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A10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市工商业联合会:
您提出的《关于对老标准电动自行车实行带牌销售延期消化库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下发实施,生产厂家应自即日起生产、销售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车管理,且考虑到全市“超标电动车”(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存量问题,2021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电动车登记上牌及临时通行标识核发工作,对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予以办理电动车牌照,对超标电动车予以登记并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作为过渡期标识使用(过渡期3年),纳入非机动车登记范围。2022年起,新购买符合国家工信部批准公告的“电动轻便摩托车”须登记办理轻便摩托车牌照,购买交强险,纳入机动车管理,驾驶人须持D证或E、F证。全市电动自行车累计上牌661164副,其中国标绿牌电动车23621副、过渡期临时通行标识637543副,无号牌电动车、无号牌电动轻便摩托车禁止上路行驶。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对于2022年以后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严格按照新国标登记上牌。对于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应当办理购买保险、办理机动车号牌等业务。2018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因此设置购买违规电动自行车过渡年限的权限单位是省级人民政府,市公安交警部门无权出台相关措施。建议2019年4月15日后本地购入“超标电动车”的商家,与生产厂家加强沟通联系,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联系电话:0564-3927070
六安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