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气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气象局发布时间:2023-06-2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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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科技管理,推动气象科技创新,促进气象事业发展,参照《安徽省气象局科技发展基金及安徽省大气科学与卫星遥感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和《安徽省气象局科研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设立六安市气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金项目主要针对我市气象业务和服务工作实际中的关键和难点技术问题、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三条基金项目必须体现科技与业务的紧密结合,实施结果应该在业务效益、技术水平、推广辐射方面有明显成效。

第四条基金项目包括重点专项和面上项目。重点专项是市局根据业务服务需求而设立的项目,面上项目是征集的由全市气象科研人员自主申请的项目,两者由市局统一下达申报指南。

第五条 基金项目原则上只面向市内气象系统的业务单位,由业务科技科负责组织和管理。基金经费每年由市局统一筹措安排。

 

第二章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市局每年第四季度以前下发次年基金项目专项指南和申请通知,申请人可以根据指南和通知进行申报。

第七条   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技术研发与组织协调工作(要有5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该项研究)。

2.只能主持申请承担一项研究,已获得批准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凡申请气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均应按要求填写《气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市局统一制作)一式三份,由申请单位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业务科技科。

第九条 业务科技科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1.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考核指标、计划进度及技术路线的合理性、科学性;

2.预期研究成果的实际效益和辐射能力;

3.项目承担者的素质和水平及所在单位可提供条件,完成任务的可能性及经费申请额度等。

第十一条 在申报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中青年业务骨干,鼓励跨单位联合攻关。

第十二条 业务科技科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批准后1个月内与业务科技科签订《六安市气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书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负责履行项目资料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3.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

4.配合项目主管科室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业务科技科每年7月份组织基金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会,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年度阶段评估。跨年度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务科技科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按期完成取得预期成果的资助项目承担者,再次申请气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向业务科技科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结题。一般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因故无法使研究工作按合同进行,或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基金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业务科技科报告情况,并退还剩余经费和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者,市局将撤消批准资助的项目,追回资助的经费,取消项目主持人和承担单位申请基金项目资格两年:

1. 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2. 挪用项目资助经费,导致项目执行困难或无法按期完成;

3. 经查实有伪造数据、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论文等弄虚作假行为;

4. 其他违反国家科技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其它规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与完成项目任务相关的专用设备费、信息网络购建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印刷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加班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信息网络购建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三)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印刷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用于印制与项目有关材料方面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与购置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邮电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固定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

(八)交通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开支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九)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开展调研、实验(试验)、考察、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一)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加班费:课题相关人员加班费用。加班费总额不超过经费预算的20%。

(十三)管理费:用于项目验收鉴定的支出,由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管理费总额不超过经费预算的10%。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在批准项目时一次核定,按预算分年度拨款,超支不补。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市局财务核算中心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制经费决算表,由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市局财务核算中心应对日常发生费用支出的监督审核,对不符合开支范围、超预算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结题后,承担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回。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不按规定使用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和进行会计核算的科研项目,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项目负责人后两年的市局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同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验收(鉴定)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业务科技科负责组织对项目按国家有关科技管理规定进行验收(鉴定)。

第二十九条   组织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为奇数,人数5-7人组成;实行回避制度,即项目组成员不能作为验收小组成员;验收小组应有项目使用单位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鉴定)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需上报材料:开题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使用证明、经费预决算表,软件研制项目需报送程序源代码和安装盘。

第三十二条项目的承担者应在合同书规定任务完成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业务科技科提出验收(鉴定)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经业务科技科审查合格后,一月内批复验收(鉴定)申请,并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鉴定)。

第三十三条验收组审查项目:

1.审查文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2. 审查项目完成情况,着重科技计划约定的内容和目标。

3.必要时现场考察。

4. 质疑和评议。

  1. 草拟并由验收小组组长签发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由业务科技科进行总结并收集全部验收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入档。

第三十五条被验收(鉴定)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鉴定):

1. 约定任务完成不到80%;

2.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擅自修改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 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说明。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局两年内不再支持其主持人承担科研项目。

第三十七条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合法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凡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可参加相应的科技奖的评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业务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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