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六安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中国残联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6〕190号)和《六安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六政办〔2016〕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坚持“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 工作思路,按照“低标准、广覆盖” 和“分级诊疗”、“就近就便”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模式,不断满足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力争2017~ 2019年连续三年,为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分别达55%、65%、75%以上;力争到2020年,实现80%以上的目标,同时使重度残疾人、残疾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达到100%。
二、服务对象、内容、方式
(一)服务对象。
本地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服务内容。
根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见附件1)确定服务内容。通过政府主导,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为残疾人提供“5+X”服务。其中“5”为“规定动作”,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健康体检、康复知识宣传、对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康复知识培训和基本康复服务训练指导,“X”为“自选动作”,鼓励县区根据本县区实际,自行探索设置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项目。对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在提供“5+X”服务基础上增加服务项目或服务次数,具体项目内容,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后,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服务方式及数据录入。
1.入户调查评估。乡镇(街道)残联会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村(社区)成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卫生室的临床、护理、公共卫生等人员以及村(社区)残疾人康复协调员(社区村干部、残疾人专职委员)共同组成。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入户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开展康复需求评估,填写《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与服务安置记录表》(附件2),同时向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附件3)。调查评估工作与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相结合。
2.实施康复服务。对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不能明确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具备条件的评估机构;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组织专业人员提供上门评估服务。残疾人根据康复需求评估意见,与康复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见附件4),并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服务机构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建议目录为其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实施康复服务并建立康复档案。
3.定点康复机构确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市、县区残联会同本级卫计委等部门确定辖区内各类康复服务机构(附件8),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力争在残疾人居家生活圈内提供常态化的康复服务。
4.相关信息报送。
(1)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实施康复服务后,负责将相关服务情况记录在精准康复服务手册上;康复服务机构、社区(村)康复协调员分别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6),每月报送至县(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康复服务机构、社区(村)康复协调员报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填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附件7)。县区每半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报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服务费用结算
1.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入户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开展康复需求评估、填制相关表格等经费,按照10元/人标准补助,由各县区财政支付。
2.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
3.市民生工程康复服务项目,由残联或卫计委按项目规范要求,在残疾人确认接受康复服务后,与相关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4.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或政府部门民生工程但确定为免费康复服务的项目,由县区政府为持证残疾人提供购买康复服务经费,按照人均100元/年服务标准补贴。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按照人均200元/年服务标准补贴,其增加经费部分,由市级财政补贴50%。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5),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凭《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服务证明及汇总表,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5.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在为持证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同时,为所在地居民提供各类康复服务,用市场化方式解决为居民服务不足的问题,费用由被服务对象自己支付。
6.支持定点康复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服务能力标准化建设,市、县区残联会同本级卫计委对达到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标准的,确定为基层定点康复机构,市财政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设奖补资金。
7.各县区要加强对各定点康复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完成情况和服务质量、水平等工作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兑现补贴挂钩。根据残疾人康复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对补贴标准可逐年有所调整,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残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开展督导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残联,负责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的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政府工作领导责任制管理,纳入脱贫攻坚、健康扶贫工作大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组织实施本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残联牵头督导本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与卫计委等部门共同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机构,下同)的标准及服务目录。卫计委负责建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与残联共同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健康脱贫范畴,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内容,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人社局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残疾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财政局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和分配工作。民政局、教育局、扶贫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力度,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要统筹使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用于补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康复服务;统筹社会资源,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投入格局。
(四)提升服务能力。分级成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市级负责辖区内的康复服务指导、业务培训,做好督促检查;县级负责做好社区(村)康复协调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建设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逐步完善促进残疾人康复保障和康复服务能力提高的各项政策,出台专项医疗康复补助政策和救助措施,逐步将更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项目纳入保障与救助范围。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广大残疾人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知晓率,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六)强化督查考核。各县区要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纳入“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列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作为残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扶贫办等残工委成员单位工作考核的内容。市建立督查通报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并将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区工作成绩认定和市级以上补助资金下拨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创新推动。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际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2.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与服务安置记录表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4.精准康复服务协议书
5.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6.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汇总表
7.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
8.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基层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1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建议目录(2016版)
残疾 类别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支付 方式 |
视 力 残 疾 |
盲 人 |
白内障 复明手术 |
白内障摘除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做好术后护理。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1次。 |
康复专项 /自费 |
||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
康复专项 /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盲后半年内,每月不少于1次。 |
康复专项 /自费 |
||
低 视 力 者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每年评估1次,视情况予以调换。 |
康复专项 /自费 |
|
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
康复专项 /自费 |
||
听 力 残 疾 |
0-6 岁 儿 童 |
人工耳蜗 植入手术 |
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
1. 人工耳蜗。单耳佩戴;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之后每年调机不少于1次。 3.助听器辅助材料。耳模,每半年评估1次。电池,每日自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换耳模、电池。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
听觉言语 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术前或适配前1次,术后或适配后1次);康复训练,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 /自费 |
||
7-17岁 儿 童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双耳配戴,适配后第一年助听器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 /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 /自费 |
||
成 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至少1耳配戴助听器,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 /自费 |
|
肢 体 残 疾 |
0-6 岁 儿 童 |
矫治手术 ※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半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
运动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 /自费 |
||
7-17岁 儿 童 及 成 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3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7-17岁儿童每年评估1次)。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
康复治疗 及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认知能力、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治疗及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每月训练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重度肢体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康复专项 /自费 |
||
智 力 残 疾
|
0-6岁儿童 |
认知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 /自费 |
||
7-17岁儿童及成人 |
认知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职业康复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重度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康复专项 /自费 |
||
精 神 残 疾 |
0-6岁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 /自费 |
||
7-17岁孤独症 |
沟通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 /自费 |
||
成年精神残疾人 |
精神疾病 治疗 |
精神病治疗基本药物;重症急性期患者住院治疗。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
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 |
功能评估(含生活自理、社会交往、体能等);作业疗法训练,包括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家务活动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训练不少于30分钟。 |
医疗救助 /康复专项 /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生活自理、心理疏导、日间照料、工(娱)疗、农疗、职业康复等服务;每月随访1次。 |
康复专项 /自费 |
注:1.目录中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项目,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支付。
2.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补贴比例及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标注“※”的服务项目必须配套提供其他相应服务才能视为获得康复服务,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后须提供视功能训练,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人工耳蜗或助听器后须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0-6岁肢体残疾儿童接受矫治手术后须提供运动及适应训练和必要的辅助器具。
附件2
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与服务安置记录表
(社区康复协调员及社区(村)医生入户使用)
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民族 |
|
联系电话 |
|
||||||
监护人 |
|
与残疾人关系 |
父母□ 配偶□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其他□ |
联系电话 |
|
||||||||
家庭地址 |
|
是否为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 |
|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
身份证号 |
|
||||||||||
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
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
康复需求 |
建议去向 (康复服务机构具体名称) |
实际去向 (康复服务机构具体名称) |
|||||||||||
视力: 1.盲人:白内障复明手术□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2.低视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视功能训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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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 1. 0-6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支持性服务□; 2. 7—17岁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3. 成 人: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
|
|||||||||||
肢体: 1.0-6岁儿童:矫治手术□ 运动及适应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支持性服务□ 2. 7-17岁儿童及成人:康复治疗及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支持性服务□ |
|
|
|||||||||||
智力: 1. 0-6岁儿童:认知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2. 7-17岁儿童及成人:认知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
|
|
|||||||||||
精神: 1. 0-6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2. 7-17岁孤独症: 沟通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3. 成年精神残疾人:精神疾病药物治疗□ 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 支持性服务□ |
|
|
|||||||||||
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 社区康复协调员签字: 社区(村)医生签字: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精准康复服务小组的社区康复协调员和社区(村)医生共同填写并留存。
附件3
封 面: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手 册 |
封二:
小二寸 彩照 |
服务手册使用说明
1.本手册包括残疾人基本信息、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记录和康复服务记录。
2.本手册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遗失请及时补办。
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第一页: 残疾人基本信息
姓 名 |
|
性 别 |
|
||
民 族 |
|
联系电话 |
|
||
家庭住址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 |
||||
监护人 姓名 |
|
与残疾人关系 |
|
||
监护人 联系电话 |
|
是否为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 |
|
||
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
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
身份证号 |
|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
注:1.非持证残疾儿童可不填写残疾人证号;
2.本页由社区康复协调员填写。
第二页至第六页:
康复需求: 是否需转介:是□ 否□ 转介至: (机构) (机构) 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人: 评估时间: |
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记录
注:1.“康复需求”:参照附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建议目录》中的
服务项目填写。
2.本页由评估机构或社区康复协调员填写。
第七页至第十六页:
康复服务记录
服务项目:
服务频次:
服务周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人员: 残疾人或监护人:
日期: |
注:1.“服务项目”:参照附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建议目录》中的服务项目填写;
“服务频次”:指残疾人实际接受服务的频率及每次服务持续的时间;
“服务周期”:指残疾人接受“服务项目”中所注明服务的实际起止时间。
2.本页由康复服务机构填写,残疾人或监护人在其接受服务后须签字确认。
附件: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建议目录(2016版) (内容见附件1)
|
附件4
精准康复服务目标协议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市政府《六安市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使残疾人进一步提高生活自理、社会适应和学习能力,使亲属(或监护人)掌握康复的基本原则、目标、途径和方法,成为促进残疾人康复的重要力量,定点康复机构与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所在地残联、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签订目标协议书。
一、目标任务
按照《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的服务要求和标准,完成康复训练和监护人培训任务,康复服务总有效率≥80%,亲属(或监护人)培训率100%,亲属(或监护人)对康复训练知情满意率≥90%。
二、工作要求
1.采取定点康复训练机构领导负责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选择技术水平高、态度好的康复专业人员承担康复训练任务,严格按照服务规范开展工作。
2.对服务对象进行观察、评估,制定康复目标和训练计划,实施系统康复训练。
3.采取服务对象和亲属(或监护人)同训、专门培训等方式培训亲属(或监护人)。
4.服务对象及亲属(或监护人),要积极配合定点康复机构,在定点康复机构康复人员指导下开展康复训练,对不能按照训练要求自行训练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5.不发生安全等责任事故。
6.规范填写并保存康复对象康复训练档案。
三、本服务目标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服务目标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区残联备案一份。
甲方(定点康复机构): (盖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乙方(申请康复服务对象):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签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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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
身份证号 |
|
|||||||
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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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是否为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 |
|
|||||||
家庭住址 |
|
监护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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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家庭经济困难□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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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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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需求项目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
残疾人或 其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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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委会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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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残联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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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此表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经社区康复协调员逐级审核上报至县(市、区)残联,由县(市、区)审批并留存。
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填写。
附件6
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汇总表
( )年度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村)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家庭住址 |
残疾人 证号 |
身份 证号 |
联系电话 |
是否为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 |
康复服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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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康复服务项目 |
康复服务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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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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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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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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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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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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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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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日: 年 月 日
注:
1.此表由康复服务机构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分别填写。
2.“得到康复服务项目”依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附表“康复服务建议目录”填写。项目如下:
视力残疾:
盲人:白内障复明手术、盲杖及其他辅助器具、盲人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中途盲者支持性服务。
低视力者:助视器适配及服务、视功能训练。
听力残疾:0-6岁儿童: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助听器适配及服务、听觉言语功能训练、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儿童:助听器适配及适应训练、家长支持性服务。
成 人:成人听力残疾助听器适配及适应训练。
肢体残疾:0-6岁儿童:矫治手术、假肢适配及服务、矫形器适配及服务、其他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运动及适应训练、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儿童及成人:假肢适配及服务、矫形器适配及服务、其他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康复治疗及训练、重度肢体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智力残疾:0-6岁儿童:认知及适应训练、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儿童及成人:认知及适应训练、重度智力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精神残疾:0-6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家长支持性服务。
成人:精神疾病治疗、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支持性服务。
3.此表一式两份,每年定期填写后一份逐级上报至县(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由康复服务机构或社区康复协调员留存。
附件7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
(街道(乡镇)以上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使用)
填表单位: 县(市、区) ( )年度
辖区内专项调查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 人 辖区内提供康复服务机构数: 个 辖区内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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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得到各项康复服务的人数及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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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服务项目 |
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数 (个) |
得到康复服务的人数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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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 |
白内障复明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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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杖及其他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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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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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盲者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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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者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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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者视功能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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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 |
0-6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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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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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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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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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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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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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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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 |
0-6岁儿童矫治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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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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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运动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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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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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及成人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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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及成人康复治疗及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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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及成人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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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 |
0-6岁儿童认知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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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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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及成人认知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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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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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 |
0-6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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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孤独症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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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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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孤独症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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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精神残疾人精神疾病药物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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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精神残疾人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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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精神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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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 此表一式两份,由街道(乡镇)以上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填写上报。
2. 街道(乡镇)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定期汇总社区康复协调员报送的《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汇总表》后填写,“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数”栏,同一康复服务机构数不重复计算,一份留存,一份附《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汇总表》原件(自留复印件)报县(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县(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比对社区康复协调员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上报的《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汇总表》,汇总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同一康复服务机构不重复计算),录入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留存一份,报至市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
4. 市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留存一份,每半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报省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
附件8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
基层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为提高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能力,规范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基层定点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我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基层定点康复机构。
一、场地设施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康复治疗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可与现有中医馆合并设置,或采用内部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备有宣传材料和普及读物。
二、人员配备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的专(兼)医生1-2名。
三、康复设备
配备经济实用、便于残疾人使用的基本康复训练器材和理疗设备,能够满足残疾人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条件。主要包括以下设备:
1.有各类残疾筛查、诊断设备及工具;
2.躯体运动功能评估设备:刻度皮尺、关节活动测量器、肌力计等;
3.运动治疗设备: 拐杖、助行器、轮椅,平衡板、弹力床,训练用垫和床,沙袋、哑铃、墙拉力器、手指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姿势矫正镜,股四头肌训练器、平衡杠、功率自行车、坐式踏步器、踝关节屈伸练习器、站立架,步行、转移、生活等各类辅助装置;
4.理疗设备:中频治疗仪、红外线治疗机、颈椎腰椎牵引设备;
5.作业治疗设备:沙磨板、插板、螺栓、训练用球类、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6.传统康复治疗用品:推拿用品、针灸用品、人体经络穴位示意用品。
以上条件,第一、第二项为必备条件,第三项康复设备中至少具备其中三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