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A155号提案的答复函和满意度签字表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19-07-19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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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六安市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的建议》已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并商市卫健委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健康体检的对象和周期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公众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作出了具体规定。《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健康体检的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制定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将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六类患病者列入不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健康体检机构

目前,我市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已实现市场化,在本辖区内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体检科目,并且能够承担相关疾病检查的医疗机构,均可开展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随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监督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目前,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是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参加工作的前提,有效地控制了传染病通过从业人员传播的潜在危害,较好地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安全,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近年来,我市多措并举,不断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有效增强了食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法律意识,促进了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上岗的比率显著提高。

一是严格许可准入。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者实施现场核查,凡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卫健部门负责预防性体检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2018年我市共查处公共场所违法案件44起,其中涉及无健康证上岗案件10 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2018年,全市先后开展了“年夜饭”、“春风行动”、“五一”、高中考、端午节、“十一”等专项检查十余次,并联合教育、卫健等部门开展了春季、秋季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以及卫生健康专项检查等,共检查食品经营单位2.3万余家次,对现场发现有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宣传,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开展教育培训,提升食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健康体检。

2019年,我局将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2019年7月5日

 

A155号 九三学社六安市委.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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