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211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莹洁委员:
您好!您在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关于《合理利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精准扶贫困难工伤职工家庭的建议》的211号提案收悉,我们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逐步落实。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职工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很多工伤职工因其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第三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等,难以获得及时救治与经济补偿,被迫走上漫漫维权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后,上述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工伤待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保障,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风险问题,是影响各级人社系统执行先行支付制度最大的担忧所在,同时政策体系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操作程序不明确等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工伤保险基金都是参保单位缴的钱,未参保单位可享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给人“参保不参保待遇一样”的印象,降低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二是《暂行办法》也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形作出列举,但对列举之外情形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对政策执行无法准确把握。三是虽然《暂行办法》规定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享有先行支付的申请权,但规定要求申请人只能在所有医疗终结之后才能行使先行支付申请权,那么这项制度使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救治的立法目的也就很难实现。四是工伤保险基金追偿机制尚不健全,存在着基金支付后无法追回的风险。《暂行办法》对追偿仅仅规定了责令支付、签订协议、要求偿还等方式,这些方式强制力度不高,缺少切实有效的追偿手段及程序,不利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回。
从工作实践中看不解决基金安全风险问题,不仅无法继续推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还将损害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针对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根本目的,我们将从以下几点做好工作:
一、符合支付条件的支付
对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先行支付条件的工伤职工,在我市范围内优先对困难工伤职工家庭按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二、健全和完善配套制度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文件精神,2017年7月1日起将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届时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纳入日程,待省出台实施细则后,我市将健全和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届时可以出台细化先行支付操作制度、规范先行支付基金财务管理、明确追偿操作规程,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征信体系、加大对不依法参保企业稽核及处罚力度等一系列规范措施,以明确的规定推动追偿工作的开展,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联合各职能部门,适时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操作暂行办法》,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主体和追偿范围,规范追偿流程和追偿文书,规定结案处理和归档管理的措施要求,为先行支付追偿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使各部门承担起监督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惩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
四、全面推进参保扩面工作
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着力推进中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继续开展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同舟计划”,让工伤职工及时救治与经济补偿,使工伤职工家庭生活得到保障,减少因工伤导致职工家庭致贫返贫现象发生。
五、深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通过广泛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和专项工伤预防等措施,提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安全风险意识和工伤预防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
近年来,我市积极化解工伤矛盾争议,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面临的任务依然艰巨,希望您今后对我市的工伤保险工作继续给予关注和指导,以促进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更大发展。
办复类别:B
承办科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联 系 人:刘瀚宇
联系电话:0564-3376073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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