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队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改废及我队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办法
2.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实施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3.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4.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重要政策解读规定
5.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务信息公开舆情回应制度
6.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协调制度
7.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8.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
附件1: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前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以下6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部门职能类。机构领导、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及权限等情况。
(二)执法依据类。现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三)规划计划类。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
(四)业务公开类。统计行政处罚、统计资料等。
(五)行政管理类。工作动态、重要会议、财政预决算等。
(六)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第六条 六安调查队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六安调查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实施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二条 队办公室负责本队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依申请的信息公开实施情况。
第三条 申请人向我队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本队门户网站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四条 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五条 队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处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进行办理:
1、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不属于本队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5、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队办公室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队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队相关科室,接到申请的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队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队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队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本队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队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队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 本队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队印章。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各科室发布的政府信息都要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全面真实并符合保密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信息协调。凡发布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该主动与其沟通,并获得书面确认;凡申请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信息审核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各科室可将信息提交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六安调查队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队保密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队拟公开信息是否泄密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队政府信息公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队保密委为队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队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实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六条 队政府信息公开前应由信息产生科室提出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初审意见,经队保密委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队各科室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队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科室及人员责任。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人人,给予通报。
第十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六安调查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重要政策解读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市政府关于政策解读机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统计公信力,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队各科室。
第三条 解读原则。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重要政策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必要时由参与起草的相关科室参与解读。确保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社会公众“听得懂、理解透、能操作”。
第四条 解读范围和载体。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府规章、重要政策,以及以六安调查队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正确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统计部门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等。
第五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图片解读、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解读等。
第六条 解读程序。
1.以六安调查队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起草科室要结合实际,及时编写解读材料,并于文件公开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
第七条 解读保障。六安调查队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单位)及时编写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对发布的解读材料内容和文字等把关,并及时上网对外发布。各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起草单位应积极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八条 本规定由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务信息公开舆情回应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的通知》(六政办秘〔2015〕40号)精神,结合我队实际,六安调查队关于建立政务信息公开舆情回应机制。
第一条 组织机构。建立由六安调查队各科室参加的网络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队办公室承担,具体负责全队重大网络政务舆情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的监督、检查、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收集重点。人民群众在互联网领域对我队提出的利益诉求、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反映部门作风建设、有效促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其他敏感性较强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舆情信息。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声”的要求,实行归口承办;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和源头处置原则;坚持主动应对、及时回应、科学处置的原则,把握好时、度、效,着力提高应对网络政务舆情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四条 分析研判。队相关科室要根据网络政务舆情内容、公众反应、跟帖情况、媒体介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预判,研究制定对策。必要时,队办公室召集相关科室进行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队办公室负责安排网评员予以合理引导,掌握舆论主动权。
第七条 应对处置。对涉及相关科室的一般性网络政务舆情,要在2小时内将相关舆情及处置建议,报送本科室负责同志以及分管负责同志,同时抄送队办公室。
第八条 及时回应。对于一般性网络政务舆情的回复内容,由各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定后,在出现舆情的网站或论坛的板块进行回复;涉及到媒体及网民关注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面广的回复内容,须报队办公室会商审定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出现舆情的网站或论坛的板块进行回复。
各相关科室要持续关注舆情处置后的发展态势,防范负面舆情出现反复,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有效降低负面信息的不良影响。积极探索推进政务微博、微信、手机报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不及时、不负责和处置不力造成重大问题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6: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六安调查队本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整体联动、运转协调的原则,依法、有序、逐步推进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队机关各科室职责统一分工、明确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队办公室负责队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本队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制定本队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三)编制本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本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检查考评本队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咨询和舆情的监控与反馈;
(九)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十)本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各科室负责按要求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并提出初步意见,在政府信息制作或形成之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队办公室。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队保密审核科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由队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办公室确定。
第七条 队办公室对政府信息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提交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队综合科(法治)负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九条 各科室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的政府信息,承办本科室工作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宜,负责与队办公室的日常联络。
第十一条 各科室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拟公开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并附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密切关队统一公开的涉及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动态,如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误或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队办公室调整或更新。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六安调查队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队办公室统一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分解到各相关科室承办。
第十四条 队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能明确主办科室的,由主办科室牵头,会同其他科室共同办理;不能明确主办科室的,由队办公室组织各相关科室共同办理。
第十五条 六安调查队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应由队相关对口科室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六条 六安调查队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制度,定期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工作制度、会议记录、群众投诉等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资料,统一归档存查。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六安调查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强化监督,不断把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系指各科室按照队统一工作部署,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向队政务公开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务信息的更新情况,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年度效能考核。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队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考核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标准: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及时;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务公开相关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程序。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涉密信息或不应当公开信息情况。
(五)服务情况。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基本程序:被考核科室认真总结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照各科室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分解表,采取查看相关材料、网上查验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对不合格科室提出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限期,由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第八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由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