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八)其他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8.1 |
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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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加收滞纳金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4.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 5.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8.2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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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2.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举报中心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接收回执;检举事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 3.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按照规定分级分类处理。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4.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5.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2.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3.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