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8号建议答复的函
许新明等代表:
你们在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规范养狗行为、倡导文明新风”收悉,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朱潘杰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听取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措施。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陶忠贵要求相关警种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加强调研、认真研究、细致谋划,明确公安机关在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下一步市政府牵头规范犬只管理工作打好基础。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涉犬警情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19年5月,我市城区共接到犬类扰民警情316起,犬类伤人警情40起,因被犬类等抓挠致伤,注射狂犬疫苗1.9万余人。涉犬警情主要为部分居民楼内犬只狂吠造成四邻不安,尤其是午休及夜间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部分市民遛狗时不拉牵引绳,大型犬不戴嘴套,不及时为犬只注射疫苗,犬只伤人后引发矛盾纠纷;部分市民随意遗弃犬只,造成城区流浪狗增多,增加了现实安全隐患;部分市民纵容犬只穿行市区人群和公共场所,对犬只随意、随地便溺不予清理,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城区不文明养犬引发的各类纠纷逐年增多,成为事关每位市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二、涉及犬类管理法律法规
目前尚未出台针对养犬管理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涉及到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有城管、公安、畜牧兽医、卫健委、市场监管等。我国大部分省份和省会城市均通过人大立法形式出台了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于2003年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上海市于2016年修订实施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辽宁省于2015年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广州市于2009年实施《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南宁市于2015年修订实施《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济南市于2007年实施《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安徽省于1988年由省政府发布生效《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日省政府以皖政[2017]132号文件宣布《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失效,目前我省正在制定出台新的《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我省大多数地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已开展,部分地市工作开展情况较好,其中合肥市于2018年将《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修改)》纳入政府修法计划,加强公安、城管、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合作,多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马鞍山市于2011年出台《马鞍山市养犬管理规定(试行)》,明确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2018年发布《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知》;芜湖市拟于近期出台新的《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成立由公安、城管等多部门参与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蚌埠市于2017年底以政府令发布《蚌埠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为主管部门,犬只注射电子芯片,实行信息化管理;淮北市于2018年以政府令出台《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为主管部门;黄山市于2019年3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送审稿)》,确定城管部门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待人大通过后出台。
三、犬类管理公安职责
一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六安市养犬管理规定》,为养犬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理念,切实采取多种有效宣传形式,不断增强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自觉性。
三是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流浪犬、狂犬、伤人犬的收容处置,依法开展犬只扰民、伤人等警情处置,打击涉犬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以保障各行政执法单位在规范养犬管理中的执法活动为重点,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对在规范养犬管理中发生的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以及妨害公务行为依法立案侦办,切实发挥保障作用。
四、我市犬类管理工作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我们建议在依据上级法律法规,结合六安市实际情况,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严格管理、科学防治、社会监督”的管理原则,尽快出台《六安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牵头单位及相关部门管理工作职责,设置犬类收容场所,明确养犬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限养种类、禁养种类和相关的处罚措施,进一步规范犬类经营和交易行为。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关心和支持!
上述答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六安市公安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4-3132025
六安市公安局
2019年6月28日
抄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本局领导。
六安市公安局 2019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