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起草说明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烟草局发布时间:2024-08-28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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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规定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形成有序竞争的卷烟市场,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进行修订,现将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 背景

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修订工作的必要性可以归纳为“四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国家通过零售许可证实现对卷烟市场的专卖管理,如果零售许可证过多过滥,必将产生恶性竞争,引发获利水平较低的商户降价争客,滋生非法经营,暗地经营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如果零售许可证分布过稀也不利于满足消费需求,导致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乘虚而入,冲击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二是有利于依法配置有限市场资源。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赋政策,对卷烟产销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随着这一特殊商品经营利润率的上升,申请从事卷烟零售的市场主体快速增加。因此,对卷烟零售市场这项有限资源不能完全依赖市场调节,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控制,防止规模失调。

三是有利于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利益。因国家对卷烟产销量的限制,所以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内卷烟销量和零售利润是有限的。通过合理布局修订,完善卷烟零售市场进出机制,保持合理容量,避免卷烟零售户为相互争夺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获利水平低下。同时对特殊群体予以政策倾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经过零售布局的调控,卷烟零售户的平均获利水平将会呈明显增长趋势。

四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近几年市场卷烟打假打私情况看,部分业态零售户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布局的不断完善,促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对严重的违法主体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依据及过程

六安市烟草专卖局充分发挥地市级局在布局规定中的主导作用,综合运用“总量调控、距离+总量调控”两种不同的布局模式,逐步构建“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定、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六安市烟草专卖局依据法定职权,成立专班,制定《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内容

   (一)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科学设定各街道(乡镇)零售点合理容量等,结合六安市烟草市场现状和区域特点,修订合理布局规定。

(二)布局原则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设置零售点布局综合运用“总量调控”和“距离+总量调控”两种不同的布局模式,逐步构建“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三)具体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充实了制定依据。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本规定的制定依据。

二是明确了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将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由原规定的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调整为地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地址。同时明确申请人应拥有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

三是调整了布局模式。经过多方评估,原布局模式已不适应六安烟草市场现状,将原规定的“饱和区、稳定区、发展区”布局模式调整为综合运用“总量调控”和“距离+总量调控”两种布局模式,更好地做到均衡发展,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

四是设置了总量调控区域标准。如对专业性市场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并设定总量调控区域内零售点与区域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布局参照,从而兼顾特殊区域内与区域外零售户的利益。

五是明确了不同区域零售点间距要求。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繁华程度及市场现状,将城市街道、集镇街道、自然村(组)、公路沿线分别设置不少于50米、100米、200米、500米等不同的间距要求,使得既能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又不至于使得零售点过于集中造成恶性竞争。

六是完善细化了倾斜性情形。区分不同情形设置可降低和不受布局规定限制,体现实质公平。一方面,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持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残疾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特殊群体进行照顾,本人独立(个体)经营的,可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一次办证不受布局限制的倾斜政策。同时为避免其他申请主体受倾斜性政策影响,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据上述放宽办理条件零售户经营场所周边申请办证的,不受上述特殊群体经营场所的距离或总量限制。另一方面,对于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卖场等,集餐饮、住宿、会议、休闲等功能的2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型宾馆酒店和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直营便利店设置为不受所在区域总量限制,但不得低于所在区域间距要求的50%。

七是规范了先店后校情形。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情形保留了照顾,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主动申请变更的,给予不受布局规划限制的照顾。但根据法律规范,也明确了对于未搬离的零售户,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四)相关概念界定

为了便于实际操作,统一标准,现对本规定相关概念、测量方法等问题进行界定说明。

1.现场勘验最短可通行间距应当以距离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已取得许可但符合依法注销(包括撤销、撤回或者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收回条件的零售点,不作为参照物。

2.本规定所称“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由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的,申请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或者最邻近的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

3.本规定所称“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小区周围均有围墙、防爬栅栏等设施,且小区的各个入口均设置了门亭或门岗。

4.本规定所称“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如建材市场、农贸市场等。

5.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

6.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不可移动的空间,并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外部有醒目的固定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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