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纪委监委机关发布时间:2016-03-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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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7日

 

 

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体系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性债务预算等。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

第五条市本级预算实行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类支出。

逐步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探索编制滚动预算,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年度的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任何收支项目。

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预算和非税收入预算。税收收入预算由税务机关根据上年收入完成情况和预算年度国民经济主要指标预期、收入政策变化,认真测算,合理编制。非税收入预算由各执收部门、各单位根据上年收入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非税收入项目变化、政策调整等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合理编制。

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经济建设支出,转移性支出,其他支出等。支出预算由部门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

第七条各执收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市级国库和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八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和市级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市财政部门逐步完善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并随着财力增长逐步提高定额标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各部门、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根据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分项目编制,滚动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评审论证、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条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符合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和安排,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结合市本级财力,确定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各部门、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细化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预算收支计划进行全面审核,形成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章  预算批复与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部门、单位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可以按当年预算草案的预算支出数额预执行。对确属急需开支的专项支出,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预先下达部门、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市本级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五条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30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对市本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具体部门的项目支出,在预算执行中,由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按规定细化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已明确到部门、单位有待细化到具体项目的预算,各部门、单位要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细化方案,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报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审查,审查后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市本级各类预算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基本支出严格按均衡进度申报使用,项目支出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申报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不同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部门、单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类进行处理。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预算追加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自觉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在制发的各类文件中不得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在上报市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先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中,对国家或省要求市级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超过限额的,报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追加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贴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直接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中,对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纪要,以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中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市财政部门据此直接办理预算安排或追加。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中,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因素,需要动用预备费或追加安排支出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影响年度预算平衡,或需动用当年超收收入安排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一般公共预算追加事项,上半年原则上不予受理,下半年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确因特殊情形,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方可办理。

第二十九条预算追加的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单项追加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单项追加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三)单项追加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省财政补助我市的各类专项资金需要二次分配的(已明确到具体项目或有明确分配依据的除外),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商市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专项资金总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与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会商后审批;专项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与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会商后,报市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涉及民生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或论证,听证或论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决  算

第三十二条市本级决算包括市本级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在收到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后,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审要求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和汇总。市财政部门在审核中,发现部门、单位决算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要求部门、单位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部门编制市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市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20日内,市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单位批复部门决算。各部门、单位收到市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后,应在15日内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六章  预算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要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各类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商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范围,从严控制会议、接待、出访、招商引资、考察、学习培训、奖励等经费支出。

对各类会议,按照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从严控制,会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对公务接待,严格接待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接待经费。严格执行省、市出台的有关公务接待的各项规定。

对出访活动,以市名义组团的,年初应编制出访活动计划,市财政承担副厅级以上领导的有关开支和翻译人员费用以及公共活动开支;随团出访的,市财政承担副厅级以上领导的开支。

对国内招商、学习考察等活动,市财政承担范围为副厅级以上领导外出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学习培训费以及公共活动开支费用;其他随从人员所需经费由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对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表彰奖励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十条各部门、单位,预、决算批复后,应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部门要逐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对部门、单位重大支出项目等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部门、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预算收入的征收、上缴进行管理监督,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市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市财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市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未按照规定组织预算收入或违规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六政办〔201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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