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六安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六安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节选
第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有关科室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政府信息动态,并督促有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及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条 局机关相关科室应主动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各有关部门(科室)应在该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局政府信息分开工作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对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各有关部门(科室)应在每季度的前两周内向局政府信息分开工作办公室提供前一季度相关信息的电子版和打印稿,并协助做好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每年公布一次各科室提供及公布政府信息的条数,并对各有关科室提供政府信息的质量及时效性等进行评定公布。
第五条 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引起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具体政府信息提供人共同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关答辩应诉工作。
六安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六安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节选
第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条款的,局纪检组和局人事教育科应当根据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建议,视情节轻重做出如下追究处理:
(1)由局纪检组在本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由局纪检组责令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具体信息承办人在局机关有关会议上做出检查;
(3)局人事教育科对具体信息承办人的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
(4)根据局党组做出的决定给予信息承办人行政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制度第一条的规定予以追究处理:
(一)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对涉及本岗位工作内容的政府信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供的;
(二)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所提供的政府信息失实的;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前来我局查询涉及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公民或单位提供查询服务时,超越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提供人从重追究处理:
(一)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督办通知不予理睬的;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准备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履行保密审查或未按规定区分主动公开、依申请人申请公开,导致失密、泄密事故发生的;
(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一年中累计发生三次以上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失实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被督办,使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受到不良影响的;
(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有不作为情况的;
第四条 下列行为免予或从轻追究责任:
(一)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供而未及时提供具体政府信息,但提前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进行了充分的理由陈述,并取得同意的;
(二)对所提供的失实政府信息主动及时进行了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于客观原因,而没有较好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服务的;
第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当事人,对追究处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局纪检组或人事教育科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