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预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预审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防止失泄密事故发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机关政务公开预审工作在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法律事务部门、监察室配合,组织实施。
第三条预审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预审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预审、公开形式的预审和公开时间的预审。
(一)公开内容的预审
1. 六安市中心支行在相关制度办法中予以明确的公开内容;
2. 六安市中心支行相关制度办法规定内容之外由各部门提出的公开内容;
3.根据依申请公开制度,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的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的预审
1.坚持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坚持选定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坚持选定成本最小化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预审
1.选定的公开时间要与六安市中心支行制度规定和对社会的承诺相符;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
阶段性工作应当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工作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
第五条预审程序
(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行领导的指示、决定,制定方案,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密规定送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同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报分管行领导审批,重大政务事项应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对政务公开内容应审未审、玩忽职守造成公开信息或数据错漏或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