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淠史杭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办公室作为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牵头处室,统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七)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八)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处室、局直单位考核等次。
第七条 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考核形式主要为查阅有关资料、网上检查。
第九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不合格处室、单位,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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