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邮政管理局发布时间:2016-06-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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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快递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推动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国家邮政局制定并印发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附件1),按照省邮政管理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快递企业末端网点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严格执行

       做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工作有利于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市场经营秩序;有利于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用户合法权益。末端网点备案登记工作既是推进“快递下乡”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单位、各快递企业要深刻认识到末端网点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对下辖的末端营业网点积极开展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二、摸清底数,深入排查

       全市快递企业末端网点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对象主要由两种形式构成:一是企业直接设立且未规范的末端营业网点,二是企业委托第三方代办的末端合作网点。目前,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快递企业17家,总部直营分支机构6家,许可企业分支机构81家。此次摸排工作,重点是对各许可企业(含品牌快递企业直营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社区、乡镇、学校等区域,直接设立的或者委托各类商业机构、服务组织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具有固定场所、设施的网点进行深入排查,各许可企业要对上述两类网点进行梳理统计,拟定《快递企业末端网点自查登记表》(附件2),并于2016年6月10日前,上报市邮政管理局。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是对快递企业末端网点监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或网点,按相关规定抄告市邮政管理局。

       三、分类指导,全面规范

       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对下设的末端网点进行分类指导,对能够满足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的网点,要积极进行标准化改造,并于2016年6月20日前,完成增设分支机构申请;对暂时无法满足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的网点,要严格对照《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整理所需材料,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末端网点备案登记。

       许可企业或分支机构凭邮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分支机构名录》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末端经营网点由许可企业或分支机构确定企业类型,凭《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件3)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全面检查,强化监督

       各快递企业要建立末端网点备案登记工作长效机制,新设的末端网点要于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表登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备案登记办理主体应当1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市邮政管理局将会同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对全市快递企业或分支机构以及末端网点开展不定期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许可或未备案登记的快递末端网点,依法查处,并追究许可企业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扰乱快递市场的行为,维护快递行业经营秩序。

 

       附件:1.《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2.《快递企业末端网点自查登记表》;

                 3.《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六安市工商质监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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