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姚巧云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农用自备船归属海事部门或交通部门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您所提的建议对加强管理、保障群众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乡镇自用船舶的概念和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
乡镇自用船舶,俗称农用(民)自备船,《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规定:“乡镇自用船舶指的是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第三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2年第14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归口农业部门,所在乡镇政府负安全监管责任”,2017年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农民自建房和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市安〔2017〕15号)对此再度予以明确。
二、关于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都没有乡镇自用船舶管理。
三、关于对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归口的认识
乡镇自用船舶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经常在乡镇境内的非通航水域活动,都是小型船舶,且为非营运性船舶,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省、市等机构设置、职能划分都赋予了农业部门对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和执法权力,对他们的管理总体是宽松的,也是符合实际状况的。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管理的主要是对正常航道内航行的经营性船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主要对经营性船舶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对乡镇自用船舶没有做出相应管理规定,同时也未赋予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相应的管理权力。也就是说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无法依法对他们实施管理,从现有的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的人、财、物等力量方面也无法满足对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若要改变现状,需从顶层机构和职责设置、法律法规修订等方面进行改革,若从基层进行划转,会带来很多法律上、管理上的问题。同时,要求乡镇自用船舶按照经营性船舶进行严格管理也没有必要,现状也难以做到。
今后,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定,加强全市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区海事机构正确履职,维护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确保水上交通平安。
感谢您对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市交通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办复类别:C
联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564—3952230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