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卫生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外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类合同、协议(以下统称合同)等。
第三条 合同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院利益。
第四条 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签约人,为学院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经学院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分管院领导。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内容的拟定、程序的规范、合同履行期内的文本保管、合同完成后送存学院档案管理部门等。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程序要求办理,未经招标不得签订
合同。
第二章 合同文本的拟定
第八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具体、明确,凡有国家制式合同文本的原则上采用制式文本。
第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由总务处资产中心负责拟定;其它合同由承办的系部、中心和处室拟定。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条 合同订立时,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应通过相应的申报、审核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负责,共同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合同审核程序。
(一)申报。中标合同在公示期结束后一周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将与对方谈判确定的合同文本进行签订申报;其他合同或协议在双方充分沟通并同意约定事项后进行申报。
(二)审核。一般合同由项目申报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拟定后,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签订;重要项目合同,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交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并经过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签订;重大项目合同还需提交党委会审定后签订;涉外合同,按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合同的签署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的合同由项目归口部门持合同文本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分管院领导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及相关文本由项目申报单位保管,合同履行完毕后,连同招投标文件、验收报告等涉及项目的所有文件整理后送交院档案室存档。
第十四条 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授权签订合同,原则上一事一授,授权委托书签署完毕后,分别由受托人、院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各留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签署应由签署人亲笔签字,不得以签字章或私人印章代替。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申报、审核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必须根据职责分工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或请求学院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全面维护学院权益,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并随时向分管院长,必要时向院长报告合同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解除合同或合同产生纠纷的,须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及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学院附院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