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A136号提案答复的函
樊玲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破产企业涉税问题的建议》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特别是破产企业涉税问题的关心,现就提案提出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随着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推进,破产法的实施备受关注。但由于现行税法主要聚焦于正常且持续经营的纳税主体,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缺少对破产企业这种陷入困境的特殊纳税主体的关注,导致制度设计上破产法与税法之间产生了许多空白、模糊甚至冲突的地带。如您所言,破产司法实践中涉税问题冲突与不协调的现象确实客观存在。
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不仅是影响司法机关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的重要问题,也是税务机关日常征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市税务局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并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积极推动相关问题依法依规、合理解决。
一、破产企业历史欠税问题
您在提案中反映,“税务机关在企业运行良好的状态下,对其欠税常年采取放任的态度,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征收,以致在企业破产时集中申报破产债权”、“税务机关在申报拖欠的税款时,经常没有计税依据”。
税收征管实践中,长期欠税企业往往经营不善,或者属于“僵尸企业”,部分甚至处于走逃状态,确实给欠税清缴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企业破产时,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对欠税申报破产债权,客观上影响普通债权的实现。对此,市税务局将进一步强化欠税管理,做好日常催报催缴和欠税公告,注重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的运用,及时公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完善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制度,多措并举做好欠税清缴工作。通过上述措施,税务机关尽量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提前实现税收债权,避免破产清算中因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加剧可能的社会矛盾。
此外,计税依据作为税基,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企业欠税在形成时以及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均有相应的计税依据。欠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建议结合欠税公告、欠税查询制度,以及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法院协调沟通解决,以确认税收债权发生事实及数额。
二、破产程序新生税款处理
您在提案中反映,“破产企业在转让资产时产生各项税费,没有任何减免政策,使得资不抵债的企业雪上加霜”,并列举六安市几家破产企业转让资产的税费进行说明。
与破产前的欠税不同,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因处置资产、继续经营等原因也会产生新生税款。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办理工商注销之前,纳税主体并未消亡,如果发生应税行为,依然产生纳税义务,法律并未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予以豁免。但值得注意的是,破产法对于这部分新生税款的性质如何界定、清偿顺序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税收减免方面,现行税法关于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零散且不具有针对性,客观上不利于破产程序尤其是破产重整程序的推进。但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及征管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国务院批准后作出具体规定。据此,税务机关在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处理上,不能违反税收法定原则,不能在中央层面没有授权和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制定企业破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减税降费是当前市税务局工作的主题,市税务局将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各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降成本、减税负、提质效,助力破产企业涉税问题的解决。
三、异常户及申报问题
您在提案中反映,“破产企业因经营异常在税务金三系统中成为异常户,无法顺利开展业务”、“对于不继续经营的破产企业,仍要求继续申报,不能因进入破产清算给予特殊政策”。
关于异常户问题。您提到的“异常户”,我们理解为“非正常户”。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往往因为逾期申报且查无下落等原因,被税务机关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征管规范,非正常户企业至主管税务机关补缴欠税及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及补充申报,待违法违章信息处理完毕后,可解除非正常状态,继续开展业务。
关于破产企业申报问题。一方面,依据征管法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豁免其申报义务;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和事务后,破产企业实际失去了经营权和决策权,难以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而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列举也没有明确管理人负有代破产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的职责。但破产程序中,纳税申报是无法回避的事情,管理人和破产企业都不去做纳税申报的话,破产程序和后续税务处理都会遇到障碍,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据征管法等规定对企业未按期申报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为了解决此类问题,部分地区以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如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印发的《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温政办〔2017〕84号)中明确“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申报、清算申报、税务注销等义务。”因此,对于破产企业申报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之前,可以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建议由管理人暂代破产企业履行纳税申报、清算申报的职责。市税务局将在后续的破产案件中加强与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联动,适时做好破产涉税问题的调研,充分收集破产企业及管理人的涉税需求。
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此同时,破产法的修订也提上日程。相信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能消弭规则之间的冲突和空白,推动破产司法及税收征管实践。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市税务局将围绕市委、市政府部署和省税务局要求,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助力破产企业涉税问题的解决,处理好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更好地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法制科
联系电话:0564-3313935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7日
附:六安市政协提案办复意见征询表(A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