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发布时间:2023-01-15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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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作机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按照市人大批复的部门预算拨付的款项或中央、地方一般性转移和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的、统筹用于市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医疗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每年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会同相关科室人员统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需求和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额度下达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将各类专项资金总额及时通知有关归口管理科室,由各科室拟出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支出。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并结合资金管理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辅助核算。零余额账户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有关人员的权限要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收、付后应及时入账,每月月末对账,如对账不一致,需查明具体原因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补助资金要用于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医疗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公立医院事业发展以及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等方面,不得用于支付药品等医用耗材、发放人员工资、津贴奖励等人员支出、医院办公等公用运转支出、行政办公等楼堂馆所建设支出。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我院套取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发生截留、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等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务必权责清晰、且符合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我院要按规定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等工作,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并接受财政局及市卫健委的绩效考评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我院财政专项资金在分配、使用、管理等方面开展的监督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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