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发布时间:2017-08-22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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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长明等13名代表:

    您在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废止公务员为企业担保贷款的议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对“金寨有企业贷款需要公务员签字担保惯例”的调查了解情况

    接到您提出的《废止公务员为企业担保贷款的议案》,六安市中心支行高度重视,要求金寨县支行组织人员进行摸底调查。

    7月27日,金寨县支行组织辖内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召开相关会议。会上,支行纪检组长蔡先武向10家银行询问公务员为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办情况,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和邮储银行金寨县支行报告,两家银行开办的公务员担保贷款的对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银行均表示没有开办公务员为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经与提案领衔人郑长明代表电话联系,据其反映金寨县境内确有银行开办公务员为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具体银行没有告知,只是提到很多公务员因为担保贷款导致法院将其列为老赖名单。

    此外,据了解,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金寨县政府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安徽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当企业融资缺乏银行需要的抵押物时,便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政策性担保机构再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考虑到公务员工资由财政部门列支,以前安徽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本身就是财政部门领导,为控制信贷风险,便要求提供公务员反担保,当企业贷款出现风险时,要求公务员协助偿还债务,甚至直接扣发工资,直至还清贷款。

    二、银行和企业选择何种担保方式、公务员选择是否为企业担保是市场行为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银行与企业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是否提供担保、以何种方式担保,由双方在借贷合同当中约定。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银行与保证人之间也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是否愿意为企业担保,保证人可以自由选择,并在保证合同当中约定。

    我市是农业大市,农村地区大量的“三农”和小微企业面临解决“融资难”问题,其一个重要原因是抵押物不足的问题。解决途径,一是推进农村资产资源金融化,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类抵押贷款业务,另一个途径是创新信用类贷款模式,比如公务员担保贷款。银行开办公务员为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也是为企业提供一个融资途径,目的是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老区群众脱贫攻坚。

    但是公务员为企业提供担保必须是自愿行为,签订《保证合同》。任何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如有强迫情形,公务员可以拒绝。另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五十三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是自愿签订《保证合同》,就要依照合同承担保证义务。

    三、下一步将加大人大代表与银行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

    下一步,六安市中心支行将要求金寨县支行举办银企座谈会,邀请提案领衔人和相关人大代表与部分银行座谈,加深彼此沟通和了解,共同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出谋划策。希望人大代表继续关心老区经济发展,支持老区金融工作。    

    办复类别:B(正在解决)

    联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联系电话:0564-3314599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2017年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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