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信息和观点对外发布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5-01-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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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六安市人民银行系统信息和观点对外发布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信息和观点对外发布内部管理的意见》(银办发〔2011〕206号)、《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信息和观点对外发布管理制度》(合银办〔2012〕103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新闻宣传及对外提供资料保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辖内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机关和辖内各县支行(以下合并简称“各单位”)的信息和观点对外发布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反映经济金融运行情况的统计数据、市场监测情况、有关业务运行情况以及政策措施执行效果等客观性内容;所称的观点是指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外发表的对经济金融形势判断、重大问题的看法、数据的解读、政策措施的阐释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对外公开发布的各类业务报告,既包含大量的数据信息,又包含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分析判断等观点,一并纳入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各单位办公室是信息和观点对外发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拟对外发布的信息和观点进行审核、发布,并负责对发布后的信息、观点进行舆情监测与应对;各单位有关业务部门是信息和观点的提供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按照一定的程序发布信息和观点,并负责对已发布的敏感信息、观点进行审慎评估与风险提示和舆情的跟踪监测。

第二章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发布信息,不得发布与职责无关的信息。拟对外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及部门职责的,应书面征求其他单位或部门意见,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六条拟对外发布的信息要区分一般性信息和敏感性信息。

  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特点,有重点地发布一般性信息,特别要着重发布各单位在贯彻落实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方面所做的工作和成效,全面维护和提升六安市人民银行系统的社会形象。

  各单位要根据上级行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掌握的敏感性信息的范围,并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热点转移等情况,及时对敏感性信息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信息对外发布的主要途径包括新闻媒体(新闻通气会、新闻通稿等形式)、六安市政府网(六安市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百姓畅言”等形式)和六安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通过新闻媒体形式、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信息的,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通过六安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对外发布信息的,由六安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统一归口管理,必要时须经办公室或者分管行领导审核。

  第八条各单位拟通过新闻媒体形式对外发布信息的,按照如下的程序进行:

  (一)有关业务部门草拟信息后,应对拟公布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对照本部门敏感信息的范围,删除其中的敏感性信息。

  判断信息中是否含有重要事项和数据。如含有,相关业务部门要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发布事项及数据符合总分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六安市中心支行宣传要求,且数据披露范围在总分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六安市中心支行披露的数据范围之内;同时就是否会出现负面舆论,是否会影响经济安全、市场稳定,是否会影响社会公众和投资者信心,是否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预判。

  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后,有关业务部门填写信息发布审批单,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送本单位办公室。

  (二)办公室对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和保密性审核。拟发布信息含有敏感信息或涉密信息,办公室应将信息退还业务部门再次审核,直至办公室与业务部门意见达成一致。

  (三)办公室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报送业务部门分管行领导审核。

  (四)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将信息对外发布。

  第九条机关各单位、各部门拟通过六安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发布信息,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日常工作和决策职权范围内的一般性工作信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或授权签批后报经调查统计科发布。

  (二)以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名义对外发布的重要信息,须办公室会签,并报主办部门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发布。

  (三)六安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发布涉及总行领导、总行会议活动的信息,报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四)六安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发布金融统计数据内容应限定在总行披露的数据范围之内,发布频度不高于总行,发布时间应在总行网站发布之后。首次发布金融统计数据指标,应事前报请分管行领导审核同意。

  (五)六安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发布涉及敏感问题和其他把握不准问题稿件前,须报办公室和分管行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拟通过六安市政府网发布信息,比照本细则第九条发布信息的规定执行;辖内各县支行通过地方政府网或者基于互联网的金融网等发布信息,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观点的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观点对外发布的途径主要包括接受采访,在论坛、研讨会等公开场合发表观点以及接受约稿、发表文章等。

  第十二条各单位办公室为接受采访的归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接受媒体采访、对外发布观点前,应要求新闻单位提供书面采访申请及采访提纲,并认真查看采访记者的《记者证》,经确认后向办公室报批。

  对本单位、本部门政策措施的阐释及其执行效果等问题发表观点的,由各单位办公室按照新闻宣传工作规定进行审批。就经济金融形势、对重大问题的看法、对数据的解读等敏感问题接受采访,业务部门应周密准备有关宣传方案和口径,确保拟对外发表的观点与中央和上级机关相一致,在经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业务分工报分管行领导批准。涉及总行政策评价,须逐级上报总行相关部门审批。

  各业务部门接受采访、对外发表观点时,一般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受采访;其他工作人员接受采访,必须经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授权。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问题要按照预定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不得超范围或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问题越权作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单位办公室应统一安排采访,并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采访。

  第十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拟在各类论坛、研讨会等公开场合发表观点的,须将拟发表的口径、内容报本单位分管行领导审批,经分管行领导书面审核同意后,将相关口径、内容报送本单位办公室备案,方可在公开场合对外发布观点。

  第十四条各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职务或单位、部门的名义接受约稿或发表文章,要通过本单位办公室报分管行领导审批。

以个人名义发表内容涉及人民银行有关工作信息的文章,应在醒目位置注明属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等字样。

第四章 业务报告的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业务报告编写和发布的规范管理,防止出现信息和观点的不当发布。

  第十六条对拟公开发布业务报告实行主办部门审慎评估制度。主办部门应对拟公开发布的报告是否涉及保密、敏感性问题及其处理是否妥当、以及社会反响情况进行全面细致评估,提出明确意见,报行领导审批。办公室对主办部门拟公开发布的报告进行审核,并统筹报告公布的时间和形式。

  第十七条六安市中心支行各类业务报告主要通过六安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和六安市政府网统一发布,发布程序依据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中的有关规定。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及网站发布业务信息的要求,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对报告进行精简压缩,避免报告中包含敏感信息和观点。

第五章监测和应急预案机制

  第十八条信息和观点对外发布后,各单位办公室应对媒体发稿情况和进行统计,并由各单位舆情监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舆论动态、特点和趋势的监测。一旦出现敏感信息泄露、观点发布不当、媒体热炒、社会公众热议等负面舆情,各单位应当按照六安市中心支行《新闻宣传管理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制度》等文件要求,启动重大舆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处置,并及时将处置进度和结果报告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信息、观点制作及对外发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担负起审核把关的责任,确保信息和观点对外发布的程序规范、舆论导向正确。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和授权对外发布敏感信息,涉及泄露人民银行工作秘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泄密法律责任。对未履行有关审核程序擅自对外发表不够准确、不够客观的敏感观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对于个人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以本单位或工作人员名义对外发表观点的,或虽经同意但因把关不严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辖内各县支行可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信息和观点对外发布工作制度,并报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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