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银保监分局发布时间:2017-04-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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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一、适用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具体范围: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

.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个人承诺书;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材料目录: 1.报告书; 2.任职资格备案表; 3.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个人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 (2)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3)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类)证书复印件;(5)个人征信报告; 5.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个人承诺书;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七)申请接收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八)办理基本流程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由法人机构提交。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1.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贷款公司总经理; 2.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 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理事长、理事、副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副董事长、董事、副主任; 5.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应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1.地市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 2.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主任; 3.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  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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