全市种植面积683.4万亩,同比增加0.56%,全市333万亩秋种任务超额完成。制定《六安市稻麦生产全程机械化实施方案》,以农机服务中心建设为抓手,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率,开发粮食生产“育秧贷”、“插秧机专项贷”等金融产品,补齐水稻机插秧短板,全市水稻机插秧率达62%,较2022年提升15%。针对您提出的以协议方式固定土地耕种模式,流转户签订协议前需提前填写承诺书,如果不遵守土地流转协议不予申报相关农业补贴的建议,2022年9月10日,市委农办印发《六安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乡村两级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农民代表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征信情况,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规划等进行审查等内容。流转户申报农业类补贴,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即可申报,地方政府是否通过增加申报条件约束土地耕种模式,下一步我局将进行调研论证。

三、关于对土地流转没有到期的合同,重新要求流转户补充一份承诺书建议的办理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2023年5月1日,农业农村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对承包合同签订、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因此,对于尚未到期的承包合同,若要更改或增加合同内容,应组织或引导双方自行协商决定,政府职能部门不宜过多介入或强制要求。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特此函复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64-337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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