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为加强对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月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行政许可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追究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清单,认真完成公开发布任务。月底由公开办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月度绩效相挂钩,并进行通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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