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定(草案)》意见采纳情况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气象局发布时间:2023-12-2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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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27日—10月26日,我单位通过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向公众征求《六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细则(草案)》修改意见,未收到各项渠道反馈的公众修改意见。同时,我单位就《六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细则(草案)》发函至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均未收到修改意见 ;2023年6月-12月,我单位再次通过市协同办公系统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2次;通过召开座谈会1次以及部门协调会1次等方式向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修改意见40条,其中采纳22条。现将征求意见反馈结果汇总如下:



征求意见情况表(2023年6月)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 是否采纳理由 备注
1 各县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2 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社区(村)应急服务站建设,落实人员、物资和经费,提升基层综合应急管理能力。”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社区(村)应急服务站建设,落实人员、物资和经费,提升基层综合应急管理能力。” 采纳。
3 市水利局 建议补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区别,明确启动应急响应的条件,增加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时,六安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不采纳。 草案中未提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成员单位应对措施等内容已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六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详细明确。
4 市应急局 一、六安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应对灾害性天气的预防、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后续工作中未体现,建议会商研判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
二、高等级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启动预警“叫应”机制,建议在草案中进行明确表述。
一、采纳。
二、不采纳。
一、草案第七条内容包含此情况。
二、省级同类型政府规章《安徽省应对灾害性天气规定》中未涉及高级别预警叫应制度,故市级不涉及此情况。
5 市教育局(体育局) 无意见。
6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无意见。
7 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8 市民政局 无意见。
9 市农业农村局 无意见。
10 市城管局 无意见。
11 市公交总公司 无意见。
12 市经信局 无意见。
13 市林业局 无意见。
14 市卫健委 无意见。
15 市自然资源局 无意见。
16 市数管局 无意见。
17 消防支队 无意见。
征求意见情况表(2023年12月)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 是否采纳理由 备注
1 各县局人民政府 无意见。
2 市开发区管委会 无意见。
3 市发改委 无意见。
4 市教体局 无意见。
5 市水利局 无意见。
6 市应急管理局 1.建议将应急部门职责修改为“组织指导协调气象灾害及引发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次生灾害应急救援,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2.建议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区)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建议名单,会同同级气象部门拟定重点单位名录。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气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1.部分采纳。
2.部分采纳。
1.重新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及引发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次生灾害应急救援,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2.重新修改为“市、县(区)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建议名单,会同同级气象部门拟定重点单位名录。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7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议将自然资源部门职责修改为“负责组织监测并指导应对灾害性天气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采纳 重新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监测并指导应对灾害性天气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8 市经信局 无意见。
9 市公安局 无意见。
10 市民政局 无意见。
11 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12 市住建局 无意见。
13 市交通局 无意见。
14 市农业农村局 无意见。
15 市文旅局 无意见。
16 市卫健委 无意见。
17 市林业局 无意见。
18 市城市管理局 无意见。
19 市广电局 无意见。
20 消防救援支队 无意见。
21 市供电公司 无意见。
22 市移动公司 无意见。
23 市电信公司 无意见。
24 市联通公司 无意见。
座谈会征求意见情况表(2023年11月)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 是否采纳理由 备注
1 市委宣传部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不服从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决定、命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应重新表述。
采纳。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不服从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决定、命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了条款的依据,更加符合上位法规定。
2 市委政法委 无意见。
3 市政协社法委 1.建议在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后增加灾后措施。
2.建议说明保险理赔情况,如人身险、财产险、农业保险等。
3.“第十九条(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在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中……”
应删除“有关”或“主管”。
1.不采纳。
2.不采纳。
3.采纳。
1.草案中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已对灾后恢复重建和基础保障进行表述。
2.保险理赔不在本细则范围内。
3.删除“主管”,重新表述为“第十九条(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在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中……”。
4 市中级法院 1.“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不服从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决定、命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应重新表述。
2.“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不服从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措施……”
应表述为“依法应当采取”。
1.采纳。
2.采纳。
1.“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不服从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决定、命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了条款的依据,更加符合上位法规定。
2.重新表述为“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不服从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应当采取的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措施……”
5 市检察院 1.“第五条(公众参与)第二款 对在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应对奖励进行明确,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2.“第八条(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与上位法不符,应删除“一般”。
3.“第八条(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类别、预警信号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御指南和发布机关等。”
表述不规范,应删除“等”。
4.“第十条(预警信号传播)……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应对“及时”进行明确,列出时间节点。
1.采纳。
2.采纳。
3.采纳。
4.不采纳。
1.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重新表述为“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删除“一般”。
3.删除“等”。
4.上位法未对及时进行明确,无参考依据。
6 市教体局 无意见。
7 市应急管理局 1.“第四条(政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仅要做好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工作,还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2.应对第九条预警信号进行解释。
3.“第十四条(红色预警信号响应)……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应将转移疏散表述在前,三停表述在后。
4.“第十七条(基础保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队伍、装备和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灾害事故应急能力。”
应将编制预案应急演练在前,队伍建设在后。
5.“第十七条(基础保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社区(村)应急服务站建设,落实人员、物资和经费,提升基层综合应急管理能力。”
应写为“村(社区)”。
6.“第十三条(橙色预警信号响应)  在气象部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后,……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减灾委的文件效力不高,是否应按照预案做好职责,或者删除。
1.采纳。
2.不采纳。
3.不采纳。
4.采纳。
5.采纳。
6.采纳。
1.重新表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第八条已解释。
3.无明显时间顺序。
4.重新表述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队伍、装备和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不断提高灾害事故应急能力。”
5.重新表述为“第十七条(基础保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村(社区)应急服务站建设,落实人员、物资和经费,提升基层综合应急管理能力。”
6.重新表述为“第十三条(橙色预警信号响应)  在气象部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后,市、县(区)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教育、民政、经济和信息、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广电、林业、通信管理和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8 市公安局 无意见。
9 市民政局 无意见。
10 市农业农村局 建议增加农业保险的内容。 不采纳。 保险理赔不在本细则范围内。
11 市住建局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应对有关部门进行明确。
不采纳。 《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已明确。
12 市自然资源局 无意见。
13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部门条款定义不够明确,存在法律风险。 不采纳。 上位法已对定义进行表述。
14 平桥乡人民政府 应将工作细则修改为规定。 不采纳。 本细则为政府规章,已列入本年立法计划。
15 皖西学院法学院 1.“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应修改为“等有关法律法规”。
2.“第十条(预警信号传播)……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应对“及时”进行明确,增强可操作性。
1.采纳。
2.不采纳
1.修改为“等有关法律法规”。
2.上位法未对及时进行明确,无参考依据。
16 中国电信六安分公司 无意见。
17 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 第十二条(应对措施)中的黄色、蓝色预警信号如何应对,应分别列出,方便运营商处理应对。 不采纳。 上位法未对较低级别预警信号应对响应做出明确规定。
18 中国联通六安分公司 应将第十二条(应对措施)分拆到第十三条(橙色预警信号响应)中。 不采纳。 二者应对级别不同。
19 蓝天救援队 1.“第十七条(基础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发展,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和通信设备。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应增加培训演练中的部门联动。
2.应增加暴雨、泥石流的具体应对措施。
1.不采纳。
2.采纳。
1.部门联动的具体措施已在部门职责中表述。
2.第七条(部门职责)增加“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监测并指挥应对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0 中仪律师事务所 无意见。
部门协调会征求意见情况表(12月19日)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 是否采纳理由 备注
1 市委宣传部 无意见。
2 市教体局 无意见。
3 市水利局 1.建议将第五条“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改为“水利部门联合水文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
2.建议将第五条“组织水旱灾害应对工作”调整到应急部门;
3.建议第十五条“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也应该充分会商研判;
4.建议将第十七条的重点单位应对措施和第十五条的应对措施整合。
1.采纳。
2.不采纳。
3.采纳。
4.不采纳。
1.按照水利部门反馈意见重新表述;
2.水利部门职责包括此项工作;
3.修改为“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在黄色预警信号响应的基础上”;
4.两种应对措施的主体不同。
4 市应急管理局 1.建议调整第十五条第(八)款所属位置,包保工作责任制为汛期的具体举措,不一定适用于其他气象灾害;
2.建议在第十七条“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后加“等”字。
1.采纳。
2.采纳。
1.落实包保工作责任调整到第四条政府职责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中。
2.修改为“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5 消防救援支队 建议明确第五条“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的具体内容; 不采纳。 重新表述为“……,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6 市自然资源局 无意见。
7 市发改委 无意见。
8 市司法局 无意见。
9 市财政局 无意见。
10 市供电公司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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