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1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2-07-26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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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立法工作背景

自2016年2月六安市正式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市城管局立即启动了前期考察调研和意见收集工作,积极谋划立法项目,梳理上位法不能解决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2018年7月23日起草了《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立法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经审议,列入了六安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拟于2022年启动立法调研工作。但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和城市创建工作的开展,我市园林绿化管理面临复杂而严峻的考验和挑战,管理矛盾日益凸显,压力与日俱增。为加快立法进度,我局于2021年12月再次向市司法局及市人大环资工委提交了《关于六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立法可行性及必要性的报告》,说明了立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提请研究加快立法进度。2022年3月,经研究决定将《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列入六安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拟于2022年9月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组织开展一审,2023年5月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二审。

二、我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与立法的急迫性

我市目前执行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自2008年7月制定起已经实施10年时间,虽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在面临具体问题时,存在上位法或未作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有的条款甚至与新的法律相抵触等问题,导致在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无法可依,具体如下:

(一)上位法未作规定的部分。如绿线调整、绿地率指标不足的补偿措施及处罚方面;园林绿化建设标准及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如行道树的种植标准、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绿地率指标控制方面,如居住区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绿地、道路绿地建设、绿地率指标等;建设工程范围内树木保护方面,如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移植树木的处罚方面等。

(二)上位法不够具体细化的部分。各个部门及建设和管理主体的责任义务方面,在城市绿化养护管理中存在职责不明、职能交叉、三不管地带,应当予以进一步明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绿化恢复方面;应急抢险方面;城区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职责方面;城市立体绿化建设方面;禁止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方面;违反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处罚标准方面等。

三、制定依据及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制定《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省内合肥、滁州、阜阳和省外上海、杭州、南京等长三角地区的城市绿化条例。

为做好《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起草工作,我局前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于2019年、2020年分别赴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宁德市、上海市松江区、崇明区、安徽阜阳等地交流学习园林绿化管理机制体制及先进立法经验。此外,为进一步摸清我市城市绿化现状和资源底数,2020-2021年委托皖西学院开展了居住区绿地普查等工作。今年在获悉《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后,我局立即组织成立工作专班,并委托安徽安能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给予业务指导。2022年5月拟定了《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6月1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市直相关单位意见。

四、《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主要内容

《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初稿)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五十三条。一是解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职责不清问题,明确适用范围、政府责任、部门职责及管理职责划分;二是加强建设管理。明确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审制、质量监管制及验收备案制等;三是加强城市树木保护管理。明确了各部门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规定了一系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禁止行为,建立树木修剪、砍伐与审批机制,补植补救标准及巡查机制;四是在监管执法方面。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约束,建立毁绿案件移交处置制度,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下一步工作:根据审核意见及各部门反馈意见,修订完善《条例》初稿,形成较为成熟初稿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并组织开展听证论证,进一步修订完善具备审议条件后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9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一审。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联系电话:0564-3335691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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