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B185号的答复函
释果航等代表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编号B185号,案号A150号)收悉,具体由市委统战部、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分办,现将医疗保障部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在不重复参保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在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一视同仁”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险
按照社会保障“保基本、促公平”的基本原则,我市自2000年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04年实施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未对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限制性规定,一视同仁把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相应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允许宗教教职人员以单位或个人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同等医疗保障待遇。
三、进一步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建议:要加强政策宣传与分类指导,加强工作衔接、理顺工作流程。宗教教职人员具有分布面广而分散的特点,宗教门类众多,其专兼职以及教职人员与宗教协会、场所的关系界定等问题,建议由民族宗教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分类明确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经民族宗教部门确认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障卡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联系单位: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高先兵
联系电话:3370237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