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淠史杭总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步的,与本局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总局依据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的义务。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部门确认。
第五条 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媒体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采取有效途径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总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总局系统工作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对其他单位和人员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扰乱社会稳定或对总局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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