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案卷评查的通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烟草专卖管理局发布时间:2018-07-27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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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单位、市局(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案卷制作水平,加强案卷制作经验交流、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市局(公司)于2020年7月9日组织开展了2020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会,情况如下:

一、案卷评查结果

法规科结合案由、案情、案值等情况从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抽取各县区分局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各5份,共计60份。以各县区分局为单位成立现场评查小组,由两位以上评审人员对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许可类案卷评分标准》进行互查打分;由法规科、专卖科参会人员组成复核小组,对互查结果进行复核。

从总体情况看,各县区分局在行政执法中,能够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依法许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依据评分结果和案卷整体情况,本次案卷评查比较好的单位有霍邱县局、金寨县局、舒城县局。具体如下:

被评查单位

行政处罚案卷

行政许可案卷

霍邱县局(营销部)

98.8

98

金寨县局(营销部)

98.8

94.7

舒城县局(营销部)

97.6

95

霍山县局(营销部)

97.8

94.5

叶集区局(营销部)

98.4

93

皋城分局(营销部)

96

94.3

二、评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关于行政执法卷宗制作问题

目前,基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卷宗制作上对细节要求不严谨。

1.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未写明价格证明依据。核价表应当根据皖烟计【2016】189号《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价格管理办法》列明依据;

2.处罚结果未体现自由裁量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审批表处罚依据中应当根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16年修订)列明处罚幅度选择的依据;

3.对调查出的部分违法事实未进行处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宗询问笔录中,当事人已明确承认对涉案卷烟进行了销售,处罚结果未没收违法所得;

4.盖章重叠严重。案件处理审批表、结案报告表需加盖印章处应当调至合适大小,避免加盖印章重叠、难以辨认;

5卷内备考表信息不全。备考表应包括文书页数、证据收集情况、卷烟处理情况和其他情况。个别县局备考表中不同案由使用相同内容,存在明显错误。

6、少量真烟检测要求,单品牌5条以下且本批委托卷烟样品总案值小于5千元(含5000元),由皋城分局具备鉴定资质的人员检测并签字确认,其他均需按要求送检。

(二)关于行政许可卷宗制作问题

行政许可卷宗主要在制作上存在一些争议问题,在此做统一规定。

1.签字问题。卷宗文书中需要执法人员签字的部分,应当手写签字并注明执法证号;

2.证据类问题。行政许可各类复印件须清晰、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须有提取人签名、提取日期、提取地址;证据单需店貌近、远景二张照片并注明拍摄日期、地点和拍摄人;

3.卷内备考表。备考表应包括卷内文书总页数、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份数及复印件份数、行政许可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填写立卷人、审核人及时间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继续加强卷宗制作质量。案卷管理人员应每月定期对本单位已经结案的案卷及相关材料按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行政许可等类别进行整理、汇总,编制检索目录并按序排列,于每月底将汇总的卷宗目录等信息上报法规科。

2.继续加强卷宗审查力度。市、县法规员每月须结合案情、案由、案值等从本单位抽查一份卷宗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形成阅卷笔录报法规科。

3.继续加强执法监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法规部门应对主体资格、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方面做好合法性审查。

4.继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各县局须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已聘法律顾问资源,通过普法微讲堂平台做好普法宣传。

5.认真开展落实整改。结合本次评查情况,对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

6. 对案卷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的,纳入绩效考核,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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