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淠史杭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举报受理部门为监察室,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三条 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一)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予以更正,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予以更正,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本局监督举报信箱设置在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564—3993031。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资料。
第六条 应做好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监察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
决定受理举报的,应在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监察室牵头办理,其他部门予以协作。办理工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总局申请复查。总局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二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及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