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烟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我局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责任的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相关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