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淠史杭总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总局的机构设置、职能范围、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灌区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续建配套等专项规划;
(三)总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四)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依据、程序及要求;
(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投标信息;
(六)灌区水资源状况及水质保护情况,灌溉期间的水情、雨情和灌区蓄水信息;
(七)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灌区水费收缴的依据、标准;
(九)扶贫、保民生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秘密安全的信息;
(二)属于合法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合法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三)正在研究或者正在审议的有关事项,未经领导审签而尚未正式印发的文件等;
(四)与水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执法活动公平、公正的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总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淠史杭总局网站和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新闻发布会;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档案室、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总局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总局应当按照《条例》以及有关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范围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