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章 公开的原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有关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提高统计调查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实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充分统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结合六安调查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机关各科室的统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统计信息进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统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统计信息公开以向社会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队机关各科室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交通运输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科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单位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招考和录取信息;
(二)政策业务文件及政策解读信息;
(三)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招标采购公示、中标情况;
(六)领导活动、部门动态、专题活动等日常工作情况;
(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八)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九)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统计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统计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信息公开人需根据统计信息公开内容的不同特点,采用与信息内容相适应,便于公众及时知晓和理解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统计信息公开的形式需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
第四章 公开的实施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法律、法规对统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