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征求改进受托协查工作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因税务系统机构优化整合,单位职能明确,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关于改进受托协查工作的通知》,并于2019年8月9日-8月20日期间向各县、区税务局,稽查一局、二局征求意见,现将意见征集、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序号 | 反馈人 | 提出意见 | 采纳与否 | 是否采纳原因 | 备注 |
1 | 舒城县税务局 | “一、受托协查案源范围”建议增加“纸质协查、派人参与协查等其他方式的受托协查。” | 采纳 | 符合《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文件精神 | 无 |
2 | 霍邱县税务局 | “(一)县区税务局处理的受托协查事项”中“3.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以下且虚开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下受托协查案件;”建议修改为“3.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下且虚开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下受托协查案件;” | 采纳 | 符合《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文件精神 | 无 |
3 | 市局第二稽查局 | “(二)跨区稽查局处理的受托协查事项”中“2.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以下且虚开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下受托协查案件;”建议修改为“3.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下且虚开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下受托协查案件;” | 采纳 | 符合《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文件精神 | 无 |
并将修改后的通知全文公开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关于改进受托协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税务系统稽查机构运转若干问题的通知》(皖税发〔2019〕46号)文件精神,理顺六安市税务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受托协查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受托协查工作质效,降低行政执法风险和成本,现就改进受托协查工作机制、实施协查案源分类处理工作进行明确。
一、受托协查案源范围
1.通过协查系统收到的协查函。
2.纸质协查、派人参与协查等其他方式的受托协查。
二、实施协查案源分类处理。
(一)县区税务局处理的受托协查事项
1.不需要立案检查的受托协查调查核实案件;
2.需要立案检查的受托协查案件税额在5万元以下且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含5份)受托协查案件;
3.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下且虚开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下受托协查案件;
4.受托协查对象为注销户、非正常户、走逃(失联)纳税人协查案件。
(二)跨区稽查局处理的受托协查事项
1.需要立案检查的受托协查案件税额在5万元以上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受托协查案件;
2.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虚开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上受托协查案件;
3.发现有重大涉税风险的受托协查案件;
4.县区税务部门在办理协查事项中发现有偷、逃、抗、骗及暴力虚开等协查案件;
5.其他受托协查案件。
三、规范受托协查处理
(一)登记
对于异地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受托协查请求,跨区稽查局案源(协查)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受理,按照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需要交由协查对象所在辖区县税务局实施的,应当制作《协查事项转交单》,经跨区稽查局局长或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后,将受托协查转交给相应县、区税务局实施。
(二)实施
1.县、区税务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税务二分局,没有税务二分局的由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承担)及人员承接受托协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对协查要素逐项进行调查取证,对证据资料进行梳理,并于转交单注明的反馈截止日期前完成协查工作,在协查系统录入受托协查结果,提交跨区稽查局协查部门审批。对于确定虚开需要立案检查的协查案件, 县、区税务局承办部门和人员应按税务稽查规程要求制作稽查报告,提交跨区稽查局案源(协查)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跨区稽查局案源(协查)部门对协查进度进行跟踪。
2.协查对象税务、工商登记均已注销,协查承办部门应取得注销证明材料;协查对象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的,或因协查对象走逃(失联)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的,协查部门应取得非正常认定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经失联证明以及实地核查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人员联系企业相关人员的录像(视频)、电话录音、电话笔录或第三方人员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审核
受托方跨区稽查局应履行回函的审批程序,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县、区税务局提交的回函及检查报告内容严格把关,重点审核委托方提出的协查要素是否取得相应证据、结论、检查报告是否准确,确保受托协查工作质量。
(四)资料移交
1.县、区税务局在协查实施过程中,发现协查对象有偷、逃、抗、骗及暴力虚开等嫌疑的,应制作《移交资料清单》和《涉税案件移送书》,经县税务局局长审批后,及时将协查事项及前期协查取证资料交回跨区稽查局案源(协查)部门。
2.不涉及重大税收违法线索的,县、区税务局应制作《移交资料清单》,在协查结果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查取证材料原件移交跨区稽查局案源(协查)部门。
(五)协查回函资料的寄送
对于委托方要求寄送证据资料的,受托方跨区稽查局案源部门应当在协查结果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复制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受托方跨区稽查局印章后一并寄送委托方。
(六)受托协查台账管理
跨区稽查局案源部门应做好《受托协查台账》记录和协查材料归档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协查责任主体。受托方是回函质量的责任主体。受托协查稽查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稽查局分管领导和审核人员负管理责任,各环节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县、区税务局以受托方稽查局的名义开展协查工作,对外执法文书应当加盖跨区稽查局公章,县、区税务局分管协查工作的领导、协查承办部门和人员对调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定性的准确性负责。
协查事项由跨区稽查局检查部门实施的,应当按照现有协查文件规定实行,按时完成协查工作。
(二)做好分类协查保障。市局稽查局牵头做好协查保障工作,为县、区税务局协查实施人员办理检查证,开展协查工作培训,协调解决金三系统开设账户、赋予权限。跨区稽查局负责在协查系统中开设账户分配相应操作权限,做好相关文书以及相关操作指导。
(三)加强工作沟通协调。改进受托协查工作机制,实施协查案源分类处理,是适应稽查体制改革、降低税收执法成本的需要,各县区局和市局稽查局、跨区稽查局要从讲大局的高度加强沟通协调,从有利于协查工作的角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得推诿扯皮。市局稽查局按月对协查案源分级分类处理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定期进行通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和改进受托协查方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