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市残联〔2025〕20号
各县区残联、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证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市残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六安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 六安市公安局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六安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办理不收取工本费。
经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司法鉴定等并取得相关证件(结论)的人员,申办残疾人证的,须接受残疾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方可领取残疾人证。
第四条 县级残联、卫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残疾评定等工作。市级残联和卫健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培训,共同确定复评机构。
市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各级残联要为查询残疾人证真伪提供方便。
第五条 县级卫健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残疾评定机构、评定医师监督管理。县级卫健部门、残联根据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医院或专业机构申报指定机构。市级卫健部门会同残联将指定机构上报省级卫健部门和残联备案。县级卫健部门负责协调本级医务人员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对参加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县级卫健部门应当协助残联进行医学判定死亡人员的数据比对工作。
第六条 县级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残疾人证办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残疾人户口迁移和死亡户口注销等信息比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协助残联进行殡葬火化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应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经费监管。
第七条 市级、县级残联和卫健部门共同成立并组织管理本级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县级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接受市级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指导。
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考评残疾评定医师培训学习,受理本级残疾评定争议。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由残联和卫健部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类别残疾评定医师组成,其中各类别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3人。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残联,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联络。
第八条 残疾评定指定机构负责本机构残疾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审核残疾评定表并加盖机构公章。指定机构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建立残疾评定专家库,选优配强残疾评定医师。各类别残疾评定组明确1名组长,由3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资质、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经残疾评定业务培训合格的医师组成。残疾评定人员变动的,指定机构应及时向本级卫健部门和残联报备。
第九条 申请。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下同)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异地办理的,同时提交申请人有效居住证。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还应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进入残疾人服务“一件事”服务模块,提交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第十条 受理。县级残联办证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且信息属实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填报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残疾评定。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县级残联要求,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1.初次申领残疾人证的;
2.申请人申请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
3.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
4.出现对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举报的;
5.对原评定残疾类别、等级有异议的。
(二)残疾评定收费标准由指定机构合理确定,县区残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积极创造条件免收残疾评定费用。
(三)行动不便、确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可向乡镇(街道)残联申请上门评定。申请上门评定的,由乡镇(街道)会同村(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查看、询访邻里的方式,了解申请人身体真实状况,填写《六安市残疾评定入户访视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级残联组织指定机构开展上门评定。
上门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提交残疾评定申请,符合相应类别残疾评定条件且长期卧床、丧失活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障碍者。
2.评定医生结合申请人病史病历,可以直接或通过便携辅助工具作出评定结论;
3.上门评残对初评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评申请的,需到指定机构现场评定。
(四)残疾评定由指定机构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评定。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对照残疾标准进行残疾评定,作出是否符合标准、残疾类别、等级的评定结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评定医师签名,加盖指定机构公章。
(五)残疾评定表不得擅自涂改。残疾评定人员更改的,应作特别说明,并签名确认。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受理残联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复评、再评。申请人对县级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残联或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复评,填写《残疾评定复评申请表》,经县级残联同意后上报市级残联,经批准后到市级指定机构进行复评。复评鉴定表由2名医师签字,参与初次评定的医师应当回避。申请人对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省残联申请再评,省级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三条 公示。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级残联委托乡镇(街道)残联或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类残疾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 审核。县级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等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制证,在批准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发证。制证完成后,由县级残联或委托乡镇(街道)残联发放。
第十六条 存档。县级残联应将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完整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证件使用。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 换领。
(一)到期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发证残联应当在残疾人证到期前6个月通知持证人换领。对到期者送达《残疾人证到期通知单》提醒换证,逾期一个月仍未换领的,发证残联做暂时冻结处理,3个月内再提醒一次。
(二)残损换新。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持证人可申请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三)资料更新换证。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持证人可申请换领。
第十九条 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确有变化需要变更的,由持证人申请,经县级残联同意,到指定机构评定。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
第二十条 迁移。持证残疾人户口跨县区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可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迁移证明材料,迁入地县级残联受理。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在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
第二十一条 注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注销残疾人证。
(一)持证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的;
(二)持证人死亡的;
(三)持证人自愿提出注销申请的,应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四)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发证残联重新评定要求,超过半年的;
(五)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
(六)残疾人证有效期逾期半年仍未换领的;
(七)户口迁移超过一年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
(八)其他情形需要注销的。
注销前,县级残联应当向残疾人、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发放注销通知书。注销后未满一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同一类别残疾人证。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证新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残疾评定1个工作日)。确因异地办理、异议、信访、举报、上门评定等事项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以及申请人个人原因未及时参加评定的,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材料可申请查阅办证档案。县级残联对残疾评定医师姓名等做保密处理后提供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经申请人同意,县级残联可采用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残疾评定结论、到期换领、注销等相关通知(告知)书。
第二十五条 各级残联、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因残疾评定,核发、查验残疾人证,数据交换共享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参与办理残疾人证人员须与所在残联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承担保密责任,严防账号、密码以及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六条 县级残联应向社会公开办证政策、程序、时限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实名举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公安、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残疾人证数据比对机制。乡镇(街道)、县级残联与同级民政部门建立殡葬数据、与卫健部门建立死亡数据共享机制,公安部门协助做好残疾人户口迁移和死亡户口注销等信息比对,及时反馈核查比对结果。县级残联核实相关问题数据,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对已死亡的及时注销残疾人证,对系统人口信息变化的及时更新,对户籍已迁出本地的通知残疾人办理迁出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残联应设立残疾人证档案资料室,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制度,做到“一人一档”,确保残疾人证档案资料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便于查考利用。残疾人证异地办理事项所产生的纸质档案资料应扫描为电子版上传至残疾人证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应当重新接受残疾评定,县级残联应当向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发放重新评定告知书:
(一)被实名举报,经核查应当重新残疾评定的;
(二)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
(三)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
第三十条 建立责任追查机制,在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和残疾评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二)残联办证人员向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员发放残疾人证的,或违规收取费用的,或违反程序发放残疾人证的,或不按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残疾评定人员违反《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评定的,或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取消评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残疾人证申办、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符合残疾标准或特定类别(等级),被告知原因后,申请人仍然无理取闹、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阻碍残疾评定人员依法执业或办证人员工作,侮辱、侵犯评定人员或办证人员人身自由、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非法扣押他人残疾人证,冒用他人残疾人证或者使用骗领残疾人证,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发现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的,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对伪造或骗领的残疾人证,予以收缴。
第三十二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的登录管理。严禁将系统账号及密码擅自授权给非残联系统人员操作或知悉。
第三十三条 县级残联应当不断优化残疾人证办理流程,推广应用残疾人服务“一件事”,提高服务效能。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增加指定机构数量,优化布局,提高评定频次,就近就便开展残疾评定,鼓励实行常态化残疾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残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残疾评定入户访视登记表(模板)
3.残疾评定复评申请表(模板)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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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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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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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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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两寸 近期免冠 白底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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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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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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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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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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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 县(区) 乡镇(街)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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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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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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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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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类别 |
1. 农业 2. 非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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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或 联系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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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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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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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1. 新申请(监护人证明材料粘贴在申请表后面) 2. 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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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 监护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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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残疾评定入户访视登记表
访视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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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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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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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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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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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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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 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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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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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 访视 记录 |
身体残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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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存现状:(如有走访照片,打印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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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申请人身体残疾情况、提供资料真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后果。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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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签字:
乡镇(街道)残联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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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残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残疾评定复评申请表
县(区)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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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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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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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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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两寸 近期免冠 白底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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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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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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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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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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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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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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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残疾评定复评(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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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或 联系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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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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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 监护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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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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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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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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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残联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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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审 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