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关于上报《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工作细则》的报告
六调字〔2017〕10号 签发人:熊海龙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关于上报《数据质量
控制与评估工作细则》的报告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2017年安徽统计调查法治工作要点》,特制定了《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细则》,现予上报,请审示。
联系人:张晓娜; 联系电话:0564—3377945
附件:
1、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2、采购经理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3、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
4、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5、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6、流通消费价格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7、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8、安徽省农民工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及评价办法
9、工业者价格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10、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11、 农村国家贫困监测调查规范化操作规程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
2017年5月17日
附件1:
六安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主要畜禽生产监测调查数据的准确性,根据《农业(畜牧业)统计调查报表制度》,特此制定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全过程控制办法。根据统计调查数据生产流程,将从现场调查、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使用与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各地接到通知后,按此办法,加强对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不出现偏差和失误。
第二章 现场调查的组织与数据采集
第一条 现场问题类型
1、小区调查员不入户调查、不建立本小区的调查台账。
2、规模户和生产单位不建立台账,或记账质量不高。
3、县局(队)专业人员和辅助调查员检查、指导不到位。
4、个别地方存在人为修改数据的情况。
第二条 组织与采集的技术标准要求
1、每个小区必须配备一名调查员,负责全小区畜禽养殖情况的调查,并建立本小区的生产台账。
2、每个规模养殖户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作包括辅助规模养殖户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填写生产台账和收集季度(或月度)调查资料。
3、小区调查员每个月要在规定的时间到负责的小区进行实地调查,同时要注意是否有新增加的饲养户出现,在调查时不能遗漏。
4、要敦促规模户和生产单位规范地记录台账,要发生一笔记一笔,包括畜禽的增加(购买和自繁)和养活(出售和死亡)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到季末(月底)做好台账的汇总、整理工作,按时上报。
5、负责规模养殖户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调查人员必须每个季度到访调查户(单位)一次,检查台账并抄录过录表。
6、每次调查完成后都必须要被调查对象的签字认可。
7、市县调查队、统计局的调查数据要直接上报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8、所有调查人员必须由统计调查系统人员和由统计调查系统聘请的人员担任,不得聘请相关部门的人员参与调查。
第三条 处理办法
1、区县统计局负责主要畜禽监测调查的人员要定期到小区、规模养殖户和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指导现场调查工作,对没有按要求做的要敦促改正,并记录在案。
2、区县统计局业务人员每个季度检查的单位(小区及规模户和生产单位)不能少于样本量的1∕4,规模户不能少于1/5个,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3、市级调查队要不定期开展对调查户的电话回访工作,实时掌握调查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调查人员是否入户调查及存栏、出栏等主要数据。
4、市级调查队要定期对调查工作进行质量抽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台账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 数据处理
第四条 问题类型:1.录入错误,即计算机上的数据和账本数据不一致。2.数据逻辑关系错误没有完全消灭。3.发现错误不复查,不修正。
第五条 操作标准要求
1、建立调查对象名录库。市级调查队应根据生产单位、规模户、散养户的编码整理全县的调查对象名录,每年根据摸底情况进行更新,并打印成册。调查小区要建立完整的住户名录库,无论住户是否饲养畜禽。
2、规范数据录入程序。一是数据录入前应首先检查数据过录表,核实调查对象,并对调查数据进行初步审核;二是数据录入后进行一次计算机数据与纸介质的核对,特别是对小区内规模比较大的饲养户进行重点核对。
3、市、区县一级要对调查数据进行严格的逻辑审核,并对审查出的问题进行复查,据实予以纠正。
4、打印完整的数据审核清单,并详细记录复查及修正情况,直到全部通过逻辑审核。
第六条 处理办法和技术要求
首先是建立数据录入责任制,做到市级每个季度(月度)对至少1个小区或10个规模户(生产单位)的基础数据进行事后录入质量检查。加强.重点审核。对于饲养规模在50头以上生猪养殖户,除了正常的逻辑审核之外,还要进行出栏比、猪群比、猪粮比、出售重量均重、肉产量均重、平均价格等关系的审核。经验的比例关系如下,对于超界的样本要进行核实与分析,确保数据质量。
①出栏比:
1≤出栏/存栏≤2(年度),
0.25≤出栏/存栏≤0.5(季度)
②猪群比:
8%≤能繁殖母猪/存栏≤15%;
③出售重量均重:
50KG≤出售肥猪平均重量≤150KG
④平均价格:
8元/公斤≤出售肥猪平均价格≤20元/公斤
其次是区县原始调查数据须经主管队(局)领导审核后方能上报市级调查队。对原始调查数据进行复审。市级调查队收集基层数据后要进行再次逻辑审核,包括必要性审核关系及确认性审核关系,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反馈核实、纠正。
再次是市级调查队每个季度(生猪大县每月)要对所有小区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和对比分析,包括同比和环比,分析样本的异动情况,以及可能对推算结果带来的影响。
第四章 数据质量评估
第七条 主要问题。传统饲养向现代化饲养的转型过程中,抽样调查的样本变动比较剧烈,推算的猪、牛、羊、禽的主要监测指标可能存在较大的波动。因此,监测调查数据的偏误和失真,可能对决策的判断带来错误的影响。
第八条 技术分析要求。市队每个季度要提供简要的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年度要提供详细的数据质量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样本的变动情况及其对推算结果的影响、生产数据与其他相关数据的协调性分析、生产与消费的变动情况等几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 解决问题办法。通过对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控制,主要是让监测调查数据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当地的畜牧业生产和发展情况,不出现偏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1、分析样本变动情况。通过对所有样本的同比和环比分析,判断样本是否稳定,从而得出推算的数据是否合理、科学。特别要注意分析异动样本的合理性,最大程度消除异动样本对推算结果的影响。样本的变动情况应当作为推算结果评估的重点,每个季度市队都应当提供样本变动的详细分析报告。对出现的偏差,要找出原因所在,及时与调查对象沟通,对审核出来的错误,必须进行修订,但必须做到规范、合法。
生猪调出大县要特别作为好样本变动的分析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样本变动分析与处理办法,力求做到推算数据符合实际。
2、数据的协调性评估。
①畜产品的生产量增速与城乡居民消费量增速的一致性分析,如果出现一致性不强或者反向情况,必须认真分析,找出原因。一般情况下,大宗畜禽产品的生产量增幅应该与城乡居民的消费量增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②生产量与产品价格之间的关系分析。当前畜禽产品的产销已经完全市场化,产销一致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价格的变动是对生产情况最直接、最敏感的反映。但由于畜禽产品是城乡居民生活的必须品,价格的变动往往比产量变动更剧烈,这一点在进行评估时应该充分注意到。
③开展主要畜产品产销(消)平衡研究,评估测算主要畜产品的生产变动情况。按照国家局的布置,市县队和相关统计局开展主要畜禽产品消费专题分析研究,用来评估地区主要畜产品产量生产量和变动情况与畜禽监测调查数据反映的趋势一致。对于不一致的因素,各地要及时了解,解决调查中出现的偏误,确保调查数据所反映的畜牧业生产情况与本地经济发展、居民消费、市场供给相一致。
第五章 数据管理与发布
第十条 发布存在问题
1、有的市县未经总队审核批准,擅自对外公布数据。
2、有的地方未将调查结果报告政府和通报同级统计局,造成数据使用的混乱。
第十一条 责任要求
1、市队调查取得数据,经过严格的评估以后按时上报总队。
2、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取得的猪、牛、羊、禽生产及产品产量数据为法定数据,各地要及时向政府、同级统计部门及生猪调出大县提供或反馈经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有关数据。国家正式反馈前,为满足农业核算等需要,可以提供初步数据,但要说明仅限于临时内部使用。
第十二条 操作办法
1、数据对社会公布,应参照国家统计局新闻发布管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在国家数据公布前擅自对外公布本级的数据。
2、对于不及时向政府、同级统计部门及生猪调出大县提供或反馈经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有关数据的,将在年度工作考评中扣分。
3、市队在数据上报的同时上报评估报告,同时报告本地区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基础工作检查
第十三条 抽查技术要求
市队抽选2个区县,检查猪牛羊禽,以及生猪监测调查工作及数据质量。将上年度上报的基层数据与当地纸质台帐表进行核查,查找现场调查及数据录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抽查办法
1、基础账册(表)检查(包括散养户、规模户和非农户生产经营单位):①猪、牛、羊、家禽出栏和存栏等数据的取得方法、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是否按国家批复方案执行。如出栏标准、胴体重的计算、规模养殖户的划分等,全省是否执行统一标准。②基层原始调查表、台账设立情况。③原始调查表、账填报是否准确,台账是否按月、季填报,保存是否完整。④数据过录、录入是否正确。
2、在基础账册(表)检查的基础上,随机抽选5个调查点(普查小区)对分户调查数据与上报的计算机汇总数据进行核对、检查;随机抽选10个规模养殖户和非农户生产经营单位调查数据与上报的计算机汇总数据进行核对、检查。
3、事后现场核实检查:对账表检查的5个调查点,10个规模养殖户和非农户生产经营单位,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对报表(台账)数据与实地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并检查是否入户(单位)调查。
4、了解当地监测调查工作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建立电话回访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调查队及调查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质量,市队将不定期开展主要畜禽监测调查电话回访工作,同时也将组织不同方式的现场回访调查。方案如下:
第十五条 月、季报工作完毕后,市队将采取电话回访部分生猪大县的生产单位、规模户的生猪当月饲养情况;回访一定数量的家禽生产单位、规模户当季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 回访对象是生猪和家禽品种的生产单位和规模户。具体要求是:生猪调查对象:大型生猪生产养殖场户,每个季度抽1个区县进行生猪养殖单位及规模户回访;家禽调查对象:每个季度抽1个区县,访问家禽生产单位和规模户。回访时间为每个季度(月)后的5日至10日。回访项目是检查调查员的现场调查情况,复核主要调查数据质量。
附件2:
采购经理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是采购经理调查的关键环节。为不断提高采购经理调查数据质量,推动采购经理调查工作走向规范化,确保采购经理调查的严肃性、权威性,更好地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使用对象和范围
《六安采购经理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使用的对象为市调查队和国家级、省级采购经理调查样本,使用范围为国家级、省级采购经理调查样本的调查数据。
第三章 数据质量控制内容
第一条 事前控制
1、样本的确定。采购经理调查样本分为国家级和省级样本,国家级样本由国家统计局服务业司进行抽选,省级样本由总队进行抽选,市调查队对抽选出的调查样本进行落实。
2、样本的维护。样本维护工作包括月度样本维护和年度样本维护两个层次。
(1)月度样本维护:每月报表上报前,市调查队应掌握本地调查样本企业状况,当月不能上报报表的企业及原因报送总队工业和景气调查处。
(2)年度样本维护:市调查队每年应根据本市样本单位的变动情况进行维护。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年度样本维护。市调查队应按总队要求,对本市样本进行认真甄别,核查核对企业基本信息,经总队同意后作为月度调查样本。
3、样本的调换。采购经理调查的大、中型企业样本每年调换一次, 小、微型企业根据样本消亡、变更情况,随月调换。具体按国家制度规定,由总队统一组织实施。
4、基础培训工作。加强对样本企业的培训,重点培训调查制度、调查问卷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填报时容易出错的地方及网上直报系统的使用。要加强对采购经理调查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采购经理调查对国家宏观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作用,加深企业对采购经理调查方案的理解,以取得企业对这项工作的配合和支持,保质保量完成采购经理调查工作。
第二条 事中控制
1、调查表的回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调查,《采购经理调查制度》规定,调查时间为每月22-25日,调查反映企业当月各采购环节的状况。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提前或延后调查。
一是采用联网直报的数据采集方式,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联网直报的企业,市级调查队可以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代报数据。
二是制定提醒办法,在采购经理调查问卷上报期前,以电话、短信、发送E-mail等方式,提醒被调查者按时上报问卷,必要时向被调查者发出催报通知。对于经过多次催报仍未报送的企业,则需派人或委托有关人员深入到被调查企业了解原因,如仍拒不报送,可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为了便于问卷催报工作,规定月报的企业上报时间为每月22-25日16:00前,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上报数据。
2、数据审核
分为初审和复审。
(1)初审,包括联网直报和代报。联网直报:联网直报平台提供边录边审功能,网上直报的企业在报送问卷时,直报平台自动对报表进行逻辑审核,审核通过方可报送。
代报:对于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企业,市队收取企业报表后进行网上代报,代报报表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在报表录入前必须对问卷的内容、逻辑关系进行严格的人工审核,并根据经验对报表内容进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查询,确保数据准确、可靠。除明确规定(某行业企业免回答外),问卷中各选项均须填写完整,对问卷填写不完整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属于漏填的要补填,属于未发生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处理,并在数据上报说明中加以说明。代报时,严格禁止无中生有,随意编造数据。
(2)复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利用采购经理调查问卷网上直报的数据审核功能对录入后的数据进行进一步的逻辑关系判断,对出现的错误提示,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加以修正,对出现的警告提示,应及时查询,如系企业实际情况,则须在上报说明中加以说明,不能擅自修改;二是要加强对企业报表的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查询企业后予以更正。
(3)审核内容,包括年报审核和月报审核内容。年报主要审核内容: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核查企业行业是否发生变化。若行业大类发生变化,由各市队上报总队统一进行调换。若行业中类、小类发生变化,应对其行业代码进行修正。年度基本情况表中的企业规模是否和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资产、企业上年末从业人员人数等指标相匹配。企业所在行业代码与企业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是否相匹配等。
月报主要审核内容:主要是报表填报人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各分项指标的判断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一致;各分项指标的逻辑关系是否矛盾;各分项指标是否连续数月填报内容均无变化;报表填报是否完整等。、
第三条 事后控制
1、数据质量核查、抽查。每年二、三季度市队对采购经理调查数据质量进行集中核查、抽查,二、三季度企业访谈报告与采购经理调查数据质量核查、抽查工作总结一并进行,不再单独上报。核查、抽查内容详见当年《安徽采购经理调查数据质量核查抽查方案》。
2、企业回访。每年一、四季度(非核查、抽查季度)市调查队以现场访问、电话询问、电子邮件等方式定期进行企业回访。
市队每季度回访核查企业总数不得少于样本量的20%。样本企业在企业回访过程中要配合数据核准工作,提供企业近期生产经营情况与特点以及企业对当前经济走势及行业状况的看法。企业回访制度既可以检查采购经理调查填报的真实程度,还可以及时了解企业对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回访报告上报时间、名称、方式如下:
内容 |
上报时间 |
文件名称 |
上报方式 |
采购经理调查 月度回访报告 |
3、12月底前 |
ft+月份+ 市代码.doc |
FTP |
采购经理调查 核查抽查工作总结 |
9月20日前 |
zj+月份+ 市代码.doc |
FTP |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专业基层基础数据质量,依据《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专业规范化操作规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归纳并参考各地工作经验,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要求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级和地方级样本的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市调查队和各县区的负责人负有组织实施、监督本单位调查人员执行本细则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市调查队规模以下工业专业负责人要根据《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合理安排,对县区负责调查的调查员、调查样本、报表调查及报送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建立数据复核制度。数据复核要实现常态化,除不定期有针对性对企业数据进行复核外,各县区专业负责人至少每季度对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数据实地复核一次,复核比例要能充分反映数据质量。分管领导至少每半年抽查一次,检查《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基层基础工作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和数据质量。
第二章 数据采集过程的核查及质量控制
第四条 调查员对其负责的调查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联系地址或电话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 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调查单位,调查表要由企业负责人或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财务人员填报。
第六条 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单位,调查员在收取报表时,通过了解企业规模、生产情况和用工等相关指标及时对报表数据进行初步审核评估,核实无误后方可上报。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必须填写数据说明,说明的填写要准确、规范,尽量反映数据异常变动的原因。
(一)主营业务收入高于或低于上年同期50%的;
(二)一、二季度数据对比超过2倍以上的;
(三)二、三季度,三、四季度数据对比超过1倍以上的;
(四)主营业务收入同比、环比增幅高于或低于电力消耗同比、环比2倍以上的;
(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上升而工人工资收入增幅下降的;
(六)无法上报数据的。
第八条 每季度对个体工业整群样本范围内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进行核对,对核对得到的被遗漏或新增的,年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符合制度规定非目录企业调查范围)必须进行调查。
第三章 数据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九条 专业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对同比、环比变动幅度较大的数据要认真核实,核心数据严格关联上年同期数,发现差错立即更正,变动幅度较大数据要注明变动原因,不允许大量出现“已核实”“查询属实”等无具体原因说明的解释。
第十条 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审核。及时检查网上直报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如出现数据不全的,应及时通知企业或辅助调查人员补录,特别留意正常生产企业问卷必须填报。
第十一条 数据录入的正确性审核。
(一)核对报表上的填报日期、数据日期、样本企业法人代码等基本情况是否正确,防止历史数据或企业法人代码错误。
(二) 检查样本单位是否符合调查范围,对于新增符合调查范围的非目录企业,2、5、8、11月及时网上直报更新非目录企业核对表。
(三) 连续性指标的一致性检查。如本季度报表中填报数据小于上季度报表填报数,应询问原因并更正。
(四) 数据录入时平衡关系审核。现有数据处理选择即录即审时程序会自动提示平衡关系错误,验收中对于这些数据提示需要重点审核,避免录入错误。注意提示中不允许出错的指标,对于审核无误的异常值数据,按要求填写说明。
(五) 数据说明的书写必须规范完整。检查审核出的数据是否都注明原因,不允许大量出现“已核实”“核查属实”等无具体原因解释。
第十二条 数据导入审查。市队在报表数据导入过程中,要关注信息提示,必须执行样本检查功能,查看数据是否完整。对于程序提示的错误信息,应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及时修正,同时把修正的方法记录在案,以积累经验,防止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专业人员要加强报表间、关联指标间的逻辑性审核,确保关联报表、关联指标协调性。加强对主要指标的趋势性审核,对报表进行数据解读。
第十四条 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十五条 数据上报完整性审核。数据上报时,专业负责人要查看数据文件是否齐全、是否上报成功等,如出现少文件或未上报成功的,需重新上报。
第四章 数据质量检查
第十六条 市队和各县区统计局每季度要对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的报表数据质量进行自查,总队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检查内容:
(一)调查样本企业的生产状态,包括正常、关闭、停产、转产、升规模、被合并;
(二)调查员上门调查情况;
(三)企业规模是否与调查表数据资料吻合;
(四)各指标变动的合理性;
(五)专业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应的监督措施;
(六)台帐资料是否健全、规范;
(七)资料的归档情况检查,包括各类纸质资料、电子文件是否整理、备份、存档等、存档数据与上报数据的一致性检查、采集管理系统数据与报表数据的一致性检查等;
(八)数据发布渠道和方式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数据评估
第十八条 数据评估包括报表期前评估、期中试算评估,季度评估。
第十九条 报表处理期前要充分收集当前国民经济发展趋势资料,了解各产业发展形势,熟悉各项针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政策措施,预判本地区规模以下工业发展形势和走势。
第二十条 期中试算评估要着眼于把握样本企业的变动趋势,修正奇异数值;即采即审时评估着眼于对各调查企业的数据进行对比,把握变动的合理性;数据处理评估着眼于判断总体样本数据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当地实际情况的比较。
第二十一条 季度数据评估着眼于本地区经济形势的变化,重视国民经济有关数据的相互协调关系,比较,关注数据的逻辑关系、数量平衡关系、动态对比关系,评估同比、环比的趋势,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比。市调查队和各县区统计局每季要判断本地的主要数据指数与全省经济走势的趋势是否一致,涨跌幅度是否有差异,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对差异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当期数据要与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比对,评估当季变动趋势和幅度的合理性。
(二)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措施及当地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评估,结合当地经济的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参考部门资料对当季数据的变动趋势进行评估。
(三)数据逻辑关系评估。关注关联指标变动的合理性;对不符合逻辑的数据,要找出原因并进行评估修正。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统计局要配合开展数据质量检查、企业走访核查情况、季度数据汇总情况,写出评估报告随数据上报。内容包括:调查的规范性,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趋势变动程度的逻辑性、合理性、客观性及本地速度预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规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的基础工作建设,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保证科学、准确地反映我省规下服务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总队规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制度、抽样设计原理、基层统计基础和服务业调查统计特点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调查方案,以及市队的有关补充规定,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全市规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工作,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 规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的数据质量控制实行下管一级,各县区统计局为六安队质量控制的主要责任单位。各县统计局对所辖乡镇的调查数据质量负责,各地样本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章 样本的抽取与维护
第四条 规范调查样本单位的抽选、确定。样本企业的抽取:企业采用目录抽样,即直接从企业名录库中抽取样本企业,由安徽调查总队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抽取样本企业下发各地进行调查。样本企业不得替换,如遇消亡、不存在等情况,只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填报原因即可。
第五条 样本维护。在样本轮换期内,各级在每次调查前,必须对样本名单及时进行维护。
第六条 搞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规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工作是促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日臻完善和加速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进程的创新性工作,各地应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被调查单位对调查工作的配合程度。同时要注重对基层调查员的培训工作,各县区统计局应组织基层调查员(或临时聘用的调查员)、样本企业统计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统计制度、调查技巧和统计法律知识等。使基层调查员、样本企业统计员能够正确把握规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统计范围,正确理解统计指标含义、统计口径、报表填报内容和要求,并掌握基本的调查技巧,为数据质量的准确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章 现场调查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 规范样本单位数据采集方式,创新调查技巧。对样本企业进行调查时,原则上对内部核算比较规范的大企业可发表调查,小企业尽量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在每次调查中,至少要重点选择体现当地特点的一个行业进行重点走访,并形成行业总结。
第八条 现场调查人员调查时,要根据业主账簿和台账上的数据,查看样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固定资产、从业人员、消耗等情况,据实评估确认。必须对调查数据进行现场评估,控制瞒报、漏报、错报等问题的发生。做好现场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数据评估情况等),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第九条 市、县级调查人员必须保证一定的直接入户调查率,同时做好数据现场评估。注重“倒推营业收入法”和“相同条件比照法”在调查前的运用。“倒推营业收入法”是根据每月支出的工商管理费、卫生费、税金、水电费、房租、人员薪金等之和,推断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计算方法;“相同条件比照法”是一种由此及彼的判断方法。使其成为入户中的评价手段,使我们的调查工作能够事先心中有数。
第十条 开展对调查点的走访工作。为加强与调查企业的联系,保证调查数据质量,每年对调查单位的走访比率不低于60%。
第十一条 对基层报表(尤其是县级未直接入户调查的样本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数不低于所辖区域所有样本企业的30%。
1、每次调查完成后,各地要按抽查的要求随机选择一定数量、能够代表不同规模和主要行业的样本进行质量抽查。一方面验证调查数据,另一方面提高调查人员对基层工作的了解程度,积累对不同类型企业或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的了解和判断经验,以提高调查数据质量,以及基层工作人员的评估论证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对抽查中发现的个别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明确责任。对抽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总结经验和教训,除及时纠正外,要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基层数据上报市队后,市队要与县区统计局联合,抽查部分样本单位,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明确责任,总结经验和教训,提高各级质量意识。
第四章 调查数据的审核、录入
第十二条 县级在数据审核工作中坚持录入前的常规审核与录入过程中的机器审核相结合的原则,严谨、认真地进行各项环节审核。
1、数据初审:在报表回收录入前必须经过人工审核,对调查表的内容、完整性、逻辑关系、行业归类、指标涵盖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各类经营单位报表内容正确性进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查询,以确保数据准确、可靠。调查表中各项内容均须如实填写,对报表中的空缺项要查明原因,视具体情况处理,对未能完成报表的样本单位要进行进一步核查。
审核要点:报表各项标志、指标是否填报齐全、填表人、负责人是否签章;企业注册登记类型代码、行业代码是否正确;企业财务指标中各相关指标应符合逻辑要求等;
2、数据复审:各地在数据录入时务必加强数据复审工作,反复校验,尽量减少操作上的人为误差;可在市队下发的审核公式基础上,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增加审核条件,运用一些通常的逻辑关系式进行审核,对一些超出常规的现象重点审核。
审核重点:
检查奇大、奇小的数据是否有问题,如计量单位或涵盖范围是否准确等等;
检查调查数据在与上期和上年同期的对比中是否符合趋势,比重是否合理,超出常规范围要重点查询。
第十三条 做好记录——各级对数据审核、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记录和查询,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对经查询后情况属实的,在报表说明中要予以详细说明。
第五章 数据质量评估
第十四条 建立三级数据评估制度。首先乡镇调查人员要对样本单位的调查数据进行质量认定,对样本单位的调查数据进行评估;其次是县级级调查人员要对本县区的调查数据进行质量评定,对调查数据进行对比核实,对数据结果进行评估;最后是市级对全市调查数据进行质量审核认定,使抽样调查数据最大可能的符合全省服务业的实际状况。
第十五条 加强数据的评估、论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调查经验,建立对规下服务业抽样调查数据的论证和评估制度。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客观实际,要求各级调查员务必对数据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评估,并将评估过程贯穿于调查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十六条 数据评估方法。
(一)企业基层数据质量评估
1、样本企业上报情况评估。评估本地区的样本企业上报率,分析相对于上个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对于上报率较低的地区或行业,要说明具体原因。
2、程序自动审核情况评估。评估本地区出现的审核错误情况。对于强制性审核错误,要说明原因,避免再次出现;对于核实性审核错误和提示性审核错误,要总结审核错误出现的规律,对于出现频率较高的审核错误,要说明具体原因。
3、对影响较大的样本企业进行重点审核说明。加权计算每个企业在行业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从大到小进行排序,选择比重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说明。
4、主要指标间逻辑关系评估。计算单个样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率、人均营业收入、月人均薪酬等指标,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对于过大或过小的企业,要说明企业具体情况。
5、样本企业数据跨期评估。将企业填报的数据与往期数据进行比较。如果出现定报数据大于年报数据的情况,则要说明具体原因。
6、与行业平均水平对比评估。将样本企业数据与所在行业样本企业平均值或中位数进行比较,对差异较大的企业说明具体情况。
7、数据上报差错率评估。根据数据质量检查结果,对企业数据上报差错率进行评估。重点评估企业的行政区划代码、行业代码和主要经济指标等16个指标。分析企业上报数据出现差错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二)样本汇总数据质量评估
1、内部结构评估。分行业、分地区观察本市的企业样本汇总数据,与样本企业在抽样框中的数据以及往期调查数据的行业结构、地区结构进行对比。对于结构差异较大的行业或地区,要说明具体原因。
2、针对每个行业或地区,计算资产负债率、户均收入、户均人数、月人均薪酬、营业利润率、增加值率(增加值项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率)等指标,与往期数据进行纵向对比,与其他行业或其他地区进行横向对比。对于指标较为异常的行业或地区,要说明具体原因。
3、增长趋势评估。将本期样本汇总数据,与往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于增长趋势较为异常的行业或地区,要说明具体原因。
(三)推算数据质量评估
对推算数据同样可以采用上一条介绍的三种方法进行评估,同时还可以采用以下外部数据进行评估。
1、推算误差评估。最大相对误差是衡量数据质量的重要指标。要根据抽样设计要求,对本地区的推算误差进行评估。营业收入是抽样设计的辅助变量,要对营业收入的推算误差进行重点评估。
2、采用其他调查数据进行评估。参考消费者价格指数(CPI)、非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企业景气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农民工收入等指标,对推算数据相关指标的变动趋势进行评估。
3、采用相应行业的增加值等核算数据,对推算数据的增加值项合计进行评估。
4、采用行政数据进行评估。将分行业推算数据与税收等行政记录数据进行对比,观察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利用法定税率对推算数据的营业税率、所得税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评估。根据工商部门的服务业法人企业登记注册单位数,对企业单位数推算结果进行评估。
附件5:
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
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调查的基础工作建设,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为推估、评价全国分行业和网上零售统计数据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调查制度、抽样设计原理、基层统计基础和商业调查统计特点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调查方案,以及六安队的有关补充规定,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全市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调查工作,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 六安调查队对所辖县区的调查数据质量负责。
第二章 样本的抽取与维护
第四条 规范调查样本单位的抽选、确定。以全国为总体,采用二阶段目录抽样方法,我事共抽取24家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户作为样本单位,应保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调查样本数量不变。
第五条 样本管理维护。区别于一次性调查,季度调查要保持样本的相对稳定。在调查中,需要加强与样本单位的沟通交流,并辅助以相关方法,促使样本单位能够配合多次调查,保持样本的相对稳定。对于关闭、停业 、搬迁导致无法调查的样本单位以及超过限额的样本单位要按调查员手册所列原则进行替换,并在规定时间前,将替换样本名单上报总队,由国家统一导入到程序中。
第三章 现场调查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加强培训,提高调查人员业务水平。六安调查队可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调查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调查员进行培训,着重加强调查员现场调查能力,重点培训数据采集、数据评估和调查技巧三个方面的内容,使每位调查员熟练掌握调查工作要求及现场调查技巧,尽可能避免理解上的偏差和工作上的失误。
第七条 规范样本单位数据采集方式。调查数据采集采取调查员入户调查的方式,要找准访问对象,法人企业应该找统计员或会计员,个体户应该找业主或者业主配偶。
第八条 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建立记录各企业上报主要指标的台帐,调查时要求带着台帐去调查,与前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比较,保持数据的连续性。
第九条 创新工作方法,争取调查单位配合。对于调查中遇到的部分调查单位不够配合的问题,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如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通过QQ、微信增加与企业人员的沟通,增强感情交流等,争取他们对调查工作的配合。
第十条 开展对样本单位的走访工作。要认真执行调查走访制度,每年对样本单位的走访不少于一次。通过走访调查样本,了解样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与数据上报的过程,确保调查数据更符合实际。
第十一条 对基层报表进行抽查。要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单位,对基层上报数据质量进行复查,对抽中的复查样本单位进行重新调查,所有指标逐一核实,以检验抽样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对抽查中发现虚报或瞒报情况的,将提请统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调查数据的审核、录入
第十二条 在数据审核工作中应坚持录入前的常规审核、录入过程中的机器审核与录入完成后数据导出审核相结合的原则,严谨、认真地进行各项环节审核。
(一)数据初审:在报表回收录入前必须经过人工审核,对调查表的内容、完整性、逻辑关系、行业归类、指标涵盖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各类经营单位报表内容正确性进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查询,以确保数据准确、可靠。调查表中各项内容均须如实填写。
审核要点:报表各项指标是否填报齐全、单位类别、行业类别填写是否正确;经济指标中各相关指标应符合逻辑要求等。
(二)程序自动审核:数据录入完成后,程序根据设置的审核关系对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出现的强制性审核错误,要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对于核实性错误和可忽略错误,要对调查数据进行核实,说明具体原因。
(三)导出数据审核:完成程序自动审核后,必须导出数据在Excel表中进行各种计算、排序审核,导出数据审核是报表审核的重要内容。
1、主要指标测算审核。计算人均月工资,检查是否有过高过低的情况。计算实际客房价格,对过高或过低的客房价格要查询。计算餐饮业人均消费,对过高或过低的人均消费进行查询。计算税费占销售额(营业额)比重,对过高或过低的比重进行查询。
2、主要指标比较审核。计算销售额(营业额)比去年同期增减额,检查报表填写数额是否正确。计算本季度用工人数较上季度增减数额,对增减数额较大的要进行查询。计算本季度客房数较上季度增减数额,对增减数额较大的进行查询。计算用餐人数较上季度增减数额,对增减数额较大的进行查询。计算税费、销售额(营业额)同环比增速,增减幅过大要查明原因。计算本季度和去年同期税费占销售额(营业额)比重,对比重变化较大的进行查询。比较调查员评估销售额(营业额)与调查单位填报销售额(营业额),对差额较大的要查询。
3、主要指标对应关系审核。计算本季度用工人数较上季度增减数额,验证问卷中经营者的回答是否正确。计算本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较上季度增减额,验证问卷中经营者的回答是否正确。
4、亏损企业审核。对销售额(营业额)减税费减人员工资为负数以及考虑扣除成本后亏损的企业要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做好记录 各级对数据审核、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记录和查询,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五章 数据质量评估
第十四条 掌握数据评估方法,做好调查数据现场评估。销售额(营业额)评估方法:根据调查单位缴纳的各种税费加上员工工资,除以该单位的毛利率,可推算出该单位在没有纯利(即俗称的不挣钱)情况下最低销售额(营业额)。如果样本单位有一定数额的利润,在上述计算过程中将薪酬、各种税费加上利润,然后再除以毛利率。
关于毛利率的问题:批发、零售业视行业不同而定,大致范围在10-30%,住宿餐饮业毛利率大致在40-60%。
附件6:
流通消费价格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六安流通消费价格统计调查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安徽流通消费价格专业书籍质量控制和评估方法》,特制定《六安流通消费价格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从准确性、定期性、可比性、科学性、合理性等五个方面,对流通消费价格数据生产全过程进行考量和评价。
第二章 流通消费价格统计质量评价标准
第三条 准确性。准确性是指价格调查员必须到现场采价,并且所采集的价格数据能客观反映市场实际。准确性是流通消费价格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要求。
第四条 定期性。定期性是指价格调查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调查频率,在规定的时间定期采价数据,并按时上报至采集系统。
第五条 可比性。可比性是指相邻两次采价所选择的规格品必须是同一规格、同一等级、同一质量,即要保证同质可比。
第六条 科学性。科学性是指调查点和规格品的抽选要符合抽样调查的原则和制度要求,要体现代表性;数据评估要充分考虑数据之间、各套报表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采用科学方法对主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
第七条 合理性。合理性是指在对所采集价格的选择要合理,对调查过程中出现的打折、缺价、换季等情况的处理要合理。
第三章 价格采集过程的检查及质量控制
第八条 价格采集过程是流通消费价格数据质量控制的最根本、最关键环节,需把握好以下每一节点的要求及检查方法。
(一)采价员要坚持实地采集、实时上报,采价员对其负责采集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采价员需要与调查点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情况,必要时向后台管理人员或专业负责人汇报,共同确定处理办法。
1、采价中发现价格变动异常或变动幅度超过规定界限。
2、规格品失去代表性。
3、原定规格品缺失。
4、调查点改变经营性质或消失。
5、规格品的容量、重量、数量发生变化。
6、其它特殊情况。比如网络传输出现异常,手持数据采集器出现故障等。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必须填写采价说明,采价说明的填写要准确、规范。
1、高于或低于上月均价50%的以“红色”或“蓝色”字体显示的价格;
2、农贸市场鲜活产品相邻两次价格相差超过30%的;
3、工业品相邻两次价格相差超过10%的;
4、对原采价数据进行修改;
5、缺失规格品的价格延用;
6、更换调查点;
7、经加权处理的价格。
第四章 价格处理方法的检查及质量控制
第九条 规格品缺失价格处理方法。对于缺失价格的处理,应采取替代和估算相结合,以替代为主的原则。
(一)一般规格品的缺失处理
除服装和集贸市场的商品,一般代表规格品首次缺失时,采价员应立即咨询采价点销售人员,了解代表规格品是临时性缺失还是永久性缺失。
1、临时性缺失,原则上可以延用两次价格,但必须在手持采集器中注明为延用价。
2、永久性缺失,采价人员应全面了解情况后,征得后台管理员或专业负责人同意后确定替换规格品,录入替换规格品价格上报。
(二)服装规格品缺失的价格处理
1、服装撤柜后正常季节性缺货,用其上市时的第一次登录价格。
2、正常上市期间规格品缺失,选择同一品牌或档次相近品牌,材料、款式相近的规格品进行替代,若规格品缺失处于季节性打折期,应体现其价格下行趋势。
3、应季规格品的代表性认定及价格处理。服装、鞋等年初所确定的规格品可能到上市当季已不具有代表性,应视同规格品缺失。在应季新款大量上市后,从主流产品中选择调查规格品,采集其实际成交价格。新规格品尽量做到与年初所定规格品品牌、材料相同,款式为本季主打款式。
(三)集贸市场规格品缺失处理
集贸市场采价的规格品同时缺失的情况不多,若其中一个调查点规格品缺失,不得顺延或空缺,应参考其它调查点的价格变动比率推算,计算方法见《采价工作手册》。
第十条 调查点改变经营项目或消失的处理。采价时遇到调查点不再经营采价品种或调查点消失时,必须及时更换调查点,不得延用上次登录价格,按制度要求选取新调查点。若新调查点有同款或近似规格品销售,价格差别在10%左右,直接采集其价格,若价格差别较大,要进行估算处理。
第十一条 促销活动的价格处理。促销活动价格如何处理取决于促销时间长短、促销幅度和促销范围,具体处理办法参见《采价工作手册》。
第十二条 相邻两次价格变动异常的检查与处理。若相邻两次所采价格差异较大,采价员首先应核查当次与上次所采规格品是否同质可比,是否存在数据录入错误、计量单位折算错误、规格品替换错误等。若排除上述情况,可及时与商户沟通,了解涨跌原因后,向后台管理员汇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办法,并在采价说明中注明。
(一)集贸市场鲜活产品,由于产地、大小、品质、鲜活程度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价格差异大,这种情况下采价员应与管理员一起根据其它调查点的情况共同处理。
(二)超市采价的食品、日用品等相邻两次价格涨跌幅度若超过10%,要查看是否由于容量、等级、型号等的变化所引起。对于即将下市、撤柜,或短期促销导致价格跌幅过大的情况,要对其价格进行评估修正,并注明评估的原因及依据。
(三)衣着类产品在促销时可能造成相邻两次价差较大,若其它同类款式或该品牌的其它产品均未降价,不应采集其下降的价格;若是其它同类款式价格均表现出下降趋势,采价时只要掌握其最低价不能低于其上市新款实际成交价格的7折,若打折幅度低于上市价格的7折,按7 折价格登录。服装退市恢复原价可能导致环比涨幅较大,这种情况可视为正常,不作处理。
(四)服务类产品价格变动不属于突发性情况,应如实登录。
第五章 价格审核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 数据采集录入完整性审核。
(一)规格品完整性审核。采价员采价前应明确当日应当上报的规格品,注意核对季节性商品上、退市时间,确保不漏采、漏报。
(二)录入价格完整性审核。采价员采集完一个采价点后,及时检查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如出现采集不全的,应及时补采补录。重点关注鲜菜、鲜瓜果缺价是否正常。
第十四条 数据录入正确性审核
(一)数据录入前,采价员要核对采集器上的月份、采价日期、采价点是否正确,防止提前报送、修改历史数据或发送错误数据。
(二)审核规格等级的一致性。鲜活产品每次采价时要确保规格大小、新鲜程度的一致;工业品要确定规格品包装、重量(容量)、产地、等级等与所需采集规格品的一致。对于替换和估算的规格品,要核对手持数据采集器是否已下载最新制度。
(三)审核相同规格品在两套报表中录入非一致性。消费和低收入中部分规格品是相同的,比如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电、管道燃气(天然气)民用,但价格是不相同的,在上报前,需要认真核对这类产品价格准确性。
(四)审核价格折算的正确性。食品类中部分规格品的计量单位需要折算,在录入时需要认真核对,避免因折算造成录入错误。
(五)审核服装上、退市处理的正确性。服装上市或退市时,采价员需根据“服装上、退市时间表”检查服装上、退市时间与表格设置的一致性,以及检查价格处理的正确性。
(六)数据录入超界提示的审核。现有采价程序会自动提示本次价格与上次价格变动超过10%数据,对于这些数据需要重点审核,避免录入错误。
(七)审核数据小数点位数保留是否一致。
(八)审核采价说明书写规范完整性。检查核对价格涨跌超界品种或有修改痕迹的数据是否都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数据上报完整性审核。数据上报时,采价员要通过手机终端查看数据是否出现漏报、是否上报成功等,如出现采价点未上报成功的,需重新上报。
第十六条 后台管理员的审核
(一)后台管理员审核内容:
1、审查有无迟报漏报情况;
2、查看定位信息、数据录入时间、上报时间、价格录入的间隔,审核是否实地采价;
3、对异常变动或不符合趋势的价格进行查询;
4、关注特殊时点价格变动(如节假日、自然灾害、重大事件、决策对价格的影响,服装新款上市和季节性打折引起的价格变动等);
5、查看采价说明是否充分、清楚、合理。查询情况要登记在“手持数据采价检查审核登记表”上。
(二)后台管理人员不得修改采价员上报的原始价格。审核中发现原始数据有问题,必须督促采价员从源头修改并重新上报,并有相关说明。
(三)出现以下情况,后台管理员必须要求采价员对价格重新核实调查:
1、同一采价时间,同一规格品不同调查点价格相差过大或变动趋势相反,又没有与后台管理人员进行沟通或说明的,重点关注粮、油、猪肉等商品价格;
2、相邻两次价格变动幅度过大,或价格变动与市场实际相悖;
3、非政府管制的规格品价格长期不动;
4、出现一些有违常理的价格,如小数点保留位数与常识不符;服务项目价格上涨后在短期内回落等。
第六章 报表审核和上报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十七条 年度初始化时需要对权数资料(基期轮换年做此项审核)、规格品和调查网点录入及补录价格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在报表数据导入过程中,要关注信息提示。月度数据汇总前必须执行数据检查功能,查看数据是否完整。汇总过程中提示的异常信息特别是红字信息必须一一排除。报表汇总完毕后要按“报表报送审核台帐”内容要求逐项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专业负责人要加强报表间、关联指标间的逻辑性审核,确保关联报表、关联指标协调性。加强对总指数、重要分类的价格和趋势性审核,对环比涨跌幅超过10%的基本分类重点审核。专业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七章 数据质量检查
第二十条 每半年度要对流通消费价格调查的各套报表数据质量进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中必须包括改进措施。自查报告上报日期为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
第二十一条 总队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调查点的代表性和规格品的代表性;(2)直接采价的执行情况;(3)规格品的更换及时性;(4)规格品替换和价格估算的规范性;(5)指数变动的合理性;(6)专业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7)台帐资料健全、规范情况;(8)资料归档情况;(9)数据发布渠道和发布方式的规范性,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需要抓好基础工作,迎接总队检查,检查后根据总队反馈内容上报整改措施,并限定时间完成整改。
第八章 数据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数据评估包括采价前、月中试算评估,即采即审评估、月度价格评估、进度数据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采价前试算和月中试算评估要着眼于把握服装等商品的变动趋势,修正奇异数值;即采即审时评估着眼于对各调查点的数据进行对比,把握价格变动的代表性和合理性;月度价格评估着眼于判断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实际情况的比较。
第二十四条 月度数据评估着眼于本地区价格的变动,重视指数的差异性比较,关注指数的逻辑关系、数量平衡关系、动态对比关系,评估各重要分类的同比、定比和环比指数的趋势,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横向对比。每月要判断本地的主要分类指数与全省及其它市县的趋势是否一致,涨跌幅度是否有差异,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对差异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二)纵向对比。本月总指数和重要分类指数要与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比对。评估当月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的合理性。
(三 )结合市场信息和部门资料进行评估:应结合六安地区经济的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参考物价局、发改委、房产局等相关部门资料对当月价格指数的变动趋势进行评估。
(四)CPI与SCPI大类指数的趋势及差异性评估。关注CPI和SCPI两套报表相同分类的指数差异并对两者总指数的差异进行评估。
(五)价格指数的逻辑关系评估。关注关联指标价格变动的合理性;对持续下降的规格品价格,要综合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变动进行评估修正;对规格品价格长期不动要判定其代表性,进行评估修正。
第二十五条 要结合数据质量检查,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数据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上报。内容包括:价格调查的规范性,价格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指数趋势和变动程度的逻辑性、合理性、客观性和代表性。
第九章 流通消费价格数据质量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三定一直”采价制度。“三定一直”即定点、定时、定人直接调查。消价专业负责人要根据采价工作量大小和采价网点的分布合理分工,统筹安排,对每个调查员负责调查的调查点、代表规格品、调查次数、时间要求做出明确规定,由分管领导审定后,形成“三定”台帐。
第二十七条 即采即审制度。采价结束后采价人员要即时在手持数据采集器上自查,后台管理人员通过采集管理系统及时查询核实,对出现的错误,必须要求调查员重新采集和上报,并登录在“手持数据采价检查审核登记台账”中。
第二十八条 采价例会制度。由专业负责人召集采价人员定期或必要时期召开采价例会。讨论分析当期采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错误情况及时纠正;对当地市场上出现的突发性、苗头性情况给予关注;指出下期采价需要关注的问题。会议主要内容形成“采价例会”台帐。
第二十九条 采价督查制度。采价监督要常态化、制度化,除不定期地有针对性对直接采价情况进行检查外,分管队长、专业负责人、业务骨干和专职核查员每月至少抽取一名采价员进行跟采监督,每半年分组完成一次价格检查100%全覆盖。
附件7:
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收支调查统计工作,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调查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居民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试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报送<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和<国家调查队业务流程规范>落实情况的通知》(国统办设管字[2015]16号)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的规定》(国统字[2015]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收支调查业务工作规范的内容包括:样本抽选、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样本管理、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质量控制及检查办法、数据发布、调查资料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是居民收支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乡居民收支调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居民收支调查处负责方案的贯彻、落实以及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承担安徽省境内开展居民收支调查地区的业务指导工作。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负责居民收支调查的具体实施,同时负责全市各调查县区的业务指导。
六安市的分市县住户调查工作由六安调查队组织实施。在县一级已设立国家调查队的,由县级国家调查队组织实施,未设立国家调查队的,由县级统计局组织实施;市辖区的分省样本由六安调查队组织实施,地方样本由区统计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程实施范围为六安市内国家统计局各县调查队,开展居民收支调查的县区统计局参照执行。
第二章 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五条 住户调查从方案设计、抽选样本、数据采集和处理、样本管理、数据评估、组织培训等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管理。对调查样本代表性进行评估和校准,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对县区住户调查专业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量化考核,加强对调查过程的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安调查队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分县区数据在人均水平和增长速度上与安徽省反馈的市级抽样调查数据基本衔接。
第六条 辅助调查员的数据质量控制职责。辅助调查员应每月多次定期访户,督促调查户认真记账。对于记账质量不高的调查户,要重点进行辅导帮助,协助其记好收支账,并认真做好访户记录,及时向市县调查员汇报。
访户过程中遇到不配合的调查户,要进行说服动员工作,如因不可抗拒因素、三次以上入户拒绝接受调查确实需要换户的,必须报告调查员。市县调查统计机构须按照《安徽分市县住户调查样本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报告省级调查统计机构,经省级调查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换户。辅助调查员不得擅自更换调查样本,不得私自更改记账。
辅助调查员在收取账本时,应检查记账项目的日期、数量、金额、计量单位是否完整齐全,折算是否合理,账本结算日期是否符合规定的调查期。通过核对记账笔数、有无集中回忆记账、按小类混合记账等情况,判断调查户记账是否认真、真实。重点检查:
①工资性收入记账是应发数,不是实发数。
②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经营收入是否漏记,是否扣除经营费用支出,记入净收入。
③出租房屋收入、利息收入是否计入财产性收入中。
④单位代扣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障支出、个人所得税、银行代收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利息税、党团费等指标是否漏记或错记。
第七条 市县调查统计机构和人员的数据质量控制职责。市县调查人员担负着调查户的抽选、轮换,现场调查的组织实施,以及调查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和评估等工作任务,在调查数据质量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1、市县调查人员应加强对数据收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账本应做到分工明确,专人管理。检查辅助调查员的访问技巧及沟通能力,检查收账执行情况,核实辅助调查员是否按制度规定对调查户进行家访,每月访户次数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如实按时填写访户记录。通过检查账本的记账笔数、记账质量以及调查户基本情况卡片质量,衡量辅助调查员的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
2、市县队调查统计机构领导和调查人员应加强入户回访检查。
(1)市县队调查队领导每年按10%比例进行抽访。通过入户回访,详细了解调查户家庭状况,检查访户制度执行情况,核实记账本记账质量。同时定期通过交流谈心、赠送慰问品等方式增进与调查户的人文感情,有效提高调查户的支持与配合程度。
(2)市县队调查人员每月按10%比例进行回访。回访的重点主要包括记账笔数明显偏低、机表数据不一致、审核发现较多问题,月度发生较大数额收支、月度家庭人口数发生较大变化以及调查员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调查户。回访期间应详细了解调查户的家庭状况、人口情况、收入情况、记账情况等信息,耐心细致地解答调查户提出的问题。对发现的记账问题应及时指出更正。对配合程度低、记账质量差、发现问题较多的记账户应增加回访次数,加强宣传辅导,争取理解支持。每月回访完毕后,及时将回访结果记录在相应访户台账上。
3、市县调查统计机构应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应定期组织调查员对账本编码情况进行互审,包括账本审核及录入审核。要求每季度组织调查员互查负责账本的10-20%,编码差错率应控制在3‰以内,录入差错率应控制在3‰以内。抽查范围应包括所有编码录入人员。要对差错进行分类,着重检查普遍性差错,找出工作薄弱环节。
1、各市、县(区)每季自查。各市、县应每季按上述检查内容自查。自查的重点是对账本、台账和分户资料质量的检查。要求各市、县随机抽取当季10%的账本,分别进行“账本质量”、“分类编码”、“录入汇总”等检查。
2、六安调查队对住户调查网点的基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六安调查队每年对县区进行复查。除检查各县区自查效果外,同时核实各县区样本代表性资料和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掌握住户调查各环节带普遍性的问题。检查情况将作为全年居民收支调查专业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第九条 数据质量评估原则。
1、采取市级和县级自评与省级复核评估相结合的原则。评估过程中将始终以对源头数据评估为基础,重视“双基”和把握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市级和县级重点评估基础数据的真实性,省级评估在重视基础数据评估的基础上重点把握趋势性和协调性。
2、以对住户调查核心指标评估为主兼顾对其他指标评估为辅的原则。无论自评还是复核评估,都应以对居民收入评估为重点,同时兼顾住户调查其他指标评估。
3、以对数据收集、整理和上报等住户数据生产过程评估为重点,同时关注数据管理制度建设和工作规范的原则。
第十条 评估范围及组织实施。开展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以下简称住户调查)的县(市、区以及各类县级管理区)都是住户调查数据自评和省级评估范围。
县(市)住户调查数据自评由县级国家调查队和有关县(市)统计局负责实施。
市辖区和各类县级管理区住户调查数据自评由六安调查队负责。
各市级、县级统计局须协助开展住户调查数据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样本代表性评估。主要分析样本构成与总体构成的一致性。重点对样本住宅中普通住宅占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平方米住户比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75平方米住户比重、成员为2人及以下住户比重、成员为5人及以上住户比重、户籍登记地在本地住户比重、拥有汽车户比重、替换住宅比重进行评估。样本代表性评估主要用调查住宅和调查户当期数据与摸底调查数据进行比较。分县样本评估指标差异率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
第十二条 调查工作质量评估。通过对住户调查基础工作检查、对住户调查报表制度和住户调查方案执行情况检查以及对上报数据质量检查,评估住户调查工作质量。住户调查工作质量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样本管理质量评估。重点检查未按规定替换样本住宅数量和有效样本数量。样本住宅调整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有效住宅样本量占比一般不低于10%,要杜绝非正常替换住宅发生。
2、数据采集质量评估。主要评估调查户记账质量。抽取部分日记账逐项、逐笔与调查户核实,重点检查大笔收支漏记笔数、与实际不符账笔数、未记满全月账的调查户数。
3、“账机一致性”评估。抽取部分计算机中账页数据,逐项、逐笔与调查户日记账比较。检查录入数据是否与日记账相符,以检查编码错误、录入错误以及人为调整日记账数据现象。
4、住户数据内部一致性评估。通过对调查户数据内部之间逻辑关系审核评估住户调查数据质量。
(1)评估时期数据一致性。季度住户数据之间、全年住户数据与季度数据之间有一定逻辑关系。
(2)评估工资性收入合理性。工资性收入应与调查户就业人口、就业时间、从业行业和职业等相吻合。
(3)评估生产经营收入。重点检查经营收入与生产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拥有量之间关系应在合理范围。
(4)评估财产净收入。应检查调查户财产收入与债权、资产出让和入股、财产性支出之间对应关系。
(5)评估转移性收入。应检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活补贴、报销医疗费、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寄回带回收入与住户成员从业状况是否相符。
(6)评估生活消费支出。应检查实物消费量与生产量、购买量、调查户收入水平匹配性。
(7)评估期末固定资产数量、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等存量指标。应检查与期内购置量以及现金支出是否吻合一致。
5、调查数据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性评估。
(1)居民收入增减变化应与生产总值增减趋势一致。
(2)居民工资性收入变化应与当地工资政策、企业发展等一致。
(3)经营收入应与产品产量、产品价格、生产经营税费支出等应一致。
(4)非农业收入变化应与当地二三产业发展相一致。
(5)惠民政策可能增加一些居民收入;产业发展政策可能影响到一部分居民收入增长。
6、偶然因素、特殊因素评估
在对住户原始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的同时,还应考虑偶然因素、特殊因素影响,应剔除不可比因素影响。
第十三条 评估频率和上报。分县(市、区)住户调查数据评估按季(年)度进行。各地自评报告及《住户调查数据评估计分表》作为季(年)报数据的一部分同时上报。
六安调查队负责分市县住户调查数据的复核评估。
复核评估根据样本摸底数据、分月数据审核以及住户调查工作检查等,复查各地的自评报告及附件的真实性,评判各地当期住户调查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的使用。评估结果将作为核定各地数据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对各地住户调查工作年度考核。
六安调查队对复核评估中发现影响全市数据的重大问题将通报批评;对有人为修改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年度评比资格,并追究责任。对于住户调查数据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将责成改正。拒不改正或不执行《安徽省分市县住户调查实施方案》等规定的将不发布其住户调查数据。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住户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8:
农民工监测调查规范化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工监测调查工作建设,实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农民工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方案》和省总队制定的《安徽农民工监测调查规范操作化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民工监测调查业务工作规范化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调查业务操作流程、调查资料发布与管理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直接面向调查样本的基层统计机构农民工监测调查专业。
第四条 基层统计机构负责人负有组织实施、监督本单位调查人员执行本规程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调查制度
第五条 调查目的。
通过定期收集农民工相关统计信息,准确反映农民工数量、流向、结构、就业、收支、生活、社会保障及创业等情况,从宏观上把握农民工发展变化情况,为制定科学的农民工政策、加强和改善农民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调查内容。
根据调查频率和方式不同分为3个类次调查。
1、开户调查。内容包括:A1住户成员基本情况;A2劳动力从业情况;N2农村劳动力全年从业情况;N7举家外出情况。
2、季度监测调查。内容包括:A1住户成员基本情况;A2劳动力从业情况;N1农村劳动力季度从业情况;N7举家外出情况。
3、年度监测调查。内容包括:A1住户成员基本情况;A2劳动力从业情况;N2农村劳动力全年从业情况;N3外出从业人员情况;N4本地非农务工人员情况;N5本地非农自营人员情况;N6子女教育情况;N7举家外出情况。
根据调查问卷不同分4种问卷。
表号Ⅷ510表:开户调查问卷。
表号Ⅷ511表:季度监测调查问卷。
表号Ⅷ512表:年度监测调查问卷。
表号Ⅷ513表:举家外出情况调查问卷。
第七条 调查对象。
抽中调查户的所有住户成员和村委会范围内抽中调查小区。开户调查、季度监测调查、年度监测调查的调查对象为抽中调查户的所有住户成员,包括经常居住在本户的人员、户籍在本户但不在本户居住的人员,以及不在本户居住但由本户供养的在外就学的学生。举家外出调查的调查对象为村委会范围内抽中调查小区。
第八条 调查时间。
年报调查时间从上年12月1日起至本年11月30日止。季报报表调查时点分别为每年的2月底、5月底、8月底。报表上报时间为每季度后10日上报给住户科。
第九条 数据的收集和数据报送。
本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使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农民工调查样本。
现场调查主要采用调查员上门面访并填报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
采用国家统计局编制下发的数据处理程序进行数据录入和初步审核。
调查数据由各调查小区直接上报市队住户科,经审核评估后上报总队住户专项处。
第三章 区统计局农民工专业工作职责
第十条 农民工调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区统计局要细化农民工调查工作制度,明确调查工作负责人、调查员的具体职责,建立考评制度,纳入年度考评。
第十一条 区统计局应配备合格的农民工监测调查专业工作人员。必须明确1人主要负责农民工调查专业工作。必须加强对农民工监测调查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农民工监测调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组织人员共同完成本辖区的农民工监测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村级辅助调查员由区统计局负责推荐人选,市调查队负责选聘。村级辅助调查员要掌握抽中小区的基本情况,以及调查户的家庭情况,要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善于做群众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
村级辅助调查员可以在调查户中选聘,也可以在常年在本村工作并常期居住的医生、教师以及本村(组)干部中选聘,但不得选聘常年在本村外任职的人员。
第十三条 区统计局负责村级辅助调查员的管理工作,要认真做好辅助调查员的思想工作,及时传达市调查队布置的各项农民工调查任务。
区统计局要根据各调查小区实际情况,协助市调查队制定辅助调查员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负责对本辖区农民工调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核实农民工问卷数据。
第十五条 建立农民工调查资料档案,执行国家保密制度,确保调查户问卷数据不外泄。
第四章 农民工专业调查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农民工调查专业人员的职责。
住户科农民工调查专业人员要能够独立完成对本地区农民工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以及数据处理、上报、评估等工作。
(一)熟练掌握国家统计局的农民工调查方案,熟悉总队关于农民工调查的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农民工问卷的填报范围、指标解释、计算口径和计算机数据处理程序等。
(二)做好辅助调查员和调查户的思想工作,对于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总队反映。
(三)能够独立完成对本县农民工调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每季度对全部调查户入户访问一次,及时了解样本户就业情况,核实有关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四)能够独立完成农民工调查资料收集、审核、整理、录入等工作,能够独立完成农民工汇总数据的评估;独立完成与农民工有关的农村经济形势分析;并要熟练掌握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与住户调查数据之间的关系。
(五)对农民工调查汇总数据进行必要的评估,对特殊数据、奇异值等要分析原因,写出评估报告上报总队。
(六)严格遵守规定的上报时间和方式。
(七)及时整理归档农民工调查资料。农民工调查问卷整理后交由县调查队统一存档;季报汇总资料、年报汇总资料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由调查队统一存档;制作季报和年报分户数据文件、汇总数据文件电子档交由调查队统一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村级辅助调查员的职责。
每个调查点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社区等,下同)要配备1名村级辅助调查员,负责对本村农民工监测调查样本户的入户访问工作,完成农民工问卷调查。
(一)辅助调查员要熟悉农民工调查方案,掌握访问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热爱农民工调查工作,并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二)认真做好调查户的思想工作,负责向调查户传达市调查队对农民工调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三)村级辅助调查员每季度末按照农民工调查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以规定形式对所负责的调查户进行入户访问。保证及时、准确反映调查户人员从业更新变动的情况。
(五)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上级调查队的规定,对调查户的调查资料,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未经调查队批准,不得向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调查户账册和报表资料。
第五章 调查的组织与数据的采集
第十九条 数据采集方法。
农民工调查数据的搜集是由调查人员到调查户家中,按照调查问卷的要求或提示,逐项进行询问并在问卷上记录答案的方式来完成的。
第二十条 访问基本要求。
1、调查问卷由调查人员填写,但必须有被访人员的亲笔签名。
2、调查问卷的封面、问卷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封面信息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调查小区”、“住宅”、“住户”编码; “地址/户主姓名”、“联系电话”、“访问起止时间”、“调查员姓名”等项,应填写完整。
3、问卷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卷面要整洁,字迹清晰可辨认。如有填写错误,应在错误部分画双横线,然后在其上方记上正确的答案。
4、入户访问调查应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天完成。对于个别村级辅调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有困难的,市县级调查队(统计局)应协助村级辅助调查员完成一次性入户访问调查。
第六章 调查数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数据处理流程。
农民工调查数据处理过程包括人工处理和计算机处理。具体流程是:收集问卷→人工审核→数据录入→计算机问卷审核(核实改错)→计算生成报表→计算、分户汇总→生成季报或年报报表→将汇总数据与去年同期数字对比审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数据审核的内容、程序和一般要求。
调查问卷的审核首先由辅助调查员初审,再由区级调查员二审,最后由市调查队终审。
首先,审核问卷填报的完整性。有无缺点少户现象;封面是否填写完整;访问项目有无缺漏现象等。
第二,就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分别审核有无家庭人员缺漏;访问项目有无遗漏;跳转问题有无漏填。
第三,审核数据的逻辑性。
根据调查户的常住人口、劳动力、就业、收入、生活消费等情况,分析调查户的问卷数据是否符合本户实际。
第二十三条 问卷录入。
问卷录入采取手工录入方法,必须在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发的数据处理程序中进行。
市调查队指定专门的计算机操作员,负责问卷录入工作。数据录入时要及时登记录入时间、录入人签名、核实的数据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问卷审核。
问卷审核主要包括:审核公式审核(问卷A-问卷N审核)、汇总输出结果人工审核。
第二十五条 计算汇总。
(一)计算生成报表。录入完所有问卷数据后,用‘计算生成分户表’将原始调查数据计算生成分户报表数据。
(二)分户表汇总。生成分户报表数据后,并且完成审核后,使用‘分户表分组汇总’,生成结果报表数据。
(三)结果计算。完成分户表汇总后,使用‘自定报表输出’生成本期汇总结果。并且将本期数据与上年同期数据进行人工对比,计算同比的增量、增速。
第七章 调查数据的上报、核实与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上报。
农民工数据计算汇总完成后,制成汇总文件由市调查队负责人签发,住户科调查人员在时间规定内上报调查数据给总队住户专项调查处,签发后的汇总文件纸介质归档保存。
上报内容。
1、季报上报文件包括:①农民工季度问卷数据Q文件②样本S文件③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核说明④简要分析⑤样本变动情况。
2、年报上报文件包括:①农民工年度问卷数据Q文件②样本S文件③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核说明④简要分析⑤样本变动情况。
上报文件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应通过内网传输。
第二十七条 核实。
总队住户专项处在对数据进行审核时,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住户科应及时查对核实。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数据核定制度。
对于农民工调查主要数据,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实行数据发布实行核定制度,未经总队核定反馈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和使用。
第八章 样本抽选、轮换及网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民工调查与居民收支调查使用同一抽样框,乡、村调查网点未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不得调整。
第三十条 确实无法保持的样本点应收集变更信息报告市级调查队,由市调查队向住户专项处要求变更。
对于因行政区划变动等客观原因,已无法按原网点设计调查的乡、村级调查点,须由区统计局提出变更意见,由市调查队向总队请示,总队提出方案,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搬迁、举家外出、消失等原因导致调查户在本地已经不存在确实无法取得调查资料的,辅调员必须及时向市调查队进行反映。
第九章 基础工作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季度入户检查制度。
市调查队每季度组织一次对辖区内全部调查户入户访问,检查、指导村辅助调查员进行问卷填报,核实调查数据的真实性。检查时间及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记录,并由住户科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建立农民工调查基础工作互查制度。
市队将根据情况组织各调查点对农民工调查基础工作进行互查互评,主要进行问卷完整性检查、机表一致性检查、填报规范性检查。互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并作为专业评比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市队重点核查制度。
重点对问卷完整性、机表一致性、表实相符性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对农民工调查工作制度建设;数据资料档案管理建设;市县级调查员、辅助调查员对调查户的指导、督察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与各级调查人员直接联系的渠道。
各调查点在上报年报数据时要把负责农民工调查的村级辅助调查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联系电话、职业及职务、兼任的其他工作等信息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市队。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与调查户直接联系的渠道。
各调查点应该每年度搜集核实样本调查户户主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户主就业地点和职业、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家庭其他人员就业和就学情况、联系电话等信息,随年报数据一并上报。
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市队直接向调查户电话查询核实数据、了解县级和村级调查人员访户情况等,并作为数据评估及对各调查点农民工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章 资料管理与归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农民工调查工作登记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制度。包括调查人员入户访问记录表、原始调查问卷、汇总文件纸介质,由市调查队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妥善保存原件,以备上级业务部门查询。
第四十条 住户科应及时整理农民工调查问卷和相关文件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按季度对问卷、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管。报表数据资料和程序按年度刻录光盘备份。
第四十一条 统计调查资料的保存时限:季(年)度汇总报表、分析(评估)报告不低于五年;重要统计调查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调查资料等应长期保存;各种磁介质调查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长期保存。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如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调查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调查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六安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9:
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基础工作,确保统计基础数据的真实可信,准确编制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数据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是指对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市级调查队在接受国家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任务后,重点对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发布与传播、统计分析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章 任务部署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 统一发文布置。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由国家统计局发文布置,市级调查机构按照国家统计局文件的要求,在本级调查机构发文进行具体布置。
第四条 落实人员经费设备。在开展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前,应将调查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统计调查顺利进行。
第五条 确定调查对象。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重点调查将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调查对象,采用主观选样的方法选择调查企业;典型调查是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作为抽样对象,采用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
第六条 按时提供调查所需基础信息。调查企业名录库、增删企业名录库等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基础信息要根据国家统计局要求及时提供并更新。
第七条 做好人员培训。市级调查机构应采取多种式,自上而下开展调查方案、联网直报平台操作和现场调查技巧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并要确保培训效果。
第三章 数据采集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八条 提前通知调查对象。调查前要将填报数据的时间、内容、注意事项以及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通过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等方式提前告知调查对象。
第九条 按时准确采集数据。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采取联网直报方式采集数据,调查企业每月按照国家局规定的时间登录网报系统填报数据。企业联网直报要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企业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填补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
第十条 强化数据审核。按照“即报即审”和“直审直验”的原则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经核实确属调查企业填报错误的,应退回调查企业修改后上报。严禁统计机构修改企业网报数据。数据审核要点:
1、产品规格代码是否正确填写;
2、基期价格与报告期价格是否齐全、是否同质可比、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市场变化规律;
3、计量单位是否正确;
4、环比指数超界(指数≥105%或者≤95%)是否进行详尽的说明;
第十一条 数据质量抽查。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检查计划,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地区和调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核查。第四章 数据处理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按制度规定处理数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采用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数据处理系统,在确保数据保密的工作环境下,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加工、计算和汇总,形成本级数据。
第十三条 查明数据加工处理过程的疑点。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明数据加工处理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如属调查企业填报错误,应及时退回调查企业修正原始数据。
第十四条 确保可比性和一致性。数据处理中,应关注不同时期、不同来源统计口径的差异,依据数据修订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调整,消除统计口径变动引起的数据不可比和不一致。
第五章 数据评估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制定科学、可操作性强的评估制度。要健全和完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应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各种综合数据进行准确评估。
1、价格指数变动趋势与国家出台的有关价格政策是否一致。要时刻关注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对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有何影响,检查价格指数的变动与当地市场的状况是否相符。
2、对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自身纵向比较分析。将汇总的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与以前各月指数比较,重点检查价格指数是否稳定,变动是否正常,若出现较大或异常变动,是否有变动依据。
3、与有关联的价格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与本地的房地产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相关指标进行分析比较,看指数的变动趋势和升降幅度是否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是否有合理原因。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数据评估和核实制度。数据评估和核实由自上而下逐级开展。市级负责对调查企业数据进行评估和核实。评估、核实的结果要按时反馈,评估过程要规范统一。
第六章 数据发布与传播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依法发布数据。市级统计机构要依照《统计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负责发布本级数据。在国家统计局发布全国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前,各级统计机构不得发布本地区数据;国家统计局发布全国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后,各地应尽快发布经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本地区数据;重要数据应以国家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不得发布与国家统计局核定数据不一致或仅供内部参考使用的数据。
第十八条 做好数据发布解读。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工作流程,规范发布形式。工业生产者价格数据发布后,应主动进行数据解读。加强数据发布后的舆情监测,及时妥善应对重大统计舆情突发事件。
第七章 统计分析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重视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要保证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分析数据来源可靠、分析方法科学、分析观点深入浅出,通过统计分析,开发更为丰富的统计产品,努力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
第二十条 对外发布的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统计分析报告中不得使用涉密数据。
第八章 整理归档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健全整理归档制度。要明确规定保管和归档统计资料的范围、时间、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使用权限等。
第二十二条 保证归档统计资料规范完整。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将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有关的通知、方案、统计数据和原数据等纸介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要及时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库,建立查询和检索机制,提供数据的转换和交换服务。统计资料保管场所及其存储环境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0: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质量管理,实现统计质量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依据《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制定《六安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的数据质量控制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要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必须抓好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确保各环节质量控制标准得到满足。
第二章 抽选调查单位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 选择建筑安装工程调查点的原则
1、样本单位应具有一定覆盖面。选择建筑、安装和装修装饰施工企业,其产值之和(建设项目投资额之和)力争占本地区施工产值的50%以上,以保证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有足够的代表性。
2、投资经济活动代表性强。一是以金额表示的投资经济活动量大。即选择那些投资大、代表品购进金额较多或代表品消耗金额较多的单位。二是投资经济活动面广、类别较多。
3、兼顾不同经济类型。在选择调查点时,不仅要选择国有经济单位,集体经济单位,还要选择其他经济类型单位。
4、选择重点工程。国家及地方重点工程往往投资额大,对经济发展影响也比较大,因此,在选择调查样本时,国家及地方重点工程原则上都应选为调查样本。
5、兼顾不同工程类别。由于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要求不同,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差异较大,所以原则上不同工程类别都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工程项目,以保证其代表性和全面性。
6、在选择建筑安装工程调查点时,原则上应按国家及本地区重点工程目录找到建设单位(甲方),然后通过甲方寻找施工单位(乙方),这样选出的调查点可以基本满足以上选点原则。
第四条 选择其他费用调查点的原则。在选择其他费用调查点时,所遵循的原则与建筑安装工程调查点的原则基本相同,特别是要注意选择那些投资额大的工程。但由于其他费用不易取得,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同时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重点调查,并辅以典型调查(从管理部门取得资料)。
第五条 选择调查单位和样本工程的具体途径
1、查阅本地区计划部门当年施工的重点项目名单。
2、查阅本地区统计部门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一览表》和《更新改造限额以上项目一览表》,包括当年重点项目在内的所有大项目均在之列。
3、查阅本地区统计部门的建筑业统计年报,本地区较大的施工企业均在之列。
第六条 随时增补调查单位和样本工程。在调查期内某个样本单位或样本工程如因各种原因未开工、未复工以及没有经营活动而不能上报报表的,在报表说明中加以说明,并应按调查方案规定及时增补。
第三章 数据收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 被调查单位按照《方案》要求,确定有代表性的调查项目,并组织单位内部的基建、技改、预算、财务、供销等有关部门建立基础台账,并依据台账如实填报人工费价格调查表、材料费价格调查表、机械使用费价格调查表、其他费用投资价格调查表。填报人员对报表所需的原始资料,必须进行认真地审核,方可汇总。填报的纸介质报表填写工整、清晰,使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统计指标要填写完整;纸介质报表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填报日期。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要求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保密设置,在事后按上述要求补报纸介质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做好数据上报工作的同时,针对价格变动情况,有关人员应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好文字资料的积累和分析。当指标单价同比升降幅度超过10%,调查单位必须上报价格变动原因说明。鉴于目前企业在购进材料等经济活动中存在着赊账的实际情况,可依据其合同价格填报,以便及时反映当期价格变动水平,并做到数出有据。
第八条 每个调查单位都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各类投资品原始价格台账,对样本工程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的原始记录(或凭证),要及时收集、整理、按月登记、装订成册,以便使报表中的每笔价格都有据可查。账面要干净、整洁,字迹清楚,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不要使用铅笔填写,台账不能随意涂改。同时建立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台账,并根据当月(季)上报情况及时登统,填写要详细,不能遗漏,所填价格必须与上报价格相同。
第九条 必建的专业工作台帐包括:调查单位名录库台帐(台帐样式一);统计调查报表签收表(台帐样式二)、基层(调查)报表台帐;数据审核查询记录台账、市级投资价格十四个主要指数的分年度、分季度对比的台账资料。
第十条 调查单位为确保报表数据质量,要严格执行审核制度,严把源头数据质量关,切实将差错消灭在上报之前。企业填报人员要重点审核的内容包括:
1、核对原始数据来源是否可靠;是否每笔数据都有(凭证)依据。
2、报告期价格与基期价格(费用)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同质可比,不可比时是否按方案要求进行了能够同质可比的技术处理,是否剔除了非价格变动因素。
3、调查产品规格代码的填写与目录是否一致;对于实际发生费用较大而又在调查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是否也填入表中(代码可暂空)。
4、所填报的钢材、木材、水泥等七大类材料中的各规格品费用的合计占各类总量的比例是否达到70%以上。
5、材料费(机械费)表中费用金额的合计是否占总计的70%以上。
6、材料费、机械费中发生费用金额较大、但在调查产品“目录”外的产品是否被填写到基层表中。
7、所有报表有无空项,或字迹不清的地方。
8、对产品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况,检查价格变动是否合理,是否查明涨跌原因,并在“编表说明”中予以说明。
9、企业填报人在确认以上各项审核无误后才可送交有关领导签字盖章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调查队。
第十一条 市调查队工作人员不得代替调查对象填写统计数据;在未征得调查对象同意或未经核实统计数据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数据;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修改数据事后应由基层单位按要求补报原始报表;对于缺报、迟报的调查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第四章 数据审核的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原始报表的初步审核。在接到调查单位报表后,要在第一时间对全部原始报表进行初步审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询。初步审核的内容与企业填报人员的审核内容基本相同。对原始数据的差错、查询反馈的信息及差错更正情况应有详细登记。
第十三条 录入数据的审核。经过对原始数据的初步审核、改错后,才可上机录入。基层表数据录入完成后,还要对录入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按程序设定的审核步骤及上级规定的必要审核步骤逐项审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不能将错就错。建立“数据审核登记表”,审核人要在审核登记表上签字负责,审核登记表要如实记录每笔差错及更改情况,并及时向调查单位进行反馈。审核登记表的记录将作为数据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经审核检查无误后才可进行数据汇总
第十四条 处(科)负责人审核、局(队)长审批。对调查人员初步审核、录入、汇总的调查单位数据,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专业负责人有进一步的审核监督职责。要察看调查人员的访厂记录、数据查询登记表,对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调查产品或项目进行抽查。定期组织专业调查人员总结工作,通报情况、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数据评估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制定科学、可操作性强的评估制度。要健全和完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应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各种综合数据进行准确评估。按要求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并有记录。一是对企业报表数据及报表管理的评估;二是对数据处理情况的评估;三是对指数计算过程的评估;四是对计算结果的综合评估。
1、价格指数变动趋势与国家出台的有关价格政策是否一致。要时刻关注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有何影响,检查价格指数的变动和各主要类别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与当地市场的状况是否相符。
2、对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自身纵向比较分析。将汇总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与以前各月指数比较,重点检查价格指数是否稳定,变动是否正常,若出现较大或异常变动,是否有变动依据。
3、与有关联的价格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与本地的房地产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工业品生产者价格等相关指标进行分析比较,观察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升降幅度是否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是否有合理原因。
第六章 数据发布与传播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市级投资价格指数发布的内容和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统计法》、《保密法》规定,相关专业人员不得提前泄露未发布的投资价格指数。
第十七条 市级投资价格指数需提前向总队申请报告,待总队同意后方可发布市级投资价格指数。市级价格指数发布的时间必须在省级投资价格指数之后,市级统计机构负责本级价格指数的发布与解释工作。
第七章 整理归档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建立相应的资料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管理内容包括各种原始资料、原始报表汇总资料、数据备份资料以及各种分析、评估、说明、统计调查文件、重要会议材料和其它具有存放价值的相关资料等。按专业分类和资料类别分别装订成册,按永久卷和临时卷分别归档,做到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做到资料保管存放位置固定,分类整理,查阅方便。
第二十条 资料备份可采取双机保存或磁介质备份,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以上数据资料刻录光盘。如因各种原因备份资料丢失,应立即再次备份,不能断档。各种报表及主要资料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定期归档、做到资料管理档案化。
第二十一条 统计数据资料应在报表任务完成后5日内归档,永久保存。若有人员调动应移交全部专业数据资料,并填写交接单,注明交接时间,交接人员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查。要建立资料保密制度。在数据收集期间保管好调查单位基层报表,不得对外提供调查单位有关原始数据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1:
农村国家贫困监测调查规范化操作规程
为加强农村贫困监测调查统计工作,实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调查数据质量,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方案》和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制定的《安徽农村国家贫困监测调查方案》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目的。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贫困地区的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成效,客观衡量居民收入和基本公共服务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掌握贫困地区的宏观经济背景和社会发展状况,评估宏观发展与专项扶贫的作用,为科学制定扶贫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条 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对象和填报对象。
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对象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片区县抽中行政村、农村住户及住户成员。
第三条 国家贫困监测调查内容及资料来源。
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内容包括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内容,以及贫困监测补充调查内容。其中,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由《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规定,贫困监测补充调查内容由《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方案》规定。
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季报内容和调查方式与一体化住户调查保持一致,年报调查内容是在一体化住户调查的基础上,补充一次性调查内容。
第四条 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样本。
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样本与一体化住户调查样本同步轮换。样本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裕安区、金寨县和舒城县等属于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范围且开展分省住户调查的县,直接采用分省住户调查在村委会范围内的样本。
2、霍邱县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样本与分市县住户调查在村委会范围内的样本保持一致。
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抽中调查小区的变动需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调查户的变动需经调查总队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维护现行样本的稳定是各调查队(统计局)义务和责任,不经评估和批准,任何单位不能擅自不按制度规定调整调查样本。
第五条 国家农村贫困监测数据采集。
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主要使用记账方式采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及到县项目实施情况、村和户的扶贫参与情况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采集。
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基础数据包括样本信息、调查户记账数据和问卷调查数据,由县(区)调查统计机构负责对记账数据进行编码,采用国家统计局编制下发的数据处理程序录入调查基础数据。县(区)调查统计机构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
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的数据采集工作,在有国家调查队的县,现场调查工作由县级调查队承担;在没有国家调查队的县,由县级统计局或市级调查队承担。
第二章 县级调查队(统计局)贫困监测专业工作职责
第六条 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各县级队调查队(统计局)要明确县级负责人、调查员的具体职责,建立考评制度,纳入年度考评中。
第七条 县级调查队(统计局)应配备合格的农村贫困监测专业工作人员。
加强对农村贫困监测专业人员的管理,提升农村贫困监测调查专业人员的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组织人员、提供条件协助农村贫困监测调查专业人员共同完成本辖区的农村贫困监测专业调查工作。
第八条 选聘合格的村级辅助调查员。
每个调查网点要配备1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在群众中有威信、有责任心的村级辅助调查员。
村级辅助调查员可以在调查户中选聘,也可以在常年在本村工作并长期居住的乡村医生、教师以及本村的村(组)干部中选聘,但不得选聘常年在本村外任职的人员。
第九条 加强对辅助调查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村级辅助调查员认真履行职责。
县级调查队(统计局)负责村级辅助调查员的管理和培训,要对辅助调查员的业务培训制度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县级调查队(统计局)要按有关规定向辅助调查员支付报酬,采取措施确保辅助调查员的基本稳定。制定辅助调查员奖惩制度。
第十条 组织对本县农村贫困监测样本调查户记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放调查户记账补贴,确保本辖区内的调查户真实、规范记账。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贫困监测调查资料档案,执行国家保密制度,确保调查户分户数据不外泄,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汇总和分组数据在总队反馈之前不外泄。
第三章 调查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农村贫困监测调查专业人员的职责。
(一)熟练掌握国家统计局的《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方案》、操作规程及各种报表的调查范围、指标解释、编码方法和计算机数据处理程序等。
(二)能够完成农村贫困监测调查资料收集、审核、编码、整理、录入等工作,完成调查数据评估和撰写专业调查进度分析。
(三)能够及时发现本县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级调查队(统计局)领导和总队反映。
(四)执行逐季入户制度。每个季度与其他县级人员共同完成所有调查户的入户核查工作,检查、督促、指导调查户记账,核实有关调查数据,协助辅助调查员完成一次性入户问卷调查,并能够解决核查中发现的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技术问题。
(五)在每月初收取调查户账本时严格审查日记账和一次性调查表,做到一月一收日记账,并及时录入调查数据。
(六)对汇总数据进行必要的评估,对奇异值等要分析原因,写出评估说明材料上报总队,并对总队查询及时回复。
(七)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各类调查数据资料。
(八)及时整理归档农村贫困监测调查资料。
第十三条 村级辅助调查员职责。
(一)了解《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方案》,熟练掌握记账方法和辅导调查户记账的技能。
(二)掌握调查户所在村的基本情况。
(三)掌握本调查点调查户的基本情况,负责本调查点调查户的记账工作,检查、指导和督促调查户记账,对错记、漏记、混记账目进行指导,每五日内必须提醒、督促记账户一次,及时发现问题,现场核实,纠正记账差错;辅助无记账能力的调查户记账,接受调查户的咨询。
(四)每月初收集各记账户上月的日记账,并将新日记账本发放到户,对所收日记账本妥善保管,并将调查户记好的账本移交给县级调查队(统计局)。
(五)做好调查户的思想工作,及时向调查户传达调查队(统计局)对记账和有关调查工作的要求,向县级调查队(统计局)反映调查户记账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记账和调查工作质量。
(六)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上级调查队的规定,对调查户的记账内容和其他调查资料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未经调查队批准,不得向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调查户账册和报表资料。
第四章 现场调查的组织与数据采集
第十四条 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的搜集主要采取记日记账,辅以一次性入户访问的方法。
第十五条 辅助调查员要按时到调查户家收日记账,当面检查记账质量,发现差错,现场询问并加以改正补充。记账本需有记账户签名或手印,以确认记账数据的来源。
第十六条 记日记账基本要求。
《现金和实物收支日记账》分设现金收入、现金支出、实物产品和服务收入账、自产自用实物账等。不同性质的账要分别记入不同的账页。
(一)日记账必须由调查户家庭成员如实登记。对于无记账能力的调查户应有辅助人员至少每5天辅助记账一次。对辅助记账原因、记账方式及记账人员等逐户进行说明,并上报总队。
(二)调查表和日记账填写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清晰可辨认,填写错误时应在错误部分画双横线,然后在其上方记上正确账目。
(三)现金账要按收支活动实现的时间逐笔及时登记,不能混记、漏记;住户及住户成员的现金收支及社保交纳项目记入《现金收支账》,住户及住户成员得到的实物产品和服务记入《实物产品和服务收入账》,住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种产品产量和自产自用产品支出情况记入《自产自用实物账》。
(四)日记账以自然月份为一个记账月,每月1日更换新账本。调查户应妥善保管,切勿损坏、丢失或外传。
(五)调查户所有成员的现金收入都要登记在现金收入账页上,并注明收入发生的人员姓名;所有现金支出都要登记在现金支出账页上。外出从业且不能经常回家居住的人员,其在外从业期间的收入和支出不用记入日记账,但寄回带回家中的收入要记入日记账。
第十七条 一次性调查的组织和要求。
季报的“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等;年报的“住户成员补充调查表”、“住户基本情况补充调查表”、“社区基本情况补充调查表”等由辅助调查员入户访问完成。
第十八条 调查员必须当场填报问卷。填报问卷时,可由该户的户主或主要成员作为主要填报对象,按人按项回答,详细填报住户及每位住户成员的情况。调查员要根据填报人的回答,如实填写问卷。如调查户无填报能力或无法准确回答,调查员可以协助调查户进行填报,但填报内容必须获得调查户的认可。
第十九条 调查问卷必须得到调查户确认。调查员调查完一户后,要对调查问卷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将问卷填写的内容,与调查户进行核对、确认,如有疑问应重新询问落实,如有错误应立即改正。
一次性入户访问调查应在每季度最后一天或下一季度的第一天完成。年底的一次性入户调查之前应对调查人员组织培训,对于个别辅助调查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有困难的,县级调查队(统计局)应派员协助完成入户调查。
第五章 调查数据处理
第二十条 数据处理流程。
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的处理过程包括人工处理和计算机处理。一般操作流程为:账页人工编码→账册人工审核→数据录入→计算机审核(结合人工核实)→生成季(年)报。
第二十一条 编码的方法和要求。
使用计算机处理资料时,对各账目的分类、计算、汇总等是通过代码由程序自动识别的。因而,为每个账目编写准确的编码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到生成报表的质量。
(一)在国家制定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编码手册》中找出与各个账目对应的编码,填入账页“编码”一栏中。
(二)编码工作是数据处理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原则上要求由县级农村贫困监测调查专业人员完成这项工作。编码工作也可以由村级辅助调查员完成,县级调查队(统计局)必须加大对村级辅助调查员的编码培训力度,以确保辅助调查员能够胜任编码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工审核。
日记账数据在录入前要经过“二审一核”。即辅助调查员收日记账时,对调查户进行询问初审;县级调查员验收日记账时,对辅助调查员进行二审;录入计算机前的人工交叉复核。
(一)人工审核主要是编码审核、日记账记录审核以及对审核出问题的处理。
(二)日记账记录审核。重点检查产量与出售量、消费量之间的对应情况。对记账笔数少于20笔账本要进行逐户核实。
(三)编码审核。调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下发方案的编码手册进行编码。录入前必须经过两人的交叉审核,防止编码错编和漏编。
(三)数据查询修订。辅助调查员和调查员不得随意修改记账户的原始记录,对审核中发现问题及时查询核实,并据实修改,并在账本后做好修改记录。
(四)审核查询记录。对人工审核查询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数据录入。
数据录入必须使用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发的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处理录入程序,由县级农村贫困监测调查专业人员按月及时录入,一月一录,月录月清。录入编码时要注意核对编码与账页摘要是否一致,不一致时要及时核实、修订。每录完一页,要认真核对计算机小计与账页小计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检查是录入错误还是账页小计错误,并及时修订错误,保持计算机小计与账页小计的一致性。
数据录入时,要及时登记录入时间、录入人签名、核实的数据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审核。
录入过程中遇到超界数据时,应认真核对,属于记账错误的应与调查户核实后改正。
完成数据录入后,要对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错误进一步核实,并对原始账页资料或一次性调查表资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计算汇总。
根据所录入的原始日记账数据、一次性调查表数据,计算机程序生成贫困监测调查分户报表和汇总报表。
第六章 调查数据的上报、核实、核定与反馈
第二十六条 在所有数据首次录入完成,进行数据汇总前,要对原始录入数据进行首次备份。
第二十七条 审核上报。县级调查队(统计局)在完成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报表后,经过必要的签报程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报总队并抄报市队。
上报文件由于涉及国家机密,要通过内部信息网传输。
第二十八条 评估核实。
总队在对数据进行评估时,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要求县级调查队(统计局)及时查对核实,并将查对核实结果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数据核定与反馈制度。
对于农村贫困监测调查主要数据,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实行数据发布下管一级制度,未经市队核定反馈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和使用。
第七章 样本网点管理和变更
第三十条 国家农村贫困监测抽样调查的抽样设计方案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县、乡、村三级调查网点未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不得调整。
第三十一条 确实无法保持的网点样本,应收集变更信息报告上级调查队要求变更。
(一)因行政区划变动等客观原因已经无法按原设计调查的乡、村级调查点,须由县级调查队(统计局)提出变更意见,市队汇总上报,总队提出方案,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同意。
(二)户一级调查样本的变动须由县级调查队(统计局)提出方案,书面请示调查总队审批,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因搬迁、举家外出、消失等原因导致调查户在本地已经不存在确实无法取得调查资料的,县级调查队(统计局)必须及时请示市队并上报总队变更调查户。未经文件正式批复的,样本调查户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各调查队(统计局)必须维护国家贫困监测调查样本网点的稳定。市队每年对网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数据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 市县调查人员应加强对数据收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检查辅助调查员的访问技巧及沟通能力,检查收账执行情况,核实辅助调查员是否按制度规定对调查户进行家访,每月访户次数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如实按时填写访户记录。
第三十五条 市队调查统计机构领导和调查人员应加强入户回访检查。
市队调查队领导每年按10%比例进行抽访。通过入户回访,详细了解调查户家庭状况,检查访户制度执行情况,核实记账本记账质量,提高调查户的支持与配合程度。
市队调查人员每月按10%比例进行回访。回访的重点主要包括记账笔数明显偏低、机表数据不一致、审核发现较多问题,月度发生较大数额收支、月度家庭人口数发生较大变化以及调查员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调查户。每月回访完毕后,及时将回访结果记录在相应访户台账上。
第三十六条 建立省级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基础工作互查制度。
市队将根据情况组织全省各县对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基础工作进行全面互查互评,主要进行日记账真实性检查、记账规范性检查、机器与账页数据一致性检查。
市队将通报互查评分结果,并作为专业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建立省级重点核查制度。
在季(年)报工作之后,市队将组织力量对个别调查县进行基础工作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基础账册完整性、机器账页与日记账的一致性、账实相符性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对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工作制度建设,县级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对记账户工作的指导、督察情况进行检查,对换户原因真实性进行检查。
检查工作结束后向县队(统计局)通报检查情况,对于查出的问题要求县级调查队(统计局)进行整改,对于个别未能访问到的调查户由县级调查队(统计局)入户访问。县级调查队(统计局)必须就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总队。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与各级调查人员直接联系的渠道。
各县调查队(统计局)在季报和年报时都要把负责农村贫困监测调查的村级辅助调查员、县级专业人员、县级专业负责人和调查队(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联系电话、职业及职务、兼任的其他工作等信息同时分别以正式文本(盖章)和电子表格上报市队。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与调查户直接联系的渠道。
县级调查队(统计局)按照季度搜集核实样本调查户的在抽样调查中的顺序码、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等)在统计上行政区划代码、户主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是否抽中户、户主就业地点和职业、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家庭其他人员就业和就学情况、经营耕地面积、联系电话等信息,随季(年)报一并上报市队。
县级调查队(统计局)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市队直接向调查户电话查询核实数据、了解县级和村级调查人员访户情况等,并作为数据评估及对县级贫困监测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九章 资料管理与归档
第四十条 建立县级农村贫困监测调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农村贫困监测调查资料档案内容包括农村住户日记账本、基层(季)年报表、综合(季)年报表、调查分析资料等,必须按类别分别装订成册,按永久卷和临时卷分别归档,做到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
进度调查资料应在报表任务完成后,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各类农村贫困监测调查资料的保存期限规定如下:
(一)日记账和一次性调查表保存期限5年;
(二)贫困监测调查季报。县汇总资料保存期限5年,分户资料保存期限3年。
(三)贫困监测调查年报。县汇总资料及分户资料,永久保存。
(四)贫困监测调查季、年报数据文件。帐页数据文件、一次性调查表数据文件、分户报表数据库、汇总表数据库、单位字典库、样本字典库、自产自用价格库,永久保存,且应保存两套以上。
(五)其他常规性调查及专题调查资料,保存期限根据需要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农村贫困监测调查资料的保存,采取纸介质资料保存和数据文件保存相结合。
纸介质资料保存通常采用计算机打印资料方式保存,为便于资料的开发和使用,还可将多年的资料编印成历史资料本保存。农村贫困监测调查的季度和年度报表资料、年度分户数据以纸介质备份两份归档保存。
数据文件保存主要采用磁盘保存和刻制光盘保存两种方式。农村贫困监测调查的季度和年度报表资料、年度分户数据和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处理程序要按年度备份保存2份(处)以上。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如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调查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调查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