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质监局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252号提案答复的函和满意度签字表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工商质监局发布时间:2018-07-1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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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陶厚余委员:

  您在今年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汽车管理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六安市工商质监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局领导对此非常重视,根据我局职权和监管范围,答复意见如下:

  一、六安市主城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的经营现状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市场的优胜劣汰,现六安市主城区(金安、裕安两区)的电动自行车经营以“绿源”、“新日”、“爱玛”等知名品牌占据主导地位,经营者经营资质齐全,售后服务等较为完善。近几年来,关于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方面的投诉近乎为零。

  现在市场上的电动汽车,实际意义上是指属于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名录内,国家有强制执行标准,由交通监管部门核发牌照,能够上路行驶、等同于正常汽车的车辆。市场上的大量三轮、四轮电动车并不属于上述情况,实际上应当归类于助力车或是残疾人车一类,现行状况是,对于此类产品,国家没有强制性标准,缺少统一的规范管理,往往执行的是行业或是企业标准,造成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但又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的现状。

  二、我局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进行监管的措施

  近年来,我局始终将产品质量监管作为工作重点,根据省工商局制定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我局平均每两年就对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进行一次随机市场抽检。其中,2014年至2017年,根据省局抽检计划安排,我局共进行电动自行车进行市场抽检2次,共计抽检样品30组,涉及“绿源”、“新日”、“爱玛”、“豪爵”等品牌,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13组,不合格率为43%。对于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应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收不合格产品,同时以函的方式书面告知相应的生产企业。

  三、电动自行车超重、超速产生的客观原因和经营者的经营难点

  国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标准中对产品的质量和最高速度都有明确的规定数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了迎合市场和消费者的实际需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普遍超重,在产品上安装限速装置,消费者在购买后,为了达到高速行驶的目的,自行拆除限速装置,由于是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无法予以制止。同时,由于经营者自身不具备检验资质,在实际经营中也无法做到每个批次进行抽样送检,只能在进货时做到索证索票等程序。

  四、我局今后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市场的监管举措

  1、继续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根据省工商局制定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并根据六安的实际情况主动上报产品抽检事项,做好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对于经营不合格产品的,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并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2、加大对各县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进行统一安排部署,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产品进行质量抽检,进行源头监管,对于经营资质不全、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依法予以处理。

  非常感谢您的社会责任心和对工商质监部门的良好建议、支持和帮助,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工商质监局  李  刚

  联系电话:0564-3328292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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