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烟草局发布时间:2024-08-28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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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烟专〔2024〕76 号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营秩序,经市局(公司)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六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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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属地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地址。

零售点的设置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设置,由六安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各县(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六安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动态调整,以乡(镇)、街道为合理容量划分单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布局模式

第六条 设置零售点布局综合运用“总量调控”和“距离+总量调控”两种不同的布局模式,逐步构建“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第七条“总量调控”是通过对某一特定区域(场所)调控零售点总量的布局方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将户数作为零售点总量配置的测算依据,原则上不满100户的设置1个,每超过100户增设1个;

(二)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应按单位配置零售点,原则上每个单位配置1个零售点;

(三)商业办公楼,按一幢一证配置零售点,原则上在一楼经营;

(四)专业性市场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5000平方米可增设1个(余数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5000平方米计算),但总数不超过5个,农贸市场可适当增加;

(五)各大专院校、农(渔)场企业、厂矿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六)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内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七)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对内经营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零售点和区域外的零售点互不作为布局参照。

第八条“距离+总量调控”是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商圈特征和城乡差别配置不同总量和间距进行调控的布局方式。根据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结合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人均销量等情况,设定各街道(乡镇)零售点合理容量。符合零售点合理容量要求且满足下列距离要求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一)城市街道: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二)集镇街道:乡镇政府、集市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米;

(三)自然村(组):除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外的自然村(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200米;

(四)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

(五)主营业务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发、美甲美妆、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器乐、摄影照相、彩票书店、网咖网吧、酒吧舞厅、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

第三章 倾斜性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50米(可通行距离)以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

第十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常住人口,本人独立(个体)经营且首次办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限制;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

(一)持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

(二)残疾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县级及以上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县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依据前款规定申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不得变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据前款放宽办理条件零售户经营场所周边申请办证的,不受特殊群体零售点的距离和总量限制。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区域总量限制,但不得低于所在区域间距要求的50%:

(一)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街道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域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卖场等;

(二)集餐饮、住宿、会议、休闲等功能的2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型宾馆酒店;

(三)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直营便利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因房屋租赁期届满或被强制终止租赁合同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在距原经营地址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街道100米以内、其他区域200米以内的其他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的,不受所在区域总量限制,但与邻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所在区域间距要求的50%。

第四章 禁止性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的、内资企业或者个人租赁外商投资企业柜台以外);

(八)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的;

(十二)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儿童游乐场所、托幼培训、青少年宫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经营场所位于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区域内的零售点,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是指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包括公立幼儿园、取得资格的私立幼儿园。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辖区内人口、交通通行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时,六安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六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101日起施行,2021年5月8日施行的《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六烟专〔2021〕14号)及有关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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