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六政〔2019〕30号
六政〔201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经集中清理,现决定取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的43项证明,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行政机关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平稳过渡。加强督促检查,坚决查处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企业和群众的行为。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改革持续深化。
附件:取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附件
取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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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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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 |
女性失业人员核补 生育医疗补助费用 |
《六安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经本人申请,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分娩的,凭医院和县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可比照患病住院医疗补助的标准核补。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2 |
营业执照 |
城镇劳动者个人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六安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04〕14号)第四部分第一项: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可根据其就业形式,提供营业执照、职业证件、身份证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手册等必要的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3 |
职业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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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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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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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名审查证明材料 |
住宅小区规划方案申报 |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城区社区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六政〔2007〕6号)第二部分第七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规划部门办理住宅小区规划方案申报时,应提供由市民政部门地名审查、认证、注册登记等证明材料。 |
直接取消 |
7 |
认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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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注册登记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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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户一宅证明 |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 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六安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审核认证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66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审核认证:凡在2000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建房没办理批准手续,但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经村(社居委)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后,原则上按常住人口人均40平方米安置。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10 |
逝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困难群众殡葬救助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6〕1号)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人员死亡后,由其丧事经办人到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机构(逝者户籍在金安区或裕安区的,到其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机构;逝者户籍在六安开发区的,到六安开发区民政机构)领取并填写《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报表》,同时提供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相关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由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机构对逝者相关证件和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11 |
逝者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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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逝者的相关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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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逝者火化证明 |
困难群众殡葬服务救助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6〕1号)第七条:丧事经办人持民政机构签署意见后的《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报表》、逝者火化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和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殡仪馆办理火化和基本丧葬服务救助手续。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14 |
逝者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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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逝者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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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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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项目列入价格 调节基金使用计划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3〕15号)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申报:(一)需要列入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基金使用单位填写统一印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和用款计划……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18 |
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3〕15号)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申报:(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支出规定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及困难群体等相关主体可通过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自行提出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申请,并填写统一格式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报市物价局。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19 |
原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费用补偿相关证明资料 |
退城进园搬迁补偿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4〕23号)第五条:(一)“退城进园”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属区政府分别提交申请报告和“退城进园”实施方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费用补偿相关资料等)。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20 |
房屋产权证明 |
市场主体办理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六政办〔2015〕18号)第九条:市场主体提交下列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申请人书面承诺。 |
21 |
租赁协议 |
市场主体办理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六政办〔2015〕18号)第九条:市场主体提交下列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二)租赁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人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
不再提交,申请人书面承诺。 |
22 |
出租人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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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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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租赁协议 |
市场主体办理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六政办〔2015〕18号)第九条:市场主体提交下列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三)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按上述第(二)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不再提交,申请人书面承诺。 |
25 |
出租方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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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房地产租赁许可文件 |
市场主体办理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六政办〔2015〕18号)第九条:市场主体提交下列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四)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文件。 |
不再提交,申请人书面承诺。 |
27 |
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
市场主体办理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六政办〔2015〕18号)第九条第二款:市场主体提交下列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因故不能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可以提交已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作为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申请人书面承诺。 |
28 |
已经备案的购房合同 |
市场主体办理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 |
不再提交,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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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
家庭农场认定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4〕35号)附件《六安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第七条:申报市示范家庭农场应提供的材料:(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三)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四)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六)“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七)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八)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九)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知名、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十)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30 |
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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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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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三品一标”认证使用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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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注册商标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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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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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37号)第三部分(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3.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提供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原件);4.申请人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原件);5.房屋权属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6.其他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优抚证等)。(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企业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5.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三)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提供住房证明,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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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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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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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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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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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申请保障性住房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2〕78号)第六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41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月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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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无住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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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房屋权属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