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协调配合实施办法(讨论稿)》征集意见反馈
为了进一步发挥稽查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的作用,理顺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关系,推进以查促管,着力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市局稽查局拟订了《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协调配合实施办法(讨论稿)》,并于2019年1月2日-1月14日向各县、区税务局联系稽查业务部门征求意见。现将意见征集情况公布如下:
序号 | 反馈人 | 提出意见 | 采纳与否 | 是否采纳原因 | 备注 |
1 | 金安区税务局 | 第五条、建议添加“纸质案件信息传送实施台账登记和签字制度。” | 采纳 | 符合税收征管法和稽查工作规程 | 无 |
2 | 叶集区税务局 | 建议增加一条“稽查局在重大审理案件时,应邀请被查纳税人所在管理局的相关人员列席,听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检查建议。” | 采纳 | 符合税收征管法和稽查工作规程 | 无 |
并将修改后的通知全文公开如下:
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协调配合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发挥稽查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的作用,理顺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关系,推进以查促管,着力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结合稽查体制改革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案源移交范围为税源管理部门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二条 符合移交稽查部门的案源,由税源管理部门填制移交稽查案源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税源管理联系稽查工作的县区局领导审批后,按属地原则移交相应的跨区稽查局。
第三条 接受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源的跨区稽查局应对照案源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接收条件的,按程序处理。不符合接收条件,注明理由,作退回或者补正处理。对接收的案源,税源管理部门应确定1名管理人员作为协助案件检查人员。
第四条 稽查局立案、协查相关非保密信息,稽查案件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稽查建议等由稽查局相关部门按职能提供。
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稽查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被查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
第五条 在市局Ftp稽查局、跨区稽查局目录下增设稽查信息交换文件夹,稽查选案部门及时上传稽查在查信息、检查部门上传针对该户的检查建议、执行部门及时上传已执行案件的税务处理、处罚情况等。税源管理部门应通过金三系统直接查询案件相关情况。
纸质案件信息传送实施台账登记和签字制度。
第六条 稽查局、跨区稽查局选案部门作为与税源管理协调牵头单位。税源管理部门确定风险管理部门作为与稽查部门协调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局内各部门在企业联系、数据提取、资料取证、案件协查相关实地调查等事项上进行协助配合。
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应明确1名局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稽查与税源管理部门的协调与联系,承担稽查局负责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稽查与税源管理部门协调例会,交流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情报,共同协商解决稽查与税源管理部门在工作衔接、查管协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工作。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从查结案件登记环节开始,查找税源管理、纳税服务、发票管理、税款征收、后续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后续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金三系统或者纸质邮寄方式推送至税源管理部门,重要的稽查建议通过纸质资料传送并登记。
第八条 稽查局在重大审理案件时,应邀请被查纳税人所在管理局的相关人员列席,听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检查建议。
第九条 市局稽查局负责对县区税务局查管互动情况、与稽查工作协调配合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