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气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利于监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气象工作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必须公开;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行政处罚事项;
(四)行政强制事项;
(五)上级部门及本单位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属于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要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单位情况变化,编制六安市气象局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发布更新目录和相关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方法和时间
1、通过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中市气象局栏目,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工作职责、职权、许可项目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2、公布服务承诺;公示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3、及时公示新的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以及政务事项的变化情况。
4、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对内公开相关内容,在需要时,随时对内公开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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