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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开展情况】关于印发《六安市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指南》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医保局发布时间:2021-08-1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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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为满足患者需要,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需要开展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增(新开展)项目实行试行价格管理,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
二、起草过程
结合我市实际,六安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指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7月6日—8月6日,公开挂网征求意见,合理吸纳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委、各级公立医院以及社会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联合市卫健部门形成了《关于印发<六安市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指南>的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六安市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指南》明确了适用范围、制定试行价格主体、原则、审核程序、试行期限及起始时间计算、试行期满申报制定正式价格、医保支付和价格监督等具体内容。
1.适用范围:安徽省按权限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未定价项目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原项目未定价的,或拆分项目所对应原项目未定价的项目。
2.制定试行价格主体、原则:各公立医疗机构符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项目规定的内涵耗材、人力消耗、设备折旧、间接费用等要求,依据成本测算规定,打包制定试行价格(除外内容单独收费);体现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公益性原则;医技劳务成本在制定价格构成中原则上占比不低于60%,达不到60%占比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与长三角其他省市价格相衔接;保持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制定试行价格。
3.审核程序:包括医疗机构申报、申报资料审核、专家审核和集体审议等程序。
4.试行期限及起始时间计算:试行价格期限一般为2年,按首家医疗机构试行价格执行日期起算。
5.试行期满价格如何执行:试行期满前三个月,项目开展原则上达到3家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专有项目除外)医疗机构的,项目开展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申报制定正式价格。试行价格2年到期后,项目没有制定正式价格,试行价格顺延。
6.医保支付:新增(新开展)项目试行价格期间,列入不予支付类项目;制定正式价格后,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7.试行价格监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项目试行价格和服务内容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对医疗机构授权定价行为进行监管,对不按规定定价、不履行明码标价义务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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