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淠史杭总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淠史杭总局发布时间:2022-10-1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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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步的,与本局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总局依据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部门确认。

第五条  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媒体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采取有效途径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总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总局系统工作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对其他单位和人员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扰乱社会稳定或对总局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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