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四届四次会议第10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发布时间:2017-06-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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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洋代表:

您在市人大四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将在我市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先行纳入职工社会保险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工作生活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但 “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逃避办理社会保险,加之“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险意识极为淡薄,不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较为普遍。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推动了“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支付有保障并不断增加,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持续增长,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明显加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住建、工会、信访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下,积极贯彻国务院、省、市的“农民工”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同时,依法保护“农民工”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努力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做了大量具体工作:

1、开通“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2008年,为解决“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且工伤事故不能得到及时保障的问题,我市出台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实施办法》,优先为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并逐步扩大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的覆盖面。

2、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实现了全覆盖。2015年,为解决“农民工”最为集中且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我市人社、住建、安监、工会4部门联合下发《安徽省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工作方案》,启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建筑业“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整体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施工许可前置,目前我市已实现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全覆盖,有效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打破户籍界限,让“农民工”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随着1995年《劳动法》、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方面取消企业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身份限制,也不再有临时工的概念,在企业工作都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都是企业员工,稳定就业的均应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社保待遇。2014年省人社厅发文进一步取消了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户等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在社会保险方面给予农业户籍人员同等的城镇市民待遇。

4、依法规范企业“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申报行为。针对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特别是“农民工”个人的社保意识不强,企业只参加工伤保险,拒不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尤其是民营、私营或者通过劳务派遣用工企业的社会保险选择性参保现象较为普遍。为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市于2016年12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全面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同时,依法规范原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申报缴费,公平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的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稳步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努力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积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

办复类别:B类

承办单位:六安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联 系 人:高先兵

联系电话:0564-3376218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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