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1 |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 《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皖残联〔2018〕71号)》第七条:各级残联要为有关组织查询残疾人证真伪提供方便。 | 市残联康复科 | 自然人、法人 |
| 2 |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信息发布 | 1.《关于印发2025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5〕1号):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1328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二)补助标准 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分为全日制康复训练和预约单训康复训练,其中:全日制康复训练0-6周岁儿童不低于1.7万元/人,7-14周岁儿童不低于1.5万元/人。均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预约单训康复训练0-14周岁儿童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视力残疾儿童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政秘〔2018〕410号),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的补助。 2.《关于印发六安市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市残联〔2021〕19号)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享受假肢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申请适配补贴一例假肢或一套(双)矫形器,其中,申请假肢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申请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申请享受肢体类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元(辅具不超过3件)。 3.《关于〈六安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六市残联〔2023〕26号),依据附件中《六安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价格补贴目录(2023)》,申请儿童助听器(双耳)补贴不超过4800元。 |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 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
| 3 | 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标准信息发布 | 《关于印发2025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5〕1号)为全市9271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 市残联康复科 | 具有本地户籍的困难精神残疾人 |
| 4 | 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 1.《关于印发<六安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17〕18号):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坚持“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 工作思路,按照“低标准、广覆盖” 和“分级诊疗”、“就近就便”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模式,不断满足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二、服务对象、内容、方式(一)服务对象 本地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二)服务内容 根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服务内容。(三)服务方式及数据录入1.入户调查评估。2.实施康复服务。3.定点康复机构确定。4.相关信息报送。 2.《关于印发<六安市“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2 〕17号)到2025年,现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比例和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均达90%以上,逐步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效。 |
市残联康复科 | 本地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 5 | 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复审及上报备案 | 安徽省残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皖残联[2021]47号)第五条第(二)复审及上报备案 各市、省直管县(市)残联对县级残联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汇总填写《安徽省残疾大学生省级资助花名册》、《残疾大学生省级资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会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各市、省直管县(市)残联于10月30日前分别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将汇总的《安徽省残疾大学生省级资助花名册》、《残疾大学生省级资助情况汇总表》报送省残联备案,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将于下一年度一并报送。 | 市残联就业与维权科 各县区残联 |
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入学前户籍为本省,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
| 6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九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 5.《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25〕13号)一、关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计算口径。(一)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按照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三、关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定问题(一)残疾人的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应当至少有一项为用人单位发放或缴纳(劳务派遣除外)。(二)用人单位提交材料时,残疾人证信息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不一致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6.《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规范>的通知》(残联厅发〔2025〕6号)8.1 用人单位所属主管联网认证机构原则上应当为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联网认证机构。 |
市、县各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
| 7 | 残疾人求职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九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5.《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第三条: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6.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六条: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 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 加强动态监控。7.《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 | 市、县各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 8 |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 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
市、县各级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 9 | 听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指导 | 1.《关于印发2025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5〕1号):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1328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二)补助标准 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分为全日制康复训练和预约单训康复训练,其中:全日制康复训练0-6周岁儿童不低于1.7万元/人,7-14周岁儿童不低于1.5万元/人。均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预约单训康复训练0-14周岁儿童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 2.《关于〈六安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六市残联〔2023〕26号),依据附件中《六安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价格补贴目录(2023)》,申请儿童助听器(双耳)补贴不超过4800元。 |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 听力残疾儿童 |
| 10 | 智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指导 | 《关于印发2025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5〕1号):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1328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二)补助标准 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分为全日制康复训练和预约单训康复训练,其中:全日制康复训练0-6周岁儿童不低于1.7万元/人,7-14周岁儿童不低于1.5万元/人。均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预约单训康复训练0-14周岁儿童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 |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 智力残疾儿童 |
| 11 | 孤独症儿童康复技术服务指导 | 《关于印发2025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5〕1号):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1328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二)补助标准 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分为全日制康复训练和预约单训康复训练,其中:全日制康复训练0-6周岁儿童不低于1.7万元/人,7-14周岁儿童不低于1.5万元/人。均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预约单训康复训练0-14周岁儿童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 |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 孤独症残疾儿童 |
| 12 | 脑瘫儿童康复技术服务指导 | 1.《关于印发2025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5〕1号):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1328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二)补助标准 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分为全日制康复训练和预约单训康复训练,其中:全日制康复训练0-6周岁儿童不低于1.7万元/人,7-14周岁儿童不低于1.5万元/人。均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预约单训康复训练0-14周岁儿童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视力残疾儿童依据 2.《关于印发六安市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市残联〔2021〕19号)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享受假肢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申请适配补贴一例假肢或一套(双)矫形器,其中,申请假肢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申请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申请享受肢体类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元(辅具不超过3件)。 |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 肢体残疾儿童 |
| 13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一、补贴对象(一)为本省(当地)户籍人员。(二)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三)已购买符合国家标(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具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各地残联要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不得列为补贴发放对象。 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地市残联负责资金分配、监督和检查。二、严控补贴标准。各地残联按照省财政资金每人每年补贴260元标准,当年一次性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得降低标准,也不得随意拔高,更不得分批次发放。 |
市残联就业与维权科 各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 |
| 14 |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1.中国残联《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21〕48号); 2.《安徽省“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皖残联〔2022〕29号)。 |
市残联就业与维权科、各县区残联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且有家庭改造意愿的生活困残疾人家庭 |
| 15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指导 | 1.《关于印发六安市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市残联〔2021〕19号)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享受假肢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申请适配补贴一例假肢或一套(双)矫形器,其中,申请假肢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申请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申请享受肢体类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元(辅具不超过3件)。 2.《关于〈六安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六市残联〔2023〕26号),依据附件中《六安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价格补贴目录(2023)》,申请儿童助听器(双耳)补贴不超过4800元。 3.《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2〕88号)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残疾人,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新入学残疾大学生。各设区市、县(市)根据当地财政保障水平,可适当放宽补贴对象条件。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费用的,或者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中辅具适配的,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 有辅具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 |
| 16 | 残疾人维权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 市残联就业与维权科、各县区残联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 17 | 残疾人证管理政策和办理流程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皖残联〔2018〕71号):省级残联负责政策制定和业务监管,市级残联负责对县级残联办证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重新评定的受理,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 | 市残联康复科 | 有办证需求的自然人 |
| 18 | 组织开展全国“爱耳日”活动 | 《关于开展第二十六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皖残联〔2025〕1号)四、工作要求(一)各市残联要将本次宣传活动作为推动残疾预防与康复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第二十六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主题和宣传重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积极主动协调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宣传单元,深入开展本次活动宣传教育活动。 | 市残联康复科 | 自然人 |
| 19 | 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2.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1991年开始进行。全国每年都进行“助残日”活动。各省、市、县区残联根据每年“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残疾人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切实可行的各种助残活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全国助残日”活动,是培育全社会扶残助残风尚、提高全民助残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 3.《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十五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皖残联〔2025〕20 号)文件精神,在第三十五次全国助残日之际,以“弘扬自强与助残精神,凝聚团结奋进力量”为主题,举办系列助残公益活动,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环境。 |
市残联办公室 | 公民 |
| 20 | 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4.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443号)《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5.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宣传文化服务能力提升和体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残联〔2022〕19号)(三)构建文化服务体系(四)夯实体育健身基础。 | 市残联办公室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 21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复审及上报备案 | 根据《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2〕23号),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省级标准如下: 各类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按年度办理。 |
市残联就业与维权科 | 在校残疾中职学生 |
| 22 | 康复技术人员及教师培训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 康复技术人员及教师 |
| 23 | 残疾儿童家长培训服务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 残疾儿童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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