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掌握我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促检查,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会机关、直属各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由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各科、中心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编制出我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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