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烟草局发布时间:2022-05-07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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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文类信息公开有据可循,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公文的范围。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公文种。

二、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办公室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

三、公文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二)依申请公开:涉及办公室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三)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四、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标注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须写明理由,随文送审。

五、对不依法履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科室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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