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新修订的《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一至五条为基本条款,其中第一条为制订的目的、依据,第二条为零售点定义,第三条为规定适用范围,第四条至第五条为设置零售点的基本原则;六至八条为布局模式条款,其中第六条规定了综合运用“总量调控”和“距离+总量调控”两种不同的布局模式,第七条明确了“总量控制”的布局方式,第八条明确了“距离+总量调控”的布局方式;九至十二条为倾斜性条款,其中第九条、第十条为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的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为不受合理布局总量限制,但不得低于所在区域间距要求的50%;十三条为禁止性条款,明确了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十四条至二十条为为解释条款,明确了零售许可证的延续规定及其他具体名词解释。
具体解读如下:
第七条第(一)项中“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小区周围均有围墙、防爬栅栏等设施,且小区的各个入口均设置了门亭或门岗;第(六)项中“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内”是指旅游景点内设置的售票中心、游客中心等相对封闭的服务场所;第(七)项中“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是指经过安全检查后进入的内部场所。
第八条第(一)项中“城市街道: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是指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所有街道。如金安区八公山路、裕安区解放路、叶集区史河街道、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霍山县衡山镇迎驾路、金寨县梅山镇燕子河路、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等;第八条第(二)项中“集镇街道:乡镇政府、集市所在地的街道”是指乡镇政府、集市所在地的所有街道。如金安区城南镇创业路、裕安区平桥乡齐云路、叶集区姚李镇莲花路、霍邱县马店镇街道、霍山县漫水河镇漫陈路、金寨县南溪镇中学路、舒城县晓天镇南大街等。
第十条“本人独立(个体)”是指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主体必须是个体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且本人独立经营。
本次修订的合理布局规定,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不在倾斜性政策照顾范围内。
第十条第(一)项中“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是指申请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残疾证明,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查询或残联出具的证明为准;第(二)项中“残疾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以县级及以上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为准;第(三)项中“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县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为准。
依据倾斜性政策申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不得变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据倾斜性政策放宽办理条件零售户经营场所周边申请办证的,不受特殊群体零售点的距离和总量限制。
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经营面积”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表中所标注的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因房屋租赁期届满或被强制终止租赁合同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的零售点”不包含申请人因违法违规被强制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许须符合新修订的《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除间距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由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的,申请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或者最邻近的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不可移动的空间,并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外部有醒目的固定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等。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是指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包括公立幼儿园、取得资格的私立幼儿园。
测量标准
一、基本间距测量法
1.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2.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3.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二、有固定障碍物道路间距的测量
三、设有斑马线、过街设施道路间距的测量
划有双白实线、单白实线且设有斑马线、过街设施的道路,可参照单、双黄实线执行
四、没有斑马线、过街设施道路间距的测量
为保障行人安全通行,原则上单、双黄实线和单、双白实线视为不可通行区域。
五、十字路口间距的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